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水利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協助區政府研究制訂全區水利建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具體組織實施。(二)協助本區各級政府建設、治理、管理全區湖泊、河道、水庫和圩區,包括河道堤防的建設管理、防洪排澇及灌溉設施的建設和維護、河湖疏浚和綜合整治等;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建設管理位於我區的流域性水利工程和設施;指導鎮、村加強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為農業現代化創造條件。
(三)負責區防汛防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和搶險救災方案的制訂,以及搶險救災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區防汛防旱工作;實施防汛抗旱調度。
(四)統一管理全區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水),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水資源;組織擬定全區節約用水政策,制定計畫用水、水量分配方案;歸口管理地下水開採、禁采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及有關活動審批制度、排污口設定和擴大審核制度等;做好水資源費、水利工程水費、河道堤防占用補償費等的征管工作;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配合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水功能區的劃分,擬定水資源保護規劃、水土保持規劃,監測河、湖的水量、水質狀況,並將有關情況和數據通報區環境保護局。
(五)貫徹依法治水、依法管水的方針、政策,按照《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條例》、《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水資源管理條例》、《水土保持法》等有關涉水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水行政監察和執法工作,保護水利工程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維持正常水事秩序。
(六)實施“科技興水"戰略,加強水利隊伍建設,努力搞好水利科技工作。
(八)積極探索和創新水利事業發展的新理念、新思路和新辦法。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和區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局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協助局領導組織機關日常工作,對局機關各科室工作綜合協調;負責公文處理、文書檔案、人事檔案、信息調研、保密保衛、車輛調度、建議提案辦理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負責重大活動、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和機關辦公、職工生活方面的後勤保障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企事業單位的勞動人事管理、職稱、職工教育培訓等工作;協助局黨委做好組織、紀檢、宣傳等方面的具體工作;處理日常來信來訪和行政監察工作。
(二)計畫財務科
負責編報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參與各類水利工程、農機化項目的資金計畫審定及結報工作;管好用好水利農機專項資金;建立財務審計制度,搞好定期審計及領導幹部離任審計;負責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負責本系統財務人員業務輔導、培訓、考核工作;負責局機關本級及望虞河管理所、託管單位和水利基建的會計核算工作;做好會計資料歸檔工作。
(三)水利科
擬定全區水利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境內流域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申報及對上爭取;水毀除險、歲修計畫的編報;負責全區河道管理,制訂全區河道疏浚和綜合整治規劃方案;指導全區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其他水利工程建設工作;搞好全區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和水利服務體系建設;配合區防汛防旱辦公室編制防汛預案並組織汛期工程搶險救災等工作;負責監督全區大中型水利重點工程的建設管理;負責基層水利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搞好科研項目申報及實施,抓好水利學會工作。
(四)水利重點工程建設管理處
組織實施本區範圍內由建管處作為項目法人的重點水利工程的建設管理,包括工程招投標管理、施工管理、質量管理、安全管理和資金管理等;對鎮、村級水利工程項目,特別是財政補貼項目建設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確保水利工程建設規範有序
(五)水政水資源科(水政監察大隊、水資源管理所、水費收繳站)
宣傳貫徹國家《水法》等有關水法律、水法規及水規章,提高全民水利法制意識;負責本區水利政策法規工作;統一管理全區水資源,配合無錫市水功能區劃,配合編制無錫市中長期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負責全區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的管理工作;負責地下水限采和封井工作,以及地表水水質監測和地下水動態監測工作;負責取水許可證、河道堤防占用證等證照的核發和年審工作;配合環保局管理入河排污口;負責水政監察工作,開展水行政執法,處理水事糾紛,並會同有關執法部門查處水事案件;負責水資源費、水利工程水費、河道堤防占用補償費等水利規費的收繳工作;負責水政監察隊伍和水利規費收繳隊伍的業務培訓工作。
(六)工會
負責本局機關及直屬企事業單位的工會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企事單位的關心下一代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老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局直屬企事業單位改革工作和遺留問題處理工作;負責無錫市銀河藝術團管理工作;負責局領導委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