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錫盟和全旗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根據太旗實際和錫盟總體發展規劃,研究制定全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高速的目標和政策措施。
(二)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錫盟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方針政策;組織擬定全旗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研究全旗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參與有關政策法規的擬定和實施;推進全旗經濟體制改革。
(三)組織編制區域經濟發展規劃、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組織編制全旗基本建設項目前期計畫。
(四)分析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進行經濟運行的預測、預警、分析和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議。
(五)研究提出全旗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組織編制全社會資金平衡計畫;協調有關部門實施基本建設項目年度計畫;參與政府投資工程建設的監督檢查。
(六)審查轉報大中型建設項目,對國家和錫盟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資金使用以及投資概算的控制進行監督檢查。
(七)做好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與整個國民經濟的社會發展和銜接平衡;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措施,協調各項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八)推進全旗產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全旗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並協調全旗農牧業經濟發展的有關重大問題,銜接農牧業專項規劃和政策,制定生態建設規劃,並協調組織實施、指導全旗工業經濟發展,推進全旗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推動重大科技成果的產業化,指導技術進步和產業現代化工作。
(九)研究分析城鎮化發展情況,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及重大政策措施,統籌、協調、指導地區經濟協作;組織協調全旗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工作,做好制定規劃、研究政策工作。
(十)研究多種所有制經濟狀況,提出最佳化所有制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建議,提出促進中小企業和非國有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協調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促進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調協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重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