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安縣公安局

鎮安縣公安局

鎮安縣公安局成立於1948年,其上一級公安機關是商洛市公安局,是縣政府主管公安保衛工作的職能部門。

機構設定及其職責

其基本職能是:維護社會治安,負責偵破嚴重刑事犯罪和經濟犯罪案件,並依法打擊各類刑事犯罪分子;組織實施消防工作,依法進行消防監督;負責全縣交通、戶政、治安管理工作,處理交通事故、維護交通秩序;負責全縣公安法制建設,受理公安行政案件的複議,應訴和勞動教養案件的報批,負責全縣公安執法質量的考評和出入境人員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對在押人員的看守工作,負責本縣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監督和保衛工作,指導管理全縣公安科技工作;抓好公安幹警的教育、訓練、考核、管理以及裝備與通信等工作。內設(一)執法勤務機構設定:指揮中心、國內安全保衛大隊、刑事偵查大隊、交通管理大隊、治安管理大隊;(二)綜合管理機構設定:政工監督室、法制室、警務保障室;(三)選設機構設定:巡特警大隊、經濟犯罪偵察大隊;(四)派出所和監管場所設定:下設十五個派出所、監所管理大隊。

一、執法勤務機構

1、指揮中心(加掛辦公室牌子)

負責接報警和指揮處警工作;負責授權的警務指揮及協調工作;負責公安情報信息的收集、匯總和研判工作;負責調查研究和起草重要檔案工作;負責機要、通信等工作。

2、國內安全保衛大隊

3、刑事偵查大隊(加掛鎮安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負責刑事偵查、反恐怖犯罪偵查工作;負責禁毒和毒品犯罪偵查工作,承擔縣級禁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等;負責刑事科學技術工作。內設辦公室、預審起訴中隊、禁毒中隊、大案偵查責任中隊;下設5個責任區中隊(城區、東片、南片、西片、北片責任區中隊)和刑事科學技術室(加掛刑事科學技術中隊牌子)。

4、交通管理大隊

負責交通管理工作;承擔道路治安巡邏任務。內設辦公室、法制室、事故處理中隊、交通秩序宣傳中隊;下設1個車輛管理所和城區、永樂、青銅、西口、米糧、木王、黃家灣等7箇中隊。

5、治安管理大隊(加掛爆炸危險物品監管大隊牌子)

負責治安管理、戶政管理、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等工作;負責車站、碼頭、廣場、街道和校園周邊即田野文物保護;負責對公共場所、特種行業的管理,依法對社會上吸毒、賣淫嫖娼、賭博等違法活動進行治理;負責經濟文化保衛工作;負責突發事件處理等工作;負責對民爆物品煙花爆竹的管理及涉爆案件的查處工作。內設辦公室,;下設治安、戶政、基層基礎、網路監察、出入境管理、經濟文化保衛等6箇中隊。

二、綜合管理機構

6、政工監督室(加掛黨辦、紀委、監察室、督察大隊牌子)

負責公安思想政治工作;負責黨委日常辦公、公安紀檢、監察、督察、審計工作;負責維護民警合法權益工作。

7、法制室

負責公安法制方面的工作;負責公安信訪工作。

8、警務保障室

負責財務裝備、警務保障、科技管理和後勤服務工作。副科級規格,設主任、副主任各1名。

三、選設機構

9、巡警大隊(加掛防暴大隊牌子)

負責縣城區治安巡邏工作。承擔城區街面24小時巡邏防範、交通管理、110處警、撲救火災、礦山應急、處置突發事件等職能。內設辦公室,下設責任區一中隊、二中隊、三中隊、四中隊、五中隊、監控中隊、兩路中隊等7箇中隊。

10、經濟偵查大隊

負責經濟犯罪和文物犯罪偵查工作等。

四、派出所和監管場所機構

1、派出所

設城區派出所2個,分別是城關、永樂派出所;農村派出所13個,分別是雲鎮、東川、青銅、回龍、高峰、大坪、鐵廠、米糧、西口、茅坪、柴坪、達仁、木王派出所。

2、監管場所

監所管理大隊(加掛看守所、拘留所和和戒毒所牌子)

