錫林郭勒盟水利局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 (四)負責節約用水工作。 (九)指導農村牧區水利工作。

主要職責

(一) 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定全盟水利規劃。按規定製定全盟性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全盟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全盟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設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定全盟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定和水資源論證。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定主要河流湖泊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資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負責節約用水工作。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指導和推動節約型社會建設工作。
(五)負責全盟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旗縣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漁政監察和漁政執法
(六)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全盟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盟防汛抗旱工作,對盟內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全盟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工作。
(七)指導水利設施及水域的管理與保護,指導全盟主要河流、湖泊、水庫及河口的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旗縣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
(八)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定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全盟立項的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
作,組織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九)指導農村牧區水利工作。組織協調全盟農田草牧場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牧區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牧區水利工作,指導農村牧區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按規定指導農村牧區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 十)負責對全盟漁業資源和水生野動物的保護管理,依法指導錫盟漁業生產;漁政監察和漁業行政許可工作,負責全盟漁業安全生產生產工作。
(十一)依法負責全盟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督,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工作。
(十二)開展水利科技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擬定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十三)承辦盟行署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2010年行政單位機構改革後錫盟水利局內設5個職能科(室),即:辦公室、財務統計科、水利計畫建設科、水政水資源科(盟節約用水辦公室)、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和一個機關黨委。機關行政編制16名,實有人數17人,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紀檢組長1名,助理調研員2名;科級領導職數10名(7正、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兼紀檢組副組長1名,3副)。核定工勤人員編制2名。
錫盟水利局下設二級單位7個,即:盟水利勘測設計隊;盟水土保持工作站;水產管理站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烏拉蓋水庫管理局(大型水庫);水政監察支隊;勘探鑽井隊為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水修廠為自收自支事業單位。
旗縣市區水利機構設定:全盟13個旗縣市區中多倫縣、太僕寺旗、正蘭旗、正鑲白旗、西烏珠穆沁旗,鑲黃旗、蘇尼特右旗、蘇尼特左旗、阿巴嘎旗、錫林浩特市、東烏珠穆沁旗設為水利局、二連浩特市、烏拉蓋開發區設定為水務局,實現水務一體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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