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擬定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調控目標及政策措施;銜接平衡各主要行業和部門的行業規劃、專項規劃及年度計畫。
(二)做好全縣經濟總量平衡和重大比例關係的協調,搞好建設資金的籌集、平衡和協調工作。
(三)搞好資源開發、生產力布局和生態環境建設規劃,綜合協調全縣經濟結構調整方案的制訂和實施,引導全縣經濟結構合理化,促進縣域經濟協調發展。
(四)組織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實施及計畫執行情況檢查;搞好縣域經濟形勢綜合分析,進行經濟運行的監測、預測和預警,綜合投融資、信息引導等多種經濟手段促進規劃和計畫的實施。
(五)研究提出全縣投資和建設領域的政策措施,提出全縣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投資重點,規劃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和重點項目布局工作;安排好全縣固定資金投資項目計畫和重點項目計畫,指導監督各類資金投資方向和投資活動,規範投資建設市場秩序;負責安排基本建設項目以及利用國外貸款項目、境外投資項目的審批和上報;指導和協調全縣招投標工作,負責搞好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稽查等監督檢查工作。
(六)提出全縣招商引資和利用外資的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編制招商引資和利用外資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口徑外債項目的監管工作。
(七)研究分析國內、國外兩個市場的供求狀況,做好縣內重要商品供求的總量平衡及重要農產品進出口計畫;規劃全縣市場體系建設,指導、監督重要商品和重要物資的訂貨、儲備、輪換和投放,引導和調控市場。
(八)做好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等各項社會事業與全縣國民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協調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九)擬定投融資、計畫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參與縣級相關經濟、行政規章的起章和協調實施。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設六個科室。
(一)辦公室
協助委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政務、黨務工作,負責黨建、會議組織、文電處理、政務信息、檔案管理、來信來訪、保密保衛、人事編制、 機關財務、行政事務、車輛管理、資產管理等。
(二)綜合科
研究提出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和協調全縣國民經濟動員工作;銜接平衡行業規劃、專項規劃和各項計畫;綜合分析縣域經濟形勢,搞好經濟運行的監測、預測,提出對策建議;承擔縣域經濟研究的協調工作;提出全縣招商引資和利用外資的政策措施、投資規模、投資結構,編制招商引資和利用外資的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建立利用外資項目庫,具體負責全縣招商引資工作,搞好對外經濟管理和境內經濟技術合作;辦理利用國外貸款、外商直接投資及向境外投資項目的審批或上報事宜,對其他部門上報的需計畫部門會簽的項目進行審核;指導協調全縣直接融資工作,研究提出直接融資的政策辦法;負責招商引資工作的目標管理工作;組織研究提出深化計畫、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參與研究其他有關經濟體制改革問題. (三)大項目科
提出實施城鎮化發展戰略的具體意見,負責城鎮化重點縣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縣投資公司的業務工作。
提出工業(鄉鎮企業)、農業等產業發展的總體戰略和生產力的重要布局;制定全縣經濟結構調整方案,綜合協調產業結構調整工作;編制工業、農業、林業、水利、畜牧、等產業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編制資源開發、生態環境建設等專項規劃;研究提出產業領域內的重點行業規劃,培育支柱產業。
(四)產業發展科
研究全社會資金平衡狀況,對財政、金融運行情況進行動態分析,並提出政策建議;編制上報和下達企業債券發行計畫;提出能源、交通、流通等產業發展的總體戰略和生產力的重要布局;制定全縣經濟結構調整方案,綜合協調產業結構調整工作;編制流通等產業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研究提出全縣進出口、技術引進的年度計畫,組織落實糧食、棉花、植物油、羊毛等重要商品的進出口計畫及配額指標。
(五)投資科
研究提出全社會投資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投資結構、資金籌措來源和有關投資的巨觀調節措施;編制全縣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建築業和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監測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運行,搞好投資、建設項目目標管理;負責縣域內各種建設資金的綜合平衡,安排項目建設計畫;負責縣域內自籌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批;擬定全縣建設項目設計審批的管理辦法,負責許可權內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批工作;參與國土規劃和土地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研究提出年度土地利用計畫和項目用地計畫;指導工程諮詢業務;提出社會發展的戰略和政策措施。研究、協調科技、教育、人口、文化、衛生、廣電、旅遊、社會保障等各項社會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六)法規科(招投標監督管理辦公室)
擬定縣重點項目監督政策和規定;負責重點項目建設環境整治和建設秩序規範工作;對縣出資的或縣以上委託的重點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招投標、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以及投資概要控制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全縣重點項目建設的協調服務和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全縣的招投標工作,對全縣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實施綜合行政監督;擬定貫徹實施《招標投標法》及配套法規的具體政策意見,制訂工作規範,規範招投標秩序;審批工程項目招標方案;管理縣級評標專家庫;指定發布招投標公告的信息媒介;負責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審查;負責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受理有關投訴,負責招投標有關活動的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