負責刑事拘留、逮捕人員等羈押管理,行政拘留人員管理等工作。

公安機關黨的組織機構按黨章規定設定,非領導職務職數按有關規定設定。

五、公安局領導班子

領導職數11名,其中局長、政委各1名,副局長4名,副政委2名,工會主席1名,局長助理1名。

公開警務信息辦法

為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本機關申請獲取信息,特制定本辦法。

一、受理申請機構

本機關自2008年12月1日起正式受理警務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為本局紀委。本機關的辦公地址:鎮安縣城前街166號;郵政編碼:711500。

二、提出申請

1、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申請人在“鎮安公安網”下載《申請表》填寫,並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至受理機構電子信箱。電子版《申請表》可在“鎮安公安網”上下載。

2、信函、傳真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申請表可在受理機構處申請領取、在網上下載或自行複製,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警務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警務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3、特別程式

申請人申請獲取與自身相關的警務信息的,可持有效身份證件,當面向本機關提交書面申請。

三.提出申請的要求

1、為了提高申請的處理效率,申請人應對所需警務信息儘量描述詳盡、明確;

2、申請人同時提出多項警務府信息需求的,應當分別提出申請;

3、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警務信息公開申請,申請時應當出示申請人、代理人有效證件以及授權委託書。

4、申請人應當將所取得的信息用於合法用途。

四、申請的受理

1、申請人依法提出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鎮安縣公安局警務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予以受理。

2、鎮安縣公安局警務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自接收到申請人書面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

3、鎮安縣公安局警務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收到申請人提交的《信息公開申請表》後應即時登記,並做出相應處理。

五、申請的處理

1 、處理期限

(1)鎮安縣公安局警務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收到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2)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答覆,需延長答覆期限的,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3)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商洛市公安局警務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述期限內。

2 、一般情況的處理

本機關收到申請後要當場登記。除可以當場予以答覆的外,自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實質性審查,並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做出答覆:

(1)屬於應當公開的,製作公開決定書;

(2)屬於免予公開的,製作不予公開決定書;

(3)屬於已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指引告知信息公開權利人;

(4)屬於應當主動公開,但未公開的警務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並且指引告知信息公開權利人;

(5)申請的警務信息不屬於受理部門或單位掌握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如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部門或單位的,應當告知聯繫方式;

(6)申請公開的警務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7)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

(8)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做出更改、補充,申請人進行更正、補充後重新提交申請書的,重新計算答覆。

3 、特殊情況的處理

(1)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2)同一申請人向鎮安縣公安局就同一內容反覆提出的警務信息公開申請,鎮安縣公安局警務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已經答覆的,可以不再答覆。

(3)對申請人提出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警務信息公開申請,可以不予提供。

(4)申請公開的警務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採取書面形式,送達第三方徵求意見,並明確答覆期限。第三方明確表示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商洛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信息內容和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四、申請的收費標準

1、鎮安縣公安局警務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依申請提供警務信息,除適當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鎮安縣公安局警務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警務信息。

六、本機關處理警務信息公開申請的流程圖

本機關處理警務信息公開申請的流程圖.doc(附後)

七、鎮安縣公安局警務信息公開申請表

鎮安縣公安局警務信息公開申請表.doc(附後)

八、監督和保障

1 、信息更正

申請人有證據證明鎮安縣公安局警務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供的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予以更正。市公安局警務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無權更正的,將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2 、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鎮安縣公安局警務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同級監察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對同級監察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的處理不滿意的,可以向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管理部門舉報。

3 、行政複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鎮安縣公安局警務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在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複議機關:鎮安縣公安局法制室

通信地址:鎮安縣公安局

郵政編碼:711500

接待覆議時間: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4時至18時(法定節假日除外)

公開警務信息範圍

1 、易製毒化學品購買運輸許可證

設定依據:《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易製毒化學品購銷運輸管理辦法》、《禁毒法》。

(1)購買管理

許可條件:(一)經營企業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證明;(二)其他組織提交登記證書(成立批准檔案)和合法使用需要證明;

