《左傳·昭公六年》記載“"三月,鄭人鑄刑書”。
中國夏商與西周的法,是一種完全依附於禮的法。叔向反對子產鑄刑書是中國法制史上的一個爭論不止的話題。晉國的叔向卻寫信給子產說:“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民知有辟則不忌於上,並有爭心以征於書”,“棄禮而征於書,錐刀之末,將盡爭之。”叔向是反對把法律明文公布出來,反對把法律從禮教中獨立出來,他認為,人們一旦知道了刑書的條文,就不會再看重道德,遵守禮儀,而是會去“征於書”,去鑽法律條文中的空子。而且刑書一旦公布,人們就可以知道官員審判案件時是否合理合法,這樣,社會輿論就會對官員產生一股強大的監督力。這些嚴重侵害貴族利益的新事物,在叔向眼中都是不可容忍的。他所代表的是那些沒落的奴隸主貴族的利益。
奴隸主貴族進行判斷的時候,往往會標榜自己是遵從“禮”的原則,自己是以禮治國,依禮治國。在他看來,從內容上看是因為子產的刑書完全背離了"禮"的制度。
鑄刑書,公布成文法,開創了古代公布法律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秘密法。對後世有著非常深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