錫林郭勒盟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錫林郭勒盟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錫林郭勒盟行署組成部門。

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方針、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盟內外經濟形勢,提出全盟國民經濟發展、價格調控和最佳化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建議和措施辦法,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盟行署委託向盟人大工委報告全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

(二)承擔監測全盟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預測預警、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全盟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

(三)負責匯總分析全盟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制定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的執行效果。

(四)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價格收費政策,提出全盟價格調控目標;組織制定和調整全盟管理的商品服務和收費標準;負責監督檢查價格政策的執行,依法查處全盟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等。

(五)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盟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六)承擔規劃全盟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負責審核並上報由國家、自治區審批(核准)的重大建設項目;安排國家、自治區和全盟財政性建設資金,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備案重大建設項目、利用外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指導和監督全盟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及政策建議;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七)推進全盟經濟結構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全盟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做好與全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擬訂全盟服務業、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全盟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產業升級的規劃和政策措施,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問題。

(八)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主體功能區規劃並進行監測評估;組織擬訂全盟區域協調發展,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承擔全盟對外開放、經濟協作工作;綜合協調全盟開發區的規劃和發展工作。

(九)承擔全盟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畫進行調整,擬訂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負責組織全盟戰略物資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

(十)負責全盟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擬定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參與擬訂全盟社會發展政策辦法,研究提出促進全盟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十一)負責全盟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全盟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全盟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全盟環保產業和促進清潔生產有關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應對氣候變化的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擬訂全盟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措施。

(十二)起草全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法規規章草案及其他規範性檔案;按規定指導和協調全盟招投標工作;組織擬訂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國民經濟動員政策、規劃計畫的措施辦法,組織實施全盟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三)承擔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責任,跟蹤檢查相關行業和地方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盟級投資政策和規定的情況;組織開展對中央、自治區和盟級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四)研究提出全盟能源開發戰略和政策建議,擬訂能源開發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起草有關能源開發的法規和規章草案,推進能源體制改革;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十五)負責全盟煤炭、電力(含核電)、石油、天然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管理,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備案、上報全盟能源固定資產投資(產業升級)項目;負責能源開發統計調度、預測預警、能源信息發布,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指導協調農村牧區能源開發工作;配合核電相關工作。

(十六)負責開展全盟能源開發合作、開發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推進盟(區、市)之間和境外能源開發利用工作;參與擬訂與能源相關的資源、財稅、環保及應對氣候變化等政策,提出能源價格調整和進出口總量建議;指導能源科技進步、成套設備的引進消化創新,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推廣套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

(十七)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石油儲備規劃、計畫;掌握盟內外石油市場供求變化,提出盟內石油儲備訂貨、輪換和動用建議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或審核石油儲備設施項目,監督管理商業石油儲備。

(十八)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糧食流通、儲備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並提出全盟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及糧食流通的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動用盟級儲備糧的建議;起草全盟糧食流通和地方儲備糧有關政策並監督執行;擬訂全盟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盟糧食流通產業發展戰略的建議,推動國家糧食企業改革。

(十九)承擔全盟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保供責任,負責全盟糧食流通巨觀調控的具體工作;協調中央和地方儲備糧的管理關係;提出自治區列入國家最低收購價政策範圍及其他政策範圍糧食品種的建議;負責政策性糧食和軍糧供應與管理;負責相關對外交流與合作。

(二十)負責全盟糧食流通行政管理,落實糧食安全行政首長負責制。擬訂行業發展規劃和行業技術規範,推動全盟糧食流通科技進步和新技術推廣並組織實施;承擔全盟地方儲備糧行政管理責任,制訂錫盟本級儲備糧油調運和倉儲管理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盟本級儲備糧的規模、總體布局並組織實施;指導和協調全盟糧食倉儲建設。

(二十一)負責全盟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制定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制度,對糧食收購、儲存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進行監督管理;研究擬訂全盟糧油質量管理辦法和地方質量標準,加強質量檢驗體系建設,保證糧油質量安全。

(二十二)負責全盟糧食流通市場體制建設,執行糧食收購市場準入標準,指導全盟糧食收購資格行政審批工作;負責全盟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布局,確定設施建設投資項目並指導實施;指導全盟糧食行業財會工作,匯總和分析財務會計報表,負責國有糧食企業國有資產監管;負責全盟糧食流通、糧油工業、社會糧油統計及社會糧油供需平衡調查工作,負責糧食市場、價格等信息的統計調查發布,為政府巨觀調控和糧食流通企業提供信息服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離退休人員工作科)

