錫山區審計局

3.區級各部門、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審計監督。 8.區與國家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設計、施工、採購等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12.根據區政府錫府發(2001)74號檔案規定,對轄區內的鎮有關工作機構、鎮辦企事業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局主要職能

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法律法規,參與制定審計、財經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其它規範性檔案;制定全區審計制度規範並監督執行。
(二)向區人民政府、市審計局報告以及向區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巨觀調控措施的建議。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法律法規,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區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區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2.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國家機關、政黨組織、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及使用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3.區級各部門、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審計監督。
4.全區各鎮黨委書記、鎮長,區直屬的黨政機關、民眾團體,事業單位的黨政正職領導幹部及區有關副局級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5.區內國有非銀行金融機構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6.區屬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國有資產占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及企業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7.區以國有資產投資或者融資為主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進行竣工決算審計。
8.區與國家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設計、施工、採購等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9.區新開工建設項目資金來源進行審計。
10.區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11.根據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審計監督制度的意見》規定,有權對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12.根據區政府錫府發(2001)74號檔案規定,對轄區內的鎮有關工作機構、鎮辦企事業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13.區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區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14.除上述審計事項外,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計的事項,依照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15.協助紀檢監察、法務部門查辦經濟案件。
(四)對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單位的內部審計,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五)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有權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六)組織和開展全區的計算機審計工作。
(七)依法受理被審議單位對本區審計機構的審計複議。
(八)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區審計局設5個職能科、2個直屬審計所。
辦公室
負責草擬、修改檔案,及時反映審計情況編輯審計信息等內部刊物,承擔對外宣傳工作;負責辦理局機關、所的幹部調配、任免、考核、工資、獎懲工作,協助做好專業技術職稱考評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全區審計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老幹部服務工作;負責文書、檔案和局機關行政管理工作;負責計算機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局機關審計工作計畫工作;負責審計對象調查,劃分審計範圍,協調審計業務事項;負責局財務核算。
經濟責任審計管理科
負責協調區級部門、單位黨政領導幹部和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管理全區黨政領導幹部、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經濟案件審計業務;管理本局科、所經濟責任審計業務,對各內審機構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業務指導;負責協調區委、區政府交辦的經濟案件審計工作。
行政事業審計科
負責審計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執行情況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的審計,開展相關的審計調查;負責對下一級政府財政決算情況的審計;負責審計本區司法機關、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和科教文衛等行政部門(含直屬單位)以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使用效益;負責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事項;負責對有關基金(資金)的收支、使用效益審計;負責對預算外資金的收繳、使用、管理及使用效益審計;協助查辦經濟案件。
法制科
協調行政執法工作,組織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組織規範性檔案的起草,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審查;負責審計統計報表工作;對作出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進行覆核;負責本局的有關複議事項;代理本局行政應訴;負責對審計、財經等法律、法規的收集、彙編;負責督查審計建議、決定的整改落實;督查審計違紀查處收繳工作;監督檢查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指導、監督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協調、處理人民來信來訪工作。
基建審計科
負責對本區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國有資產投資或者融資為主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改項目(包括土建、安裝、市政、裝璜、園林及仿古建築等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審計;負責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開工前審計;對經中介機構或其他部門審計(審核)的基本建設項目進行重點抽查。
第一審計所、第二審計所
審計所在局統一領導下依法對被審計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一)財政、財務計畫的執行情況;
(二)資產的管理情況;
(三)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各項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四)黨政領導幹部、廠長、經理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有關事項;
(五)專項審計、審計調查事項;
(六)鎮人民政府委託或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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