鎂冶煉企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和改善鎂行業管理,促進行業結構調整、淘汰落後和產業升級,2011年3月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以工信部原〔2011〕40號印發《鎂冶煉企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申請與核實、覆核與公告、監督管理、附則5章12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檔案發布

工業和信息化部 關於印發鎂冶煉企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工信部原〔2011〕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善鎂行業管理工作,促進行業結構調整、淘汰落後和產業升級,我部商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和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研究制定了《鎂冶煉企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本地區的鎂冶煉企業準入公告申請,並會同省級相關部門按照《鎂冶煉企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的工作程式和要求,對申請公告的企業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實,將核實意見和企業填報材料一併報送我部。

二、我部在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覆核、重點抽查和公示後,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發布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名單。

三、請負責此項工作的省級主管部門認真組織好本地區鎂企業準入公告管理工作,於2011年6月30日前,將符合公告要求企業的核實意見及相關材料(一式六份)報送我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鎂冶煉企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鎂冶煉行業的準入管理工作,發揮先進企業的示範和引導作用,推進鎂行業結構調整,依據《鎂行業準入條件》(以下簡稱《準入條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除外)的鎂冶煉企業。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對符合《準入條件》的鎂冶煉企業實行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各級行業協會負責協助做好公告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核實

第四條 申請公告的鎂冶煉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的要求;

(三)符合《準入條件》中有關規定的要求;

(四)企業鎂冶煉建設項目立項申請、土地使用權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證、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安全設施“三同時”、職業衛生“三同時”等手續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建設項目管理程式要求;

(五)企業不得存有《產業結構調整目錄》和《有色金屬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中規定應淘汰的落後工藝、技術、裝備及產品;

(六)安全生產條件符合有關標準、規定,依法履行各項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手續。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條件的現有鎂冶煉企業可向本地區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提出公告申請,如實填報《鎂冶煉企業準入公告申請書》及相關報表(見附屬檔案)。公告申請書應對本企業是否符合《準入條件》中企業布局及規模、工藝裝備、產品質量、資源能源消耗及綜合利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與職業危害防護、勞動保險等方面要求做出詳細說明。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主管部門會同省級環保、國土資源、安全監管等部門依照《準入條件》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要求,對申請公告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嚴格審查並提出具體意見,將核實意見和企業申請材料按規定時限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覆核與公告

第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請材料後,於3個月內組織有關方面對各地報送的企業材料及核實意見進行複審或現場核實。徵得環境保護部等有關部門同意後,確定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名單,並向社會進行公示後,將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進入公告名單的企業要嚴格按照《準入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對公告企業保持《準入條件》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結果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九條 歡迎和鼓勵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正在申請公告的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企業)或已公告企業有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向工業主管部門投訴或舉報。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各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不合格企業名單及相關情況:

(一)不能保持《準入條件》的;

(二)填報相關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和環境污染事故,或有重大環境違法行為的。

因前款規定被公告不合格的企業,經整改合格2年後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請。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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