負責會務、事務、接待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計畫生育、安全、信訪、綜合治理、規章制度建設工作;負責郵寄、網路建設、維護與管理及相關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幹部考核管理、幹部培訓教育和幹部隊伍建設、幹部檔案管理、人事勞資的統計報表和資料庫管理工作。

(三)規劃與政策法規科。

研究全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制訂生產力布局;組織擬訂全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總量平衡及結構調整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建議、措施辦法;組織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對主體功能區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統籌協調全盟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組織擬訂全盟區域經濟發展規劃,提出區域經濟發展的重大政策建議;組織起草有關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和指導全盟招投標工作。

(三)國民經濟綜合科。

分析研究盟內外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監測分析盟內外經濟形勢,對經濟社會發展進行預測;研究經濟總量平衡,提出經濟調節的目標、手段和政策建議;研究提出全盟經濟安全、產業安全戰略及政策建議;組織擬訂年度全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指導性計畫,搞好經濟社會發展目標銜接;負責重要報告檔案的起草,承擔新聞宣傳、信息督查等工作;擬訂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負責機關機要、文電、秘書、檔案、保密、政務公開、機關信息化和入口網站日常工作。

(四)綜合改革科(經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研究全盟經濟體制改革問題,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組織擬訂全盟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會同有關部門搞好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日常工作。

(五)固定資產投資科。

監測分析匯總反饋全盟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負責重大項目策劃、實施和落實情況的監測匯總,擬訂全盟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制定民間投資具體實施方案,起草全盟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有關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建議,起草有關檔案方案;爭取並安排中央、自治區和全盟財政性建設資金,審核上報重大建設項目;指導全盟工程諮詢業發展。

(六)產業振興與經濟協作科(對外開放領導小組辦公

室)。

組織實施國家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解決東部經濟振興的有關問題;提出並協助實施融入振興東北地區調整改造、重大項目布局等政策建議及措施;研究擬定全盟資源型城市(地區)可持續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相關問題;負責全盟對外開放、地區經濟協作,編制全盟地區經濟協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提出全盟對外開放和橫向區域經濟聯合的有關政策措施,並協調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盟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及政策建議,跟蹤落實利用外資情況,提出利用外資重大建設項目立項審核轉報意見;承擔錫盟對外開放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八)生態保護與扶貧開發科。

組織實施西部大開發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提出推進全盟西部大開發的重點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重大項目布局的建議並協調實施。負責生態建設項目的審核上報和組織實施,編制全盟生態保護規劃,研究提出全盟生態環境保護總量平衡、產業布局、結構調整的調控目標及辦法措施;協調落實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參與制定土地、礦產、水資源平衡與節約、生態保護與環境整治、土地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貧困地區經濟開發和以工代賑計畫,負責協調扶貧方面工作。

(九)農村牧區經濟科。

分析研究全盟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發展情況,提出農村牧區經濟發展規劃、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協調全盟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農業、畜牧業、林業、水利、氣象、生態、農牧業產業化等發展規劃、計畫,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組織協調實施。

(十)基礎產業科。

統籌全盟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綜合分析全盟交通運輸運行狀況,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負責交通行業基本建設項目審查上報和批准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提出專項基金和預算內投資意見,研究基礎產業與國民經濟協調發展問題,並提出實施意見。

(十一)產業協調科。

分析研究和協調解決全盟工業化、城鎮化、信息化和服務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及全盟服務業發展規劃,研究提出綜合性政策建議;統籌全盟工業、服務業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

(十二)社會發展和就業科。

研究提出全盟社會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建議,組織擬訂和協調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旅遊、政法、民政等發展政策;協調全盟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研究分析全盟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情況,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建議,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十三)貿易財政金融科。

研究分析全盟全社會資金平衡,做好發展規劃和財稅金融政策的統籌協調;參與制定全盟財政、金融政策,研究全盟財政、金融體制改革等問題,分析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執行情況,並提出建議;提出直接融資的政策建議,參與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管理工作。監測分析盟內外市場狀況,承擔全盟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相關工作;依法組織擬訂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提出調整進出口總量計畫建議;會同有關方面管理棉花、食糖、食鹽、化肥等儲備;擬訂全盟草原文化旅遊業、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十四)環境資源與氣候科。

分析研究全盟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問題;組織擬定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環保產業和促進清潔生產有關工作;組織協調全盟重大節能減排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應對氣候變化的戰略、規劃和政策;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全盟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擬定全盟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措施。

