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工作職能
本局是區政府主管環境保護工作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貫徹執行護環境保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環境保護行政措施及其他規範性檔案。貫徹落實中央、省、市、區關於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對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及時向區委、區政府提出決策建議;擬訂並實施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行政規章制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即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項目及區域性開發建設項目的污染治理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制度)。組織實施環保目標責任制度和區域環境資源補償制度;組織開展企業環境行為信息公開、清潔生產強制性審核工作。
(二)組織編制全區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審核專項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指導實施轄區內太湖水環境綜合治理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區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區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區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項目,參與組織實施的監督工作。
(三)組織開展污染物總量控制工作。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管理,組織制定和實施污染減排計畫,監督管理污染物減排工作。組織開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參與組織自然資源核算工作;負責全區環境統計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四)負責環境污染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全區範圍內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區政府重大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預警工作,協調處理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
(五)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對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廢物的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全區輻射環境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統籌協調全區重點流域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污染源排污情況、國家和省、市、區管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開展環境稽查,組織實施環保專項行動,開展對環境違法行為調查並依法實施處罰。組織實施排污申報核定和排污收費制度。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範,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情況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向區政府提出各類區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和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建設和管理全區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區環境質量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九)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擬訂地方環境標準、環境基準和技術規範。參與指導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十)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相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局內設機構
本局內設辦公室、污染控制科、環境影響評價科、環境管理科、宣傳法制科、太湖水污染防治辦公室,職責分工如下:(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關政務的協調和督辦工作;承擔安全、保密、政務公開、政務信息等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管理區級環保專項資金和項目;承擔機關財務管理、固定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
(二)污染控制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噪聲、土壤、化學品、機動車、光等污染防治行政措施;組織擬訂有關污染防治規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編制全區環境功能區劃,組織實施全區環境綜合整治考核,組織開展區域環境資源生態補償,參與河道綜合整治工作;組織開展臭氧層破壞物質、可持續有機污染物、新化學物質等的調查和管理工作。擬訂全區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總量控制計畫建議,督促落實相關措施,檢查相關重點治理項目建設和運行情況;組織開展排污權交易工作,推進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承擔污染源普查職責。組織編制全區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負責提出區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區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和資金使用年度計畫,並組織檢查驗收。負責全區輻射、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參與擬訂全區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計畫;管理環境保護科研項目和成果;組織環境保護新技術的示範與推廣;擬訂地方環境標準、環境基準和技術規範;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清潔生產與環保產業發展工作;承擔全區環境保護國際合作與交流的管理工作;承辦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承擔相關外事工作。
(三)環境影響評價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環境影響評價行政措施和其他規範性檔案;承擔規劃、政策、項目涉及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承擔環境影響評價行業管理職責。承擔部門行政許可服務職責。
(四)環境管理科
牽頭組織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工作,按管理許可權對有關項目實施監督管理;負責環境統計工作。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全區生態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組織協調生態區創建規劃工作,指導全區生態農業建設、生態示範區、生態村及環境優美鄉鎮創建工作;組織協調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管理農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物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
(五)宣傳法制科
擬訂全區環境保護政策;起草環境保護行政措施及其他規範性檔案草案;制定或參與制定涉及環境保護政策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組織實施企業環境行為信息公開化工作;承擔區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監督環境保護規劃、政策、法規、標準的執行,承擔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工作;負責全區環境宣傳工作;負責本區重大環保新聞的發布,組織協調環境新聞報導;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活動;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環境教育培訓工作;組織開展綠色創建工作;承擔環境保護社會表彰和環境獎項推選工作。
(六)太湖水污染防治辦公室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太湖水污染防治的法規、防治條例及相關政策、行政措施;牽頭組織相關部門編制太湖水污染防治項目和計畫,負責做好與上級部門的對上銜接聯絡工作;統一履行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綜合協調監管服務職能,負責全區太湖水污染治理年度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工作,負責全區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檢查、情況匯總和數據上報工作;組織水環境水質監測、藍藻應急預警監測及水質自動監測系統的建設和管理,負責水環境監管信息的統一發布;負責做好國家和省、市環保部門牽頭安排的太湖水環境治理專項資金項目的爭取和申報工作;配合省、市太湖辦對我區太湖水污染治理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督查;負責對區水生態綜合整治各專項整治工作推進辦公室整體推進情況進行督查及對進度情況進行匯總。
直屬單位主要職責
錫山區環境保護局下設環境監察大隊、環境監測站兩個事業單位,職責分工如下:
(一)環境監察大隊
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規章和制度,擬定本區環境監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依法對本行政區內污染治理設施運行、建設項目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限期治理項目及生態破壞事件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提出處理意見,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現場調查取證,提出處罰意見;在法定的許可權內對環境行政違法行為實施處罰,對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本區和相鄰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環境污染事故和因污染引起的糾紛及檢舉控告環境行政違法行為的來電來信來訪進行調查並參與處理;現場檢查排污單位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行情況並建立檔案;負責排污申報登記,依法徵收排污費,參與排污費季度上報和年度決算的編制;參與編制污染治理項目年度計畫,並對治理項目計畫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建築噪聲、汽車尾氣的環境管理;負責全區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管理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煙塵控制區和噪聲達標區的建設管理工作;及時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環境監測站
對全區各種環境要素的質量狀況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要求,以及無錫市環境監測中心站下達的區級站環境監測年度計畫;制訂監測計畫和進行經常性的監測,並定期向上級報送監測數據,編制本區環境質量報告書;對全區排放污染物的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測,並建立污染源監測檔案;檢查各單位執行各類環境和標準的情況,為環境管理提供監測數據;完成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為進行環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項監測任務;進行環境統計,編制年度環境質量狀況公報;參加全區污染事件調查,為仲裁環境污染糾紛提供監測依據;指導污染單位的監測工作;及時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