許可程式:申請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申請購買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審查第一類易製毒化學品購買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申請購買第二、三類易製毒化學品的,應當在購買前將所需要的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個人自用購買少量(是指一次購買5公斤以下且年用量在50公斤以下)高錳酸鉀的,無須備案;

法定期限:購買一類易製毒化學品的申請,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申請10日,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件進行審查,對於符合規定的,發給購買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購買二、三類易製毒化學品的備案申請,公安機關受理備案後對購買備案證明能夠當場予以辦理的,應噹噹場予以辦理;對於材料不齊需要補充的,應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內容;對於提供材料不符合規定不予備案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收費標準:無收費

(2)運輸管理

許可條件: 申請易製毒化學品運輸許可,應當提交易製毒化學品的購銷契約,貨主是企業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貨主是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登記證書(成立批准檔案);貨主是個人的,應當提交其個人身份證明。經辦人還應當提交本人的身份證明。

許可程式:運輸一類易製毒化學品的,由運出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經審批取得易製毒化學運輸許可證後,方可運輸;運輸二類易製毒化學品的,由運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經審批取得易製毒化學運輸許可證後,方可運輸;運輸第三類易製毒化學品的,應在運輸前向運出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備案。

法定期限:公安機關應在收到運輸一類易製毒化學品的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於符合規定的發給運輸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②公安機關應在收到運輸二類易製毒化學品的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於符合規定的發給運輸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公安機關應在收到運輸三類易製毒化學品的申請之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於符合規定的發給運輸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收費標準:無收費

2 、煙花爆竹運輸許可證

設定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許可條件:①承運人必需具備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質證明。②具有企業法人條件,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③要有具體的運輸時間、路線和地點。

許可程式:購貨方提出申請由所在地公安機關審批,再由煙花爆竹主管部門加注意見報市級公安機關辦理。

收費標準:無收費

3 、劇毒化學品準購證

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77號令》、《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

許可條件:經常購買使用劇毒化學物品的,應當持銷售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劇毒化學品資質證明複印件,向購買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符合要求,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後將蓋有公安機關印章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成冊發給購買或者使用單位保管、填寫。

許可程式:受理、審查材料、批准或不批准。

法定期限:三個工作日內辦理。

收費標準:無收費。

4 、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設定依據: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許可條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許可程式:由作業人員填寫申請表,報縣公安局審核後由市級公安機關統一培訓,考核合格後發證。

法定期限: 暫無。

收費標準:無收費。

5 、大型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安全許可

設定依據:《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

許可條 件:《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十二條、十三條。

許可程式:《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法定期限:受理後7日做出決定。

收費標 準:無收費。

6 、非刑事案件檢驗鑑定收費

設定依據:陝西省物價局、陝西省財政局(陝價涉發[1992]285號)檔案,商洛地區行政署物價局、財政局(商署價發[1992]136號)檔案。

收費標準:按省、地檔案規定收費細目表執行。

7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安全審核

設定依據:《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許可條件:《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八條。

許可程式:《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法定期限:20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 暫無

8 、內地居民因私事往來港澳通行證受理審批和簽注簽發

設定依據:《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受理、審批、簽發管理工作規範》。

許可條件:①申請表、照片;②相關證明材料 。

許可程式:①受理;②審核;③審批;④簽注簽發。

法定期限:證件15個工作日,簽注10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每證100元,一次有效簽注20元,二次有效簽注40元,一年多次有效簽注100元(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調整往來港澳通行證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0]1097號)。

9 、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受理審批簽注簽發

設定依據:《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及《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簽注審批簽發管理工作規範》。

許可條件:①申請表、照片; ②相關證明材料。

許可程式:①受理;②審核;③審批;④簽注簽發。。

法定期限:證件15個工作日,簽注10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每本30元,一次簽注20元,一年多次簽注100元,加注20元,(根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調整出入境證件收費標準的復函》價費字[1993]164號)。

10 、台灣居民來往大陸簽注審批簽發

設定依據:《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及《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注受理審批簽發工作規範》。