(十五)價格收費管理科。

監測分析價格形勢,擬訂全盟年度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和措施;承擔價格預警、價格宣傳等工作;組織擬訂和調整盟行政公署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監督和組織實施國家及自治區價格政策執行;組織重要商品的成本和市場調查工作;指導全盟價格監督檢查、價格反壟斷、價格行政複議、價格認證管理等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全盟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性服務價格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關於收費改革方案,研究擬定全盟收費的措施辦法;承擔全盟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性服務價格(收費)管理責任,擬訂和調整全盟管理許可權範圍內收費標準;擬定治理亂收費辦法,並組織實施。

(十六)新能源與高新技術科。

承擔全盟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開發規劃管理工作;指導協調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農村牧區能源發展;組織擬訂新能源、水能、生物質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審核、申報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設重大項目。分析研究全盟高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發展情況,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的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實施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計畫及高新技術產業項目的認定,組織可促進和帶動國民經濟素質提高的重要產業技術的開發。

(十七)油氣科。

研究擬訂全盟能源開發規劃、計畫和產業政策,統籌全盟能源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承擔全盟能源開發統計、預測預警工作,綜合分析全盟能源運行狀況;研究協調能源開發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研究擬定能源開發管理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實施能源開發標準,指導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工作;承擔科技進步、技術創新和裝備相關工作;承擔全盟石油、天然氣(含管道)開發工作,審核石油、天然氣能源裝備等建設重大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全盟石油儲備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商業石油儲備;擬訂能源對外開放規劃,協調境外能源開發利用;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能源體制改革有關工作。

(十八)煤炭科。承擔全盟煤炭開發規劃管理工作,擬訂全盟煤炭開發、煤層氣、煤炭加工轉化為清潔能源產品的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煤炭資源開發;按審批和管理許可權,審核申報和驗收煤炭項目;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煤層氣開發、煤炭地下氣化及地下煤炭轉化、淘汰煤炭落後產能、煤礦瓦斯防治和利用等工作。

(十九)電力科。

承擔全盟電力發展開發規劃管理工作,擬訂火電(含熱電聯產、煤矸石等綜合利用電站)、電網等發展開發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審核、申報電力建設重大項目;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電力體制改革有關工作;配合自治區開展核電相關工作。

(二十)糧食流通管理科。

研究提出全盟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及糧食流通的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救災等重點用糧計畫;負責全盟糧食流通設施建設、倉儲、加工規劃布局,審核建設項目報告並提出立項建議,並對建設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負責社會糧油統計、社會糧油供需平衡調查;組織制定全盟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和發展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和組織全盟糧食行業發展規劃及政策措施的貫徹實施;擬訂糧食質量監測體系布局規劃和糧食質量標準的管理,指導全盟糧食行業質量、計量、市場體系建設;負責糧食價格監測、預警和應急保供,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盟糧食應急預案,提出動用地方儲備糧的建議;負責軍糧供應工作開展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糧食流通相關的檔案起草和處理。

(二十一)儲備糧管理科(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

承擔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完善糧食儲備體系建設,研究提出盟本級儲備糧規模和總體布局方案,擬訂盟級儲備糧管理辦法並督促實施;貫徹執行儲備糧調運和倉儲管理的政策、法規及儲備糧管理的規章制度,提出儲備糧收儲、銷售及輪換計畫,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旗縣市(區)儲備糧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協調最低收購價糧食等政策性糧食的收儲和糧食產銷合作;承擔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糧食倉儲行業管理,負責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指導糧食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全盟糧食倉儲設施資產管理和糧食倉儲設施投資建設、維修改造和糧油加工業的統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撥付、統籌使用儲備糧油保管費用、貸款利息和輪換費用補貼。承擔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二)糧食監督檢查科。

負責糧食市場管理;負責全盟糧食庫存檢查;執行糧食收購市場準入標準,指導全盟糧食收購資格行政審批工作;負責指導全盟糧食行業貫徹國家有關財政、金融和稅收有關政策,審核匯總全盟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會計報表和財務分析,承擔全盟儲備糧財務審計監管;負責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監管和內部審計工作;組織指導全盟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工作和執法隊伍建設;做好行業普法宣傳,負責糧食行政執法、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二十三)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

組織開展對全盟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跟蹤檢查相關行業和地方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全盟投資政策和規定的情況;組織開展對中央和自治區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規問題,按國家、自治區和盟內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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