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歷
1986.09--1989.07 陸豐縣教師進修學校學習;
1989.07--1995.04 陸豐縣龍山中學教師;
1995.04--1996.01 陸豐縣地方志辦公室辦事員;
1996.01--1997.09 陸豐市地誌辦副股級幹事;
1997.09--2001.01 陸豐市地誌辦正股級幹事(1998.01--2000.06 參加中山大學漢語言文學專業學習);
2001.01--2004.04 陸豐市地誌辦副主任;
2004.04--2004.05 陸豐市陂洋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人選;
2004.05--2012.08 陸豐市陂洋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
2012.08--2012.09 陸豐市紀委副書記,陂洋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
2012.09--2014.09 陸豐市紀委副書記;
2014.09--2014.11 陸豐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市紀委副書記;
2014.11--2016.10 陸豐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2016.10--2016.12 陸豐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2016.12-- 陸豐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黨組副書記。
分工
分管市政府有關工作,聯繫市人大工作。
人物事件
2016年11月28日至12月28日,中央第四環境保護督察組對廣東省開展了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並於2017年4月23日將督察發現的16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移交廣東省,要求依法依規進行調查處理。
其中,汕尾市未按照《廣東省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十二五”規劃》等檔案要求,縣縣建成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導致陸豐市陸城垃圾處理廠和海豐縣垃圾焚燒處理廠仍然在用,造成環境污染,上述兩家垃圾處理廠自運行以來無污染治理設施,長期嚴重超標排放,廢氣長期未檢測,環保等部門監管不力或未正確履職,汕尾市政府、汕尾市住建局審核把關不嚴,上報省住建廳關於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整改情況的報告與實際整改情況不符,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汕尾新區管委會黨組書記、主任鍾文管(時任汕尾陸豐市副市長)行政警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