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有軌電車管理暫行辦法

《武漢市有軌電車管理暫行辦法》經2018年2月5日市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辦法發布

武漢市有軌電車管理暫行辦法

政府令第285號

《武漢市有軌電車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8年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萬勇

2018年2月23日

辦法全文

武漢市有軌電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有軌電車管理,促進有軌電車規劃建設,保障有軌電車運營安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有軌電車的規劃、建設、運營等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有軌電車,是指由電力驅動,沿軌道運行,可以與地面道路混行的中低運量軌道交通公共客運車輛。

第三條有軌電車的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規範運營、信號優先、安全便捷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協調本市行政區域內有軌電車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各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委會,下同)負責其轄區內有軌電車的規劃、建設、運營的組織實施工作。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有軌電車管理的綜合協調並具體負責有軌電車運營的監督管理;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有軌電車的項目審批管理;國土規劃部門負責有軌電車的用地和規劃管理;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有軌電車建設的監督管理;公安機關負責有軌電車道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秩序的管理。

財政、城管、安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軌電車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有軌電車建設、運營單位,分別負責有軌電車的建設、運營工作。

第六條在城市規劃確定的有軌電車用地範圍內,有軌電車建設、運營單位可以依法進行配套商業、廣告等資源的綜合利用,所獲得的收益應當專項用於有軌電車的建設和運營。

第二章規劃建設

第七條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市國土規劃、發展改革、城鄉建設等部門以及相關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按照因地制宜、審慎發展的原則,組織編制有軌電車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有軌電車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與鐵路、公路、城市道路、城市公共運輸規劃相銜接。

經批准的有軌電車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八條國土規劃部門應當按照有軌電車專項規劃,對有軌電車交通線路、車站、車輛段、變電站等設施用地以及配套換乘樞紐用地進行控制。

第九條有軌電車工程建設應當按照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進行,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

第十條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運輸等部門組織編制有軌電車交通安全設施設定規範,並納入本市交通管理設施設定技術指引。

新建、改建、擴建有軌電車線路,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規範,規劃、設計、建設和驗收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電子監控等交通安全設施。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參與相關交通安全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和驗收。

有軌電車專用交通安全設施建成並驗收合格後,由有軌電車運營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其他交通安全設施建成並驗收合格後,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維護管理。

第十一條有軌電車工程建成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標準、規範和國家相關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由有軌電車運營單位組織試運行,試運行期不得少於90天。組織試運行之前,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向市交通運輸部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並按照市交通運輸部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組織試運行。

第十二條試運行完成後,由市交通運輸部門組織試運營基本條件評審,評審通過的,有軌電車運營單位可以開展試運營,試運營期不得少於1年。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參與試運營基本條件評審。

有軌電車試運營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正式運營。

第三章運營管理

第十三條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建立運營管理制度,對有軌電車車輛、車站以及相關設施進行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保障有軌電車正常運行和安全使用。

供電、通信、供水、排水等相關單位應當協助做好有軌電車正常運營的保障工作。

第十四條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建立並完善運營服務信息系統,為社會公眾提供相應的信息服務,並將相關數據接入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五條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制定有軌電車運營服務規範和乘車規則。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依據服務規範向社會公示服務承諾,保證服務質量。

建立有軌電車服務質量考核制度。各區轄區內有軌電車服務質量由區交通運輸部門負責考核,跨區有軌電車服務質量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考核。

第十六條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在車站醒目位置公布有軌電車首末班車行車時間、運行狀況提示和換乘指示。有軌電車因故延誤或者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間的,應當及時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有軌電車專用車道應當設定專用車道標誌、禁止進入標誌、車道隔離欄;有軌電車非專用車道應當設定有軌電車專用信號燈、停止線、禁止停車線。

第十八條有軌電車車輛駕駛人應當嚴格遵守以下通行規則:

(一)按照交通信號指示行駛,有交通警察指揮的,服從交通警察指揮;

(二)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限速要求;

(三)非緊急狀態下,不得在車站站台以外區域上下乘客。

第十九條禁止下列危害有軌電車運營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進入有軌電車專用車道;

(二)擅自在有軌電車車道內停留;

(三)在車道、車站、進出站通道和其他相關區域,堆放物料、擺設攤點、設定障礙、攜入或者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

(四)損壞、擅自操作有軌電車設施設備或者影響其正常使用;

