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嶺市級行政許可項目動態審核公布辦法

第一條 第五條 第十條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許可行為,加強對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促進依法行政,改善投資環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增、調整、取消市級行政許可項目的審核公布,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政府法制辦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市機構編制、財政、物價、監察、公共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行政許可項目審核公布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等上位法新增、調整、取消市級部門行政許可項目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下列材料一式兩份報市政府法制辦:
(一)新增、調整、取消行政許可項目所涉及的行政許可主體;
(二)新增、調整、取消行政許可項目的法律依據;
(三)行政許可項目所涉及的收費項目及依據;
(四)行政許可項目是否在行政服務中心集中辦理;
(五)其他有關材料。
政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由主管部門統一報送。
第五條 市政府法制辦收到政府部門報送的材料後,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其進行審核。
第六條 市政府法制辦在組織審核過程中,可以要求申報部門提供補充材料或者對有關情況予以說明。
第七條 市政府法制辦在組織審核過程中,認為行政許可項目可能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可以徵求有關部門意見,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書面反饋;逾期不反饋的,視為無意見。
第八條 市政府法制辦組織有關部門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核後,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的,依法予以確認。經市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討論同意,並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在《鐵嶺日報》、《市政府公報》及鐵嶺政府法制網上予以公布;對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的,將相關材料退回報送部門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 新增、調整、取消行政許可項目經審核確認後,應當將其錄入行政執法資料庫。
第十條 新增、調整、取消行政許可項目經確認後,市機構編制部門應當調整相關部門的“三定”方案;市物價部門應當頒發、變更或註銷收費許可證;市財政部門應當發放或收繳收費票據;市公共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應當確保將新增、調整的行政許可項目及時納入中心管理,取消的項目及時退出。
第十一條 市政府法制辦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行政許可信息共享機制和網上監察機制,對行政許可項目實施動態監督。
第十二條 市政府將各部門實施行政許可項目的動態審核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的內容。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審核確認和公布,擅自新增、調整、取消行政許可項目的,由市政府法制辦責令改正,並視情節予以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提請市監察部門對有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新增、調整、取消行政許可項目的審核公布,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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