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積極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依法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
(二)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指揮、疏導交通,努力提高通行效率,依法糾正和處罰交通違法行為。
(三)負責交通事故的現場勘察、調查取證和善後工作,依法處理各類道路交通事故。
(四)按照《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範》,負責對各類縣管車輛的檢驗、核發牌證和縣管機動車駕駛員的教育管理、培訓、考試、發證、審驗。
(五)負責全縣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全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六)負責轄區內人、車、路等基礎情況的分析,排查各類交通安全隱患,根據交通安全工作需求,及時向政府提出整治措施,督促相關部門完善相關的交通安全設施。
(七)負責轄內危化物品運輸監管、交通管制措施,做好交通安全警衛和保衛工作,確保重大活動的交通安全。
(八)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由人民警察執行的其他任務,完成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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