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加強鐵路基本建設管理,不斷提高建設水平,優質、安全、高效、低耗地完成鐵路基本建設任務,特制訂本辦法。
第2條 鐵路基本建設工作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和部頒有關建設方針、政策、法令、標準、規範和各項規定。利用國外貸款項目,還必須執行我國政府對外簽訂的貸款協定。
第3條 鐵路基本建設工作實行統一計畫、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管理工作要逐步實現規範化、標準化、現代化。
第4條 本辦法適用於鐵路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包括基本建設投資和其他款源投資)的基本建設管理。更新改造及小型建設項目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基本建設程式
第5條 鐵路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實行兩階段決策,即:項目建議書和設計任務書審批制度。
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和鐵路建設的長遠規劃、中長期計畫,經過調查、預測、分析,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深度,編制項目建議書,報國家審批。
根據批准的項目建議書或部下達的計畫任務,按規定內容和深度,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經部審查後,據以編制設計任務書,報國家審批。
第6條 根據國家批准的設計任務書或部下達的計畫任務,編制建設項目設計檔案。凡列入年度計畫的鐵路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必須有批准的初步設計(或擴大初步設計)和總概算。
利用國外貸款的建設項目,還應有國家批准的利用國外貸款方案報告。其內容及工作程式,按有關規定辦理。
新建與改建鐵路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和工業大中型項目,初步設計或擴大初步設計和總概算,以及技術設計和修正總概算,均由部審批。
第7條 擴大初步設計或技術設計經部批准後,即可編制施工圖,並進行投資檢算。施工圖的投資總額必須控制在已批准的總概算(或修正總概算)內,如確需超出,應報原批准單位重新審批。除部指定者外,施工圖一般不再審批。施工圖交付後,由建設單位主持組織技術交底。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接到施工圖後,必須認真了解設計意圖並進行現場核對。
第8條 鐵路工程實行招標承包制。
鐵路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的建設單位由部選定。
建設單位根據國家頒布的招標投標工作條例和部有關規定,組織項目的施工招標,擇優選定施工單位。不宜招標的鐵路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由部選定施工單位。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必須簽訂承發包契約,明確雙方責任和權益。
第9條 鐵路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根據國家批准的檔案,鐵道部正式通知,並按照國家關於開展基本建設項目開工前審計工作的有關規定,經審計批准後,方可開工(或復工)。
第10條 鐵路建設項目已按批准的設計檔案全部竣工,或分期分段竣工的工程,已具備投產條件的,都要及時辦理竣工驗收交接(包括按部規定須辦理驗收交接的過渡工程)和按部的要求組成固定資產,並及時辦理固定資產的移交手續。交付使用時(包括分期分段工程),竣工驗收與交付手續均應齊備。
第11條 鐵路建設項目交付使用後六個月內,編好竣工決算上報主管部門。交付使用一年後,組織編制項目後評價報告,評價本項目是否達到預期目的和效益。
第三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12條 鐵道部建設司是負責全國鐵路基本建設工作的職能司。
第13條 部屬各單位應加強基本建設管理工作。各總公司負責所屬單位的基本建設管理工作。
各鐵路局基本建設處是本局建設、設計、施工單位的歸口管理機構,負責本局基本建設管理工作。
第14條 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實施階段負全面責任。
建設單位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部頒有關建設方針、政策、法規、標準。
2、按批准的設計和總概算,控制建設規模和標準,對建設項目的投資使用、工期和質量全面向部負責。
3、負責與設計單位簽訂勘測設計契約。按部變更設計辦法,辦理變更設計和費用處理。
4、組織施工招標,與施工單位簽訂承發包契約。負責完成承發包契約中規定發包方承擔的工作。
5、組織施工圖技術交底。負責審批建設項目中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或復工)報告。
6、對利用國外貸款的建設項目,參與利用外資方案報告的編制,必要時參加貸款協定談判;負責組織編制外資部分器材分批採購和分配計畫;組織設計單位編制招標書技術檔案;按時提供外資方需要的項目進展情況。
