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專家組由滅火救援、地震地質、電力電氣、醫療衛生、防爆排爆、環境自然災害、氣象氣候、化工、建築、工程、機械、心理和特種設備等13個領域的專家學者組成。
第二條 遴選的專家組人員應有廣泛的代表性,具備以下資格: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強的政治素質,願意參加專家組工作並遵守專家組工作規則。
(二)具有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有較高的學術水平、業務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本學科、本專業領域的國內外工作動態,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在某一技術領域中有較大影響,在同行專家中有較高的威信和組織協調能力。
(三)有良好的科學精神和學術道德,工作認真負責,堅持原則,辦事公正,不受部門(單位)及個人利益影響;能集思廣益,善於聽取各方面意見,作風正派,團結同志,合作共事。
(四)身體健康,年齡適宜,在精力和時間上能夠保證參加專家組的相關工作和活動。
第三條 專家聘任程式
(一)專家所在部門(單位)或其本人通過所在部門(單位)向區綜合應急救援大隊推薦或自薦。
(二)區綜合應急救援大隊根據應急救援工作需要,提出專家組成員推薦名單和初步審核意見,發給擬選專家填寫《鐘山區應急救援專家組成員申請審批表》。
(三)本人填寫相關表格並提供有關材料,經所在部門(單位)簽署初審意見後報區綜合應急救援大隊。
(四)區綜合應急救援大隊研究複審批准後,頒發專家聘任書和專家證。並對聘任專家進行建檔立卡,建立聯絡平台信息。
(五)專家聘任期限為3年,聘期結束後,經審查合格者,可以續聘。
根據工作需要,經區綜合應急救援大隊報請區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適時增補專家。
第四條 專家組成員的評聘、考核和管理
(一)區綜合應急救援大隊負責建立專家組成員資料庫,記錄專家相關信息並實施動態更新;承辦專家組成員的聘任、發證、考核和換屆工作;安排專家執行任務或參加有關活動;組織學術交流和技術培訓工作,向專家提供國內外有關資料和信息;及時向專家通報有關應急救援情況,對專家提出的諮詢意見和工作建議進行研究和吸納;組織召開專家組全體會議、專家組代表會議和專題工作會議;指導和整理專家組制定工作計畫、編寫論文集和相關報告;組織研究解決專家提出的應急救援工作重大問題或專題報告。
(二)建立專家工作考核制度。對專家組的考核按照屆期進行,主要考查專家組履行職責情況。對專家組成員個人的考核按照年度進行,主要考查專家個人履行各項工作職責時的客觀公正性、遵守紀律情況、參加活動時間及完成工作的數量和質量等,並填寫《專家年度工作考核表》。
(三)對專家實行專家所在部門(單位)和區綜合應急救援大隊雙重管理,以專家所在部門(單位)管理為主,區綜合應急救援大隊負責具體聯絡工作。區綜合應急救援大隊召開專家工作會議、組織專家集體活動或選派專家執行任務時,應通過專家所在部門(單位)通知專家本人;特殊情況,區綜合應急救援大隊可直接通知專家本人,專家在接受任務的同時,應向所在部門(單位)報告。
第五條 專家組的工作內容是為全區應急救援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專業諮詢、理論指導和技術支持。
(一)根據有關工作安排和課題研究計畫,開展或參與調查研究。每名專家組成員每年至少提供一篇關於應急救援相關領域的調研文章,用以指導全區應急救援工作。
(二)參與應急救援立法調研,參加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政策的研究、草擬和論證工作。
(三)為應急救援發展規劃、年度計畫提供技術支持,並對規劃和計畫進行論證和審查。
(四)參與對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事件進行分析研判,必要時參加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決策建議。
(五)參與應急救援教育培訓工作及相關學術交流與合作。
(六)參與突發事件預防性項目的項目評價、技術檢測和成果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和結論。
(七)為應急救援各類資料庫建設提供指導。
(八)辦理區人民政府或區綜合應急救援大隊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專家組工作程式
(一)每年召開一次專家組例會(專家研討會),研究全區應急救援工作,主要聽取專家有關建議。當工作需要或遇有突發事件時,隨時召開專家會議。
(二)區綜合應急救援大隊選派專家執行任務時,專家攜帶專家證按時抵達指定地點執行任務。
(三)專家完成工作任務後,應向區綜合應急救援大隊寫出書面報告。
(四)有關部門(單位)聘請專家組成員執行應急救援方面任務時,需徵得區綜合應急救援大隊的同意。
第七條 以專家組名義開展工作並形成研討意見、評審結果和論證結論等時,由區綜合應急救援大隊報送區人民政府有關領導或送有關部門(單位);專家組工作情況以及有關調研報告和學術論文等,由區綜合應急救援大隊視情況推薦在相關刊物刊發。
第八條 專家成員在受聘期間,因工作需要調離本崗位,或離開本區30日以上、或由於身體狀況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專家職責的,應及時報區綜合應急救援大隊備案。離開半年以上的,區綜合應急救援大隊視情況及時進行專家組成員的增補和調整。
第九條 專家組履行各項工作職責時應堅持科學客觀、實事求是的原則,並嚴格遵守有關保密紀律。
第十條 專家在受聘期間,如有以下情況,區綜合應急救援大隊可單方解聘並通知其本人,視情況予以通報。
(一)個人能力不足,不能勝任工作。
(二)不履行職責,不服從管理,違反紀律,無故不接受指派任務。
(三)在執行任務期間,工作不負責任,違反科學,違背客觀事實,導致兩次以上向有關方面提供有失公允或錯誤意見結論。
(四)擅自以專家組名義從事不正當活動。
(五)其他違反規定行為。
第十一條 區綜合應急救援大隊承擔專家組秘書工作職責,負責組織安排專家組日常工作。在專家所在部門(單位)設立聯絡員,負責專家與區綜合救援大隊日常聯絡工作。
第十二條 專家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活動期間,可領取適當的勞務費。勞務費及活動期間的差旅費,由區綜合應急救援大隊或任務、項目提出方(受益方)提供。
第十三條 區綜合應急救援大隊研究提出專家組年度工作安排建議和經費預算,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向區財政局專項申請並負責經費管理。
第十四條 本工作規定由區綜合應急救援大隊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工作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