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山區黨的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管理辦法

第二條 黨代表應具備的條件:
(一)必須是具有選舉權的中國共產黨正式黨員;
(二)應是共產黨員中的優秀分子;
(三)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執行區委決定,在鐘山區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中做出實績;
(四)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 重要思想,學習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有較高的政治理論水平和議政、議事能力;
(五)在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中起先鋒模範作用,成績顯著;
(六)能夠正確行使黨員權利,如實反映本選舉單位黨組織和黨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第三條 黨代表的主要職責和義務
(一)黨代表的主要職責:
1、聽取和審查區委、區紀委工作報告;
2、依照程式選舉、增補或罷免區委委員、候補委員,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
3、在區委的組織下,審議區委委員述職述廉報告,並對區委委員進行民主評議;
4、對當地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精神及本級黨代表大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對區委重大決策的實施情況和黨員領導幹部的德、能、勤、績、廉等情況進行監督;
5、積極收集黨情、社情、民意,如實反映基層黨員民眾對全區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黨的建設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二)黨代表的主要義務:
1、帶頭學習宣傳、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及區黨代會的決議、決定,帶頭完成上級黨組織布置的各項工作任務;
2、深入基層聯繫黨員民眾,開展調查研究,積極建言獻策;
3、積極參加區委或代表團(代表小組)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四條 黨代表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和有關選舉辦法選舉產生。
第五條 黨代表資格及任期
(一)各選舉單位對選舉產生的代表人選初審後,送區黨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最後報區委確認,區委確認的代表獲得代表正式資格;換屆時,區委負責對代表的產生程式和代表資格進行初步審查,代表大會成立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在聽取黨的委員會的審查情況報告後,提出代表資格審查報告,經大會或大會主席團通過的代表,獲得代表正式資格;
(二)黨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與本屆黨代表大會相同,任期5年;若區黨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黨代表的任期相應變化。
第六條 黨代表的增補
(一)出現下列情形,應進行代表增補:
1、市委任命的區委常委不是區黨代表的;
2、區委任命的黨(工)委書記不是區黨代表,但因工作需要增補的;
3、區委認為需要增補的。
(二)黨代表的增補,按以下程式辦理:
1、由區委提名代表候選人,到有關選舉單位召開黨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進行等額選舉產生;
2、選舉結果經區黨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區委批准後, 被選舉人方可取得代表正式資格,其任期與本屆區黨代表大會相同。
(三)代表增補後,區黨代表總額一般不超過市委批覆的本屆區黨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總數。
第七條 黨代表資格的暫停和終止
(一)區黨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區黨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區委核准後,暫停代表資格:
1、正在被紀檢監察機關立案調查或已被實行“雙規”的;
2、因刑事案件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
上述情形消失後,未受黨內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的或未被判刑的,經區黨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後,由區委決定是否恢復其代表資格。
代表資格的暫停及恢復,由區黨代會常任辦通過適當方式在黨內公開。
(二) 區黨代表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資格終止:
1、因身體健康等原因無法履行代表職責的;
2、黨員正式組織關係遷出本區的;
3、 違反黨紀,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以上(含嚴重警告)處分的;
4、觸犯刑律,受刑事處分的。
區黨代表出現上述情形的,區黨代會常任辦及時提出終止其代表資格的建議,經區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區委研究同意後,由區黨代會常任辦通過適當方式在黨內公開。
第八條 黨代表的辭職
(一)區黨代表依照有關規定,可以辭去區黨代表職務。區黨代表的辭職包括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兩種形式。
1、區黨代表由於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 響或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應引咎辭去區黨代表職務。
2、區委根據區黨代表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應擔任區黨代表職務或應當引咎辭職而不提出辭職申請的,可責令其辭去區黨代表職務。
(二)區黨代表辭職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1、本人書面提出辭去區黨代表職務的申請,並填寫《區黨代表辭職申請表》一式二份,報送區黨代會常任辦;
2、區黨代會常任辦收到區黨代表書面辭職申請後,報區委研究決定是否接受區黨代表的辭職;
3、區委作出接受黨代表辭職的決定,由區黨代會常任辦通過適當方式在黨內公開。
(三)區黨代表辭職被接受的,自區委討論決定之日起即終止代表資格。辭職未被接受的,應繼續履行代表職責。
第九條 區黨代表的罷免
(一)區黨代表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對其提出罷免要求:
1、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黨的代表大會的;
2、不正常履行代表職責和義務,喪失代表資格的。
(二)罷免要求由黨代表所在的基層黨組織討論提出或本選舉單位四分之一以上黨代表或黨員聯名向區委提出。
(三)區黨代表的罷免按下列程式辦理:
1、罷免要求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內容包括:被提名罷免的代表姓名,提出罷免要求的基層黨組織名稱或聯名的黨代表或黨員姓名,罷免理由;
2、區黨代會常任辦收到書面罷免要求後,應及時組織調查,核實情況,報區委研究決定是否同意罷免要求;
3、罷免要求經區委同意後,由所在選舉單位召開黨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4、選舉單位召開黨的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罷免黨代表時,同意罷免的人數超過應到會半數為通過。
被提出罷免的區黨代表有權在會上申辯,也可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辯意見。
(四)區黨代表被罷免後,由基層黨組織報區黨代會常任辦備案,並通過適當方式在黨內公開。
第十條 區黨代表工作單位或崗位如有變動,代表團應在變 動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變動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區黨代會常任辦。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黨代會常任辦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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