(五)在非緊急狀態下啟用緊急安全裝置;

(六)強行攔截、攀爬有軌電車;

(七)跨(穿)越、攀爬、倚坐、損壞、移動有軌電車道路隔離設施;

(八)干擾有軌電車專用無線通信頻段;

(九)向有軌電車線路範圍內拋灑雜物;

(十)其他危害有軌電車運營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條有軌電車車輛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有軌電車車輛駕駛人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有軌電車準駕車型駕駛證。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規定對有軌電車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配備可實時記錄運行狀態的視頻系統,並在運營時全程開啟視頻系統。

第二十一條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涉及安全生產的重要崗位和參與救援的工作人員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二十二條有軌電車票價實行政府定價。有軌電車票價應當與本市其他公共運輸票價相協調。

有軌電車車票由有軌電車運營單位發行;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執行政府定價,對符合規定的乘客實行免票或者優惠票價。

第二十三條乘客乘坐有軌電車,應當按照規定主動支付乘車票款;未按規定支付乘車票款的,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有權要求其補交票款。

第二十四條乘客乘坐有軌電車,應當遵守有軌電車乘車規則。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可以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乘客應當配合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接受安全檢查,拒不接受安全檢查或者攜帶危險品的,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強行進站、乘車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乘客投訴。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投訴人對答覆有異議的,可以向交通運輸部門申訴,交通運輸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第二十六條建立有軌電車運營成本費用核算評價制度和補貼機制,具體辦法由交通運輸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第四章安全和應急管理

第二十七條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有軌電車運營的安全生產責任,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相應設施設備,保證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

第二十八條設立有軌電車安全保護區,安全保護區範圍如下:

(一)以有軌電車交通線路中心線為基線,兩側各30米;

(二)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30米,其中,過江、河、湖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100米;

(三)高架車站和高架線路結構外邊線外側30米;

(四)車站、通信基站、變電站、車輛段、電纜通道、連通車站的地下通道出入口等建(構)築物結構外邊線外側10米。

第二十九條在有軌電車安全保護區內進行下列作業,相關部門在實施行政許可時,應當就申請人的作業方案和安全防護方案書面徵求有軌電車運營單位的意見:

(一)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建(構)築物;

(二)挖掘、鑽孔、爆破、樁基施工、地基加固;

(三)打井、挖沙、採石、取土、堆土、疏浚河道;

(四)敷設管線或者設定跨線等架空作業;

(五)其他可能影響有軌電車安全的作業活動。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對上述作業方案和安全防護方案應當自收到相關部門書面徵求意見公文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回覆意見,有異議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有軌電車安全保護區內作業單位施工現場的巡查,發現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有軌電車安全的情況,應當要求作業單位停止作業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作業單位拒不停止作業並採取相應安全措施的,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對有軌電車運營單位報告的情況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編制有軌電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制訂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報交通運輸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其正常運轉,定期組織演練。

發生自然災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按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組織開展應急搶險救援,及時疏散乘客,並按照規定向相關部門報告。

相關部門以及供電、通信、供水、排水、公交等單位應當按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進行搶險救援和提供應急保障,協助有軌電車運營單位儘快恢復運營。

第三十三條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在有軌電車沿線採取技術保護和監測措施,評估有軌電車運行對車站、隧道、橋樑等建(構)築物的影響,定期對有軌電車進行安全性檢查和評價,及時發現並消除安全隱患。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對有軌電車運營安全的監督檢查,定期組織專業機構開展有軌電車運營安全評價。具體辦法由市交通運輸部門另行制定。

在發生重大災害後,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對有軌電車進行安全性檢查,經檢查合格後,方可恢復運營。

第三十四條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反恐、消防、事故救援等相關規定配備安保人員,定期檢查、維護、更新有軌電車專用交通安全設施和車站及車廂內配置的相應器材、設備,保證其完好和有效。

第三十五條有軌電車運行發生故障暫時無法運營的,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採取提供接駁交通工具等措施組織疏散乘客,緊急情況下可就地快速疏散乘客,相關信息應當向社會公告並向交通運輸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因節假日、大型民眾活動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增加運力,疏導乘客。

有軌電車客流量激增,嚴重影響運營秩序,可能危及運營安全的,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採取限制客流的臨時措施。