7、負責工程施工的征地拆遷和主要物資申請數量的審核,及施工前期的有關準備工作。負責項目實施的各項組織協調工作。
8、負責驗工計價,辦理工程價款的撥付與結算。
9、組織或參加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組織辦理組成固定資產和移交工作;組織工程總結及後評價工作。
10、其他應由建設單位承擔的事項。
第四章 設計管理
第15條 鐵路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的設計和總概算,是安排建設項目、組織施工、控制投資的依據。鐵路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的設計單位由部選定。對適合進行設計招標的新開項目,應積極推行設計招標或方案競賽。
設計單位按設計任務書規定的內容與要求,編制設計檔案和總概算報部審批。其中利用國外貸款的建設項目,兩階段設計的總概算或三階段設計的修正總概算應按內、外資分別編列。設計檔案的質量由設計單位負責。
設計檔案及其總概算一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更改。如需變更,應按變更設計有關規定報批。
兩階段擴大初步設計和總概算以及三階段技術設計和修正總概算,未經批准的建設項目,不能交付施工圖。
施工圖依據經部批准的擴大初步設計和總概算或技術設計和修正總概算編制。
第16條 在施工過程中,設計單位應派人常駐現場配合施工,了解設計檔案執行情況,按規定處理變更設計工作。
變更設計應嚴格按部頒鐵路建設工程變更設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17條 勘測設計單位應認真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嚴格把關,精心設計,認真實行技術經濟責任制,充分發揮勘測設計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行全面質量管理,促進技術進步,開展創優活動,確保設計質量。
第五章 施工招標投標管理、監督和仲裁
第18條 鐵路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的管理、監督部門是鐵道部建設司。
招標投標管理和監督部門的主要職責:
1、貫徹國家和部頒招標投標工作及經濟契約的有關條例、規定。
2、監督、指導招標投標工作。
3、對違反招標投標條例、規定或有損國家利益的決標提出處理意見。
4、公布材料價差係數和調整辦法。
第19條 項目施工招標由部授權建設單位負責實施。項目標底、評標過程、招標結果、施工單位的選定等資料均應報部核查備案,接受部的監督。對違反招標投標有關規定的,部有權否定或糾正。
第20條 招標單位與中標單位應按規定簽訂承發包契約,如發生爭議或糾紛,簽約雙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協調解決,協調無效時報部建設司組織仲裁。
第六章 質量監督
第21條 鐵路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均實行質量監督制。鐵道部對全國鐵路工程建設行使政府監督職權。各鐵路工程質量監督站,是由部授權的鐵路工程質量監督實施機構,對鐵路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按照許可權範圍實施監督,業務上受鐵道部建設監理總站監督和指導。
第22條 建設單位必須在項目開工前,將建設項目的有關檔案、資料送質量監督站辦理委託監督手續。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監督的大中型建設項目,應按規定設定專門機構,實施監督,把好質量關。
第23條 在一部分建設項目中,試行施工監理,總結經驗後逐步推廣。
第七章 施工管理
第24條 施工單位要以安全、質量、工期、效益為中心,全面加強施工管理,最佳化施工組織設計,嚴格履行承發包契約,完成契約中規定承包方承擔的工作,保證工程質量,按時交工投產,發揮投資效益。
施工中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如違反施工承發包契約,或其他原因造成損失時,應承擔經濟責任。
第25條 施工單位要加強企業管理和基礎工作,建立並完善安全、質量控制和保證體系,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和現代化科學管理,推行新技術、新工藝,安全、優質、高效、低耗完成施工任務。
第26條 施工單位應努力深化管理體制改革和企業內部經營機制的配套改革,不斷提高企業素質、經營意識和管理水平。
第八章 物資設備供應
第27條 鐵路建設工程項目所需國家統配、部管物資設備的申請、定貨、計畫管理,按照國家和部頒有關規定辦理。申請與分配渠道由部與該項目的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商定。物資部門按照簽訂的供貨契約,按時、保質、保量組織供應,並由供料單位提供技術證件。要認真做好積壓物資的處理工作。
第28條 用料單位對所供物資按契約檢查驗收。發現問題,及時通知供料單位,供料單位應認真進行處理。主要材料及設備應嚴格按照設計要求訂貨,監察工程師要認真監督,如有變動,應經設計單位對性能、規格審查簽認合格後,方能使用。
第29條 利用國外貸款工程項目外資部分的物資採購,應按貸款協定規定的程式和限額,由部主管外資單位歸口,統一安排。具體工作由部主管外資單位與物資單位分別辦理。