許可條件:①申請表、照片; ②相關證明材料。

許可程式:①受理;②審核;③審批簽發。

法定期限:5個工作日,緊急1個工作日完成。

收費標準:一次簽注20元,一年多次簽注100元,一至三年居留簽注200元,三至五年居留簽注300元(根據《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於調整台灣居民往來大陸簽注、居留簽注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1460號)。

11 、中國公民普通護照受理審批

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簽發管理工作規範》。

許可條件:①申請表、照片;②、相關證明材料 。

許可程式:①受理;②審核;③審批簽發。

法定期限:15個工作日,對申請加急辦理5個工作日完成。

收費標準:每本200元(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調整新版因私護照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0]293號)。

12 、機動車輛註冊許可

設定依據:公安部102號令。

許可條件:①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②機動車來歷證明;③機動車整車出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出口機動車進口憑證;④車輛購置稅的定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許可程式:①受理;②材料審查;③審批註冊。

法定期限:二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汽車反光號牌,每副100元;行駛證,15元;機車反光號牌,每副70元;登記證書工本費,每證10元;機動車臨時號牌,每副5元。

13 、機動車輛駕駛證核發

設定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

許可條 件:①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②考試合格。

許可程式:①受理;②組織考試;③審批、發放駕駛證。

法定期限:五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汽車科目一考試每人次80元;低速、三輪、機車科目一考試每人次50元;汽車科目二考試每人次120元;低速、三輪、機車科目二考試每人次70元;汽車科目三考試每人次150元;低速、三輪、機車科目三考試每人次80元;駕駛證,每證10元。

14 、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

設定依據:《消防法》第十條。

許可條件:①規劃局初審的建築總平面圖;②發改委的立項批覆(大型石油、化工項目、甲乙類生產、儲存、加油、加氣及液化石油站易燃易爆項目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此項審核原件,留存複印件);③其它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相關協定、拆遷保證書等);④建築消防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

許可程式:①受理;②材料審查;③實地查看;④審批。

法定期限: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從受理之日起,一般工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國家、省級重點工程應在20個工作日內,需要組織專家論證應在30個工作日內審結並發出《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

收費標準:根據陝西省物價局、財政廳《關於商洛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批覆》[陝價行發<2005>138號]規定,按城市配套費、消防基礎設施建設費3%收取。

15 、舉辦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民眾性活動審批

設定依據:《消防法》第十三條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民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並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公安消防機構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方可舉辦。

許可條件: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滅火及安全疏散應急預案及其它需要提供的相關資料。

法定期限:4日。

收費標準:無。

16 、消防安全檢查

設定依據:《消防法》第十二條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的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許可條件:①公安消防機構出具核發的所在建築及其裝修的《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和《建築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此項須審核原件,留存複印件);②《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③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滅火及安全疏散應急預案及其它需要提供的相關資料。

法定期限:7日。

收費標準:無。

17 、建築工程消防竣工驗收

設定依據:《消防法》。

許可條件:①建設單位提出書面驗收申請;②建設單位填寫《建築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③建築工程未竣工前已審核的《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總平面圖、施工圖);④建設單位提供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檔案,建築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證明材料;⑤建設單位提供消防設施施工單位消防資質證書;⑥建設單位提供建築消防設施技術測試報告;⑦建設單位提供裝修《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⑧其它應提供的資料。

許可程式:①受理;②材料審查;③實地查看;④審批。

法定期限:10日。

收費標準:無。

18 旅館特行證件審批

審批條件:(1)填寫《特種行業申請登記表》及其相關申報材料一式三份;(2)有轄區派出所和治安管理大隊實地檢查、驗收記錄。(3)有轄區派出所長、治安管理大隊長、分管局領導的審批手續;(4)信息錄入。

許可期限:5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28元/個(計委、財政部計價[99]1707號)

19 、刻制印章審批

憑刻制印章單位制式介紹信或工商部門開具的介紹信、成立檔案、工商執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等材料,填寫刻制印章審批單,經治安管理大隊長、分管局長審批後,出具刻制印章通知單到指定廠家刻制。