第三十七條因自然災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嚴重影響有軌電車運行安全的,有軌電車運營單位可以停止線路運營或者部分路段運營,組織疏散乘客,及時向社會公告並向交通運輸部門報告。

遇霧、雨、雪、沙塵、冰雹、颱風、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有軌電車車輛應當適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三十八條涉及有軌電車的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發生交通事故的,有軌電車車輛駕駛人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執行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立即停車,開啟警示燈,設定警告標誌,保護現場。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警。未造成人員傷亡且車輛可以行駛的,有軌電車車輛駕駛人應當採取拍照或者攝像等方式記錄事故現場狀況,其他事故車輛應當立即撤離有軌電車車道。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的狀況,可以通知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暫停線路運營。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服從指揮。

第三十九條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通過依法購買商業保險等方式,完善運營事故處理機制。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對有軌電車車輛、車站以及相關設施進行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

(二)未在有軌電車沿線採取技術保護和監測措施或者定期進行安全性檢查和評價;

(三)未按照要求配置相應的器材和設備,或者未定期檢查、維護、更新。

第四十一條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有軌電車運營服務規範提供服務;

(二)未統一設定指引導向標誌或者在車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車行車時間等信息;

(三)未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處理乘客投訴;

(四)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

(五)未制訂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

(六)未按照要求及時採取相應的組織疏散、疏導措施。

第四十二條行為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不遵守乘車規則、擾亂有軌電車運營秩序、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危害有軌電車運營安全、損害有軌電車設施設備的,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有權對其進行勸阻和制止;經勸阻拒不改正的,有軌電車運營單位可以拒絕為其提供服務,並依法告知相關部門;造成有軌電車設施設備損壞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有關有軌電車規劃、建設、安全、價格等管理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相關部門和有軌電車建設、運營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有軌電車設施設備,包括有軌電車的路基、軌道、隧道、橋樑、車站、車輛、車輛段、供電系統、通信系統、運行控制系統、消防系統、給排水系統及相關附屬設施設備。

(二)有軌電車車道包括專用車道和非專用車道。

有軌電車專用車道是指敷設有固定軌道,使用路緣石、隔離欄或者標誌標線等將有軌電車與其他車輛、行人隔離,供有軌電車通行的車道。

有軌電車非專用車道是指敷設有固定軌道,供有軌電車通行,其他車輛可以借道行駛的車道。

(三)有軌電車專用交通安全設施,是指僅供有軌電車使用的交通安全設施。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有軌電車管理,促進有軌電車規劃建設,保障有軌電車運營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有軌電車的規劃、建設、運營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有軌電車,是指由電力驅動,沿軌道運行,可以與地面道路混行的中低運量軌道交通方式。

第三條 有軌電車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屬地管理、規範運營、安全便捷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協調本市行政區域內有軌電車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各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化工區管委會,下同)負責其管理區域內有軌電車規劃、建設、運營的組織實施。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負責有軌電車的相關管理工作:

(一)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負責有軌電車的項目審批管理;

(二)國土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有軌電車的用地和規劃管理;

(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有軌電車建設的監督管理;

(四)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有軌電車運營的監督管理;

(五)公安機關負責有軌電車道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秩序的管理;

(六)財政、城管、園林、安監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軌電車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有軌電車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分別負責有軌電車的建設、運營工作。

第六條 在城市規劃確定的有軌電車用地範圍內,有軌電車建設單位、運營單位可以依法進行商業、廣告等資源的綜合開發,所獲得的收益應當專項用於有軌電車建設和運營。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發展和改革、建設等部門和相關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有軌電車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有軌電車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與鐵路、公路、城市道路、城市公共運輸規劃相銜接。

經批准的有軌電車專項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八條 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軌電車專項規劃,對有軌電車交通線路、車站、車輛段、變電站等設施用地以及配套換乘樞紐用地予以控制。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有軌電車線路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規範,同步規劃、設計、建設和驗收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電子監控等交通安全設施。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參與相關交通安全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和驗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等部門組織編制有軌電車交通安全設施設定規範,並納入我市交通管理設施設定技術指引。

第十條 有軌電車工程建成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工程初步驗收,驗收合格後由運營單位組織試運行,試運行期不得少於90天。

組織試運行前,運營單位應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報告。區內運行的有軌電車線路向本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跨區運行的有軌電車線路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試運行完成後,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試運營基本條件評審,通過評審並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有軌電車運營單位開展試運營。試運營期不得少於1年。