第30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物資部門應加強物資設備管理,認真貫徹國家物資工作的方針、政策,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嚴格物資計畫申請與核算制度,做好訂貨、催交、供應、調劑工作,積極開闢料源,保證工程需要。國家與部分配的統配物資,不得挪用於計畫外項目;利用國外貸款項目分配的物質,原則上應專料專用,未經批准不得任意挪作他用。嚴格定額管理,加強驗收、倉儲、轉運等工作。施工單位要堅持按工號、按定額領發料制度,做到工完料清。大力開展節約代用工作,節獎超罰,及時做好物資供應與消耗的統計和核銷工作,提高供應效益與質量。
第九章 建設資金管理
第31條 根據建設總進度的要求,安排分年投資計畫,並保證連續建設所需的資金。鐵路建設工程價款與材料周轉資金,應按部頒鐵路基本建設工程驗工計價辦法的規定辦理驗工計價,價款撥付按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有關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及部有關規定辦理。利用國外貸款項目驗工計價時,應附價款中外資含量的測算資料,測算辦法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32條 利用國外貸款項目的材料和設備的進口價與國撥價之間的價差,以及外匯差價,施工期間單獨核算,竣工後按國家規定與總概算一併列入投資規模。
第33條 預備費的使用必須符合鐵路工程概算編制辦法的規定,違反規定濫用預備費的,一經發現,除由使用單位承擔責任外,所用款額必須如數追回。
第十章 竣工驗收及投產
第34條 鐵路基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嚴格按照部有關規定辦理。竣工驗收的組織,根據工程規模大小,複雜程度,按照項目管理許可權分別辦理。鐵路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由鐵道部或委託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按國家規定需報請國家驗收的項目,由鐵道部向國家計委提出報告,申請國家驗收;增建二線及既有線改造項目分區段、分區間、分站由建設單位組織驗收交接,項目全部竣工後,按許可權劃分,辦理全部竣工驗收交接工作。
第35條 凡鐵路建設項目已經按部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委員會確認合格的,接管單位必須按規定日期接管使用,凡是經復驗合格並已投產使用的工程項目,必須及時辦理固定資產交接手續,以發揮投資效益。逾期接管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接管單位承擔。
第36條 新建鐵路大中型項目,未正式交付運營以前,如確因運輸需要,並經檢查確認已經具備運輸條件,經部批准後,可由施工單位組織臨管運輸。臨管運輸期間應抓緊工程配套完善,達到驗收標準後,即應組織驗收,交付正式運營。
第37條 工程初驗前,受委託的項目質量監督機構應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質量評定書。建設單位接到工程質量評定書並審查認可後,方可向部申請初驗。
第十一章 資質管理
第38條 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資質管理工作由鐵道部建設司負責。按照國家和部的規定提出資質申報,取得資質等級證書後,方能承擔相應的任務。
第39條 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嚴格按批准的資質等級及營業範圍承擔任務,不得無證或越級承擔任務。
第40條 持證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不得出賣或出藉資質證書;不得以其他形式利用資質證書獲取非法收入。
第41條 施工單位承攬的工程任務不準轉包。如需分包,須由建設單位審查分包單位資質。未經建設單位同意私自分包工程的,不予驗工計價。
第十二章 獎勵與處罰
第42條 凡特別重要的項目,部有提前工期要求者,經部批准可實行提前竣工獎。獎金來源,應嚴格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從提前竣工所節約的投資中提取。沒有節約投資的,不能實行提前竣工獎。提前竣工獎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報部審查批准。
第43條 按照國家和部規定,實行優秀工程勘察獎、優秀工程設計獎和優質工程獎。
第44條 由於提出合理化建議、採用新技術節約投資者,可按合理化建議獎勵辦法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45條 凡由於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工程項目質量不合格或質量事故的,應按國家和部有關規定給以處罰,其損失及罰款不能列入工程成本,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十三章 附則
第46條 以往鐵路基本建設管理方面的有關規定、辦法與本辦法相悖者,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中未提及的問題,仍按原有規定辦理。
第47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由鐵道部建設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