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革】
《美國統一商法典》(UCC)則在相當的程度上實現了對“鏡像規則”的變革,集中體現在UCC第2-207條的規定上。該條第1款規定“明確且及時表示的承諾或者在合理時間內發出的確認書生承諾之效力,即使它規定了與要約條款或雙方約定之條款不同的附加條款,但承諾人明確表示其承諾以要約人同意該附加條款或不同條款為條件的除外。”這一款的規定廢棄了“鏡像規則”中承諾必須與要約相一致的要求,只要是明確及時的非限定性承諾即可生效,使得格式之戰下契約的成立較為輕易。UCC考慮到,商人很少關心和閱讀契約背面的一般條件,視之為陳詞濫調,假如買方發出訂單,賣方發回銷售確認,只要雙方檔案中的正麵條件(品種、數量、價格)相符,即使背麵條款不符,契約仍可成立。UCC的此種考慮在格式之戰條件下是有其現實意義的,避免了大量正麵條件已達成一致的契約因背麵條款相歧而歸於不成立,或將它們成立與否歸因於此後捉摸不定的當事人行為,緩消了“鏡像規則”所表現出來的僵硬和機械,有利於商業交易的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