審批期限:1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無

20 、民爆物品審批

設定依據:《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爆破安全規程》、《商洛市公安機關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和《鎮安縣公安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許可條件: (1)民爆物品使用證和儲存證審批:憑以下檔案提交縣公安局局長辦公會研究審批:①民爆物品使用單位申請和使用民爆物品的地點、品種、月使用量及用途說明;②國土資源部門核發的採礦權證、探礦證;安監部門核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或批准檔案;③工商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和法人身份證複印件;④縣級以上主管部門批覆檔案或其他合法使用民爆物品的證明;縣級主管部門批准建設民爆儲存庫房檔案或準建審批表;⑤安全員、庫管員、爆破員許可證和身份證及經辦人身份證;⑥庫房平面圖、建築結構圖、安全設施和四址安全距離圖;⑦庫房驗收記錄;⑧防雷設施驗收合格證;⑨、使用單位和公安機關簽訂的安全責任書;⑩使用單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各項制度、安全事故應急求援預案及其組織和人員。同時還應有使用單位的銀行帳戶證明、《林業設計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環境保護評估》等,並將上述資料錄入民爆信息系統。 (2) 購買:單位憑縣公安局建立的涉爆單位備案資料及其使用證和儲存證,並填寫《鎮安縣公安局民爆物品購買申請表》辦理購買手續;個人憑申請填寫《民爆服務隊及工程審批表》由鎮安縣平安爆破公司辦理購買手續。 (3)運輸:全縣統一由鎮安縣平安爆破公司負責爆炸物品的運輸,並負責運輸途中的安全。運輸車輛必須持有《爆炸物品運輸證》。 (4)儲存:儲存炸藥的單位必須建立符合國家規定的設定技術防範設施的專用倉庫,並由治安大隊會同轄區派出所負責,嚴格按照標準驗收,辦理《儲存證》。並建立入庫登記台賬、雷管編碼、現場爆破記錄,落實“三鐵一器”雙人24小時看守等措施。( 5)使用: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商洛市公安局頒發的《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或更高級別的從業許可證,嚴格按照《爆破作業人員從業規定》和《爆破安全規程》作業。

辦理期限:材料齊全,當日辦結

收費標準:無收費

21 、戶口審批

設定依據:《戶口登記條例》、《居民身份證法》、《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等

許可條件: (1) 常住人口:①抱養兒童入戶登記:憑抱養人的申請、身份證和縣級民政部門頒發的抱養證和縣公安局批文後辦理入戶登記。②戶口遷移:本縣農業戶口遷移所對所之間直接辦理;非農和外地戶口需遷入的,根據遷入原因憑原籍戶籍證明、工作調動檔案或結婚證等材料在縣局戶政部門內勤處辦理準遷手續;戶口遷出的,憑準遷證或入學通知書直接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由戶籍警負責辦理。③更改姓名、年齡、民族:居民需要更改姓名的,本人寫出書面申請,憑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所長審批簽字,戶籍民警辦理,更改後收回其原身份證;更改年齡,憑本人申請,村、鄉鎮出示證明,一至三名鄰居證明,查對其原常住人口登記表,經縣局戶政部門審核同意後派出所戶籍民警辦理,幹部、職工一律不允許更改年齡。更改民族,憑省民委批覆,直接到派出所辦理變更手續。 (2)身份證:①正式身份證辦理:公民持戶口簿到當地派出所領取申領單並交費,採集人像。派出所應及時將照片下載打包,將合格制證信息上傳至縣局,經逐級上傳到省制證中心,公民自照相之日起3個月內到派出所領取身份證。②臨時身份證辦理:憑戶籍證明或戶口簿在縣局戶政部門辦理,3個工作日內取證。 (3)流動、暫住人口:3日以上的登記,7日以上憑本人有效身份證發給暫住證。

辦證期限:二代居民身份證3個月;臨時二代居民身份證3日內;其他1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首次申領二代證20元,丟失補領40元(陝發改價[2003]2322號);臨時身份證10元(陝價費函[1996]2號);準遷證4元、遷移證4元(陝價發[1994]64號);戶口本6元(陝價發[1996]48號),暫住證5元(陝計價[2001]22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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