有軌電車試運營結束後,按照規定組織工程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正式運營。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十二條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建立運營管理制度,對有軌電車車輛、車站以及相關設施進行定期維護、保養和檢查,保障有軌電車正常運行和安全使用。

供電、通信、供水、排水等單位應當協助做好有軌電車正常運營的保障工作。

第十三條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按照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要求,建立完善信息系統,為社會公眾提供相應的信息服務,並將相關數據接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方的意見和建議,制定有軌電車服務規範和乘車規則。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依據服務規範向社會公示服務承諾,保證服務質量。

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有軌電車運營實施日常監管和考核。

第十五條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在車站醒目位置公布有軌電車首末班車行車時間、運行狀況提示和換乘指示。有軌電車因故延誤或者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間的,應當及時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有軌電車專用車道,應當設定專用車道標誌、標線及禁止進入標誌,事故易發路段應當設立車道隔離欄,在平面交叉路口應當設定有軌電車專用信號燈、停止線、有軌電車車道線。

除下列情形外,其他車輛、行人禁止進入有軌電車專用車道:

(一)平面交叉路口區域或者人行橫道線,根據交通信號通行的;

(二)警車、救護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有軌電車工程施工車輛執行緊急任務的。

第十七條 禁止其他機動車在有軌電車車道內停放和臨時停車,或者實施迫使其他車輛進入有軌電車車道內臨時停車的行為。其他機動車在駛過停靠站台或者正在啟動的有軌電車時,應緩速行駛,注意瞭望。

第十八條 有軌電車車輛駕駛員應當嚴格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規範,並遵守以下通行規則:

(一)按照交通信號指示行駛;有交通警察指揮的,服從交通警察指揮;

(二)在專用車道,最高時速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速要求;在非專用車道,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速度;

(三)非緊急狀態下,不得在車站站台以外區域上下客。

第十九條 禁止下列危害有軌電車運營安全的行為:

(一)在車道、車站和其他相關區域,堆放物料,擺設攤點,設定障礙,攜入或者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

(二)損壞、擅自操作有軌電車設施設備,或者影響其正常使用;

(三)在非緊急狀態下啟用緊急安全裝置;

(四)非法攔截有軌電車;

(五)跨(穿)越、攀爬、倚坐、損壞、移動有軌電車道路隔離設施;

(六)干擾有軌電車專用無線通信頻段;

(七)扒車、強行攔車;

(八)向線路範圍內拋灑雜物;

(九)其他危害有軌電車運營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條 有軌電車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有軌電車車輛駕駛人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有軌電車準駕車型駕駛證。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有軌電車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配備可實時記錄運行狀態的視頻系統,並在運營時全程開啟視頻系統。

第二十一條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涉及安全生產的重要崗位和參與救援的工作人員應當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二十二條 有軌電車票價實行政府定價。有軌電車票價應當與本市其他公共運輸的票價相協調。

有軌電車車票由有軌電車運營單位發行,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執行政府定價,對符合規定的乘客實行免票和優惠票價。

第二十三條 乘客應當購票乘車。無票或者持無效票證乘車的,有軌電車運營單位可以按照單程總票價補收票款。

第二十四條 乘客乘坐有軌電車,應當遵守有軌電車乘車規則。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可以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拒不接受安全檢查或者攜帶危險品的,運營單位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強行進站、乘車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對違反運營服務規範行為的投訴。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投訴人對答覆有異議的,可以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第二十六條 有軌電車運營應當建立成本費用核算評價制度和補貼機制,具體辦法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第四章 安全和應急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有軌電車運營的安全生產責任,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相應設施設備,保證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

第二十八條 設立有軌電車安全保護區,安全保護區範圍如下:

(一)以有軌電車交通線路中心線為基線,兩側各三十米;

(二)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三十米,其中過江、河、湖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一百米;

(三)高架車站和高架線路結構外邊線外側三十米;

(四)車站、通信基站、變電站、車輛段、電纜通道、連通車站的地下通道出入口等建(構)築物結構外邊線外側十米。

第二十九條 在安全保護區內進行下列作業,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行政許可時,應當就申請人的作業方案和安全防護方案書面徵求有軌電車運營單位的意見:

(一)新建、擴建、改建或者拆除建(構)築物;

(二)挖掘、鑽孔、爆破、樁基施工、地基加固;

(三)打井、挖沙、採石、取土、堆土、疏浚河道;

(四)敷設管線或者設定跨線等架空作業;

(五)其他可能影響有軌電車安全的作業活動。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對上述作業方案和安全防護方案進行技術審查,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技術審查意見並予以回復。

第三十條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有軌電車安全保護區範圍內作業單位施工現場的巡查,發現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有軌電車交通安全的,應當要求作業單位停止作業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作業單位拒不採納的,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向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對有軌電車運營單位報告的情況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組織編制有軌電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制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定期組織演練。

發生自然災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處置方案組織開展應急搶險救援,及時疏散乘客,並按規定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政府相關部門以及供電、通信、供水、排水、公交等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進行搶險救援和提供應急保障,協助有軌電車運營單位儘快恢復運營。

第三十三條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在有軌電車沿線採取技術保護和監測措施,評估有軌電車運行對車站、隧道、橋樑等建(構)築物的影響,定期對有軌電車進行安全性檢查和評價,及時發現並消除安全隱患。

在發生重大災害後,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配合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有軌電車進行安全性檢查,經檢查合格後,方可恢復運營。

第三十四條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反恐、消防、事故救援等有關規定配備安保人員,在有軌電車車站及車廂內配置相應的器材和設備,並定期檢查、維護、更新,保證其完好和有效。

第三十五條 有軌電車運行發生故障暫時無法運營的,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採取提供接駁交通工具等措施組織疏散乘客,緊急情況下可就地快速疏散乘客,有關信息應當向社會公告並報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 因節假日、大型民眾活動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增加運力,疏導乘客。

有軌電車客流量激增,嚴重影響運營秩序,可能危及運營安全的,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採取限制客流的臨時措施。

第三十七條 因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發生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發事件,嚴重影響有軌電車運行安全的,有軌電車運營單位可以停止線路運營或者部分路段運營,組織疏散乘客,及時向社會公告並報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遇霧、雨、雪、沙塵、冰雹、颱風等氣象條件時,有軌電車車輛應當適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三十八條 涉及有軌電車的交通事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處理。

發生交通事故的,有軌電車車輛駕駛人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執行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立即停車,開啟警示燈,設定警告標誌,保護現場。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警。未造成人員傷亡且車輛可以行駛的,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採取拍照或者攝像等方式記錄事故現場狀況,其它事故車輛應當立即撤離有軌電車車道。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的狀況,可以通知運營單位暫停線路運營,事故現場勘查完畢應當立即通知運營單位恢複線路運營。運營單位應當服從指揮。

第三十九條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通過依法購買保險等方式,完善運營事故處理機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對有軌電車車輛、車站以及相關設施進行定期維護、保養和檢查;

(二)未按要求配置相應的器材和設備,並定期檢查、維護、更新。

第四十一條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有軌電車服務規範提供服務;

(二)未統一設定各類指引導向標誌或在車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車行車時間等信息;

(三)未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處理乘客投訴;

(四)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的;

(五)未制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

(六)未在有軌電車沿線採取技術保護和監測措施或者定期進行安全性檢查和評價;

(七)未按要求及時採取相應的組織疏散、疏導措施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遵守乘車守則、擾亂有軌電車運營秩序、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危害有軌電車運營安全、損害有軌電車設施設備的,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有權對行為人進行勸阻和制止,經勸阻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絕為其提供服務,並依法告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造成有軌電車設施設備損壞的,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有軌電車規劃、建設、安全、價格等管理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有軌電車建設單位、運營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有軌電車設施設備,包括有軌電車的路基、軌道、隧道、橋樑、車站、車輛、車輛段、供電系統、通信系統、運行控制系統、消防系統、給排水系統及相關附屬設施、設備。

(二)有軌電車車道包括專用車道和非專用車道。

有軌電車專用車道是指敷設有固定軌道,使用路緣石、隔離欄或者標誌標線等將有軌電車與其他車輛、行人隔離,只準許有軌電車通行的車道。

有軌電車非專用車道是指敷設有固定軌道,供有軌電車通行,其他車輛可以借道行駛的車道。

(三)道路交通信號,是指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四)有軌電車專用信號燈,是指僅供有軌電車使用的交通信號燈。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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