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

第二條我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縣(市)地震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地震主管部門應當自行或者會同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採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號
現發布《錦州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魏俊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錦州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管理,防禦和減輕地震對工程設施的破壞,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國務院《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及《遼寧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地震動峰值加速度0.05g(地震基本烈度6度)以上區域的建設工程(含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下同),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實施抗震設防。
第四條 市、縣(市)地震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建設、交通、人防、水利、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確定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具體範圍詳見《遼寧省抗震設防重大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範圍目錄》),其抗震設防要求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
(二)前項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其抗震設防要求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示示的參數確定。但下列三種情況例外:
1、位於地震動參數區劃圖中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分區界線兩側各4千米範圍內的建設工程,分為兩種方式確定,由建設單位選擇:實行地震動參數覆核的,按照地震動參數覆核結果確定;不實行地震動參數覆核的,按照地震動參數分區界線高值一側的參數確定。
2、已經完成地震小區劃或者經國家批准的城市抗震設防區劃工作的建設工程,按照區劃結果確定。
3、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其抗震設防要求以高於當地房屋建築為原則,按照國家地震局規定的提高幅度確定。
第六條 建設單位在項目選址或者可行性研究或者初步設計前,應當到地震主管部門填寫《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登記表》,提請地震主管部門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地震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確定申請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出具意見:
(一)對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地震動參數覆核的建設工程,地震主管部門應當在《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登記表》上籤署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地震動參數覆核的告知意見。建設單位在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或者地震動參數覆核結果及省以上地震主管部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後,報地震主管部門備案。
(二)對不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地震動參數覆核的建設工程,地震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以及地震小區劃結果等,在《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登記表》上籤署抗震設防要求確定意見。
第七條 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必須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式。
發展改革、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作為項目選址、可行性論證、施工審批等的必備內容,並查驗地震主管部門在《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登記表》上籤署的意見;對沒有地震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的,退回建設單位補辦手續。
第八條 市、縣(市)地震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區域提出地震動參數覆核工作方案,報本級政府批准後實施:
(一)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區劃圖中峰值加速度分區界線兩側各4千米範圍;
(二)地震研究程度和資料詳細程度較差地區以及地震危險地段。
第九條 市、縣(市)地震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區域提出開展地震小區劃工作方案,報本級政府批准後實施;:
(一)位於國家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縣(市)政府所在地城鎮和中心鎮;
(二)位於複雜工程地質條件區域內的大型廠礦企業、長距離生命線工程、新建開發區;
(三)其他應當開展地震小區劃的地區。
第十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地震動參數覆核和地震小區劃工作,必須由具有相應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實施。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標準收取費用。
凡在我市境內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地震動參數覆核和地震小區劃工作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應當到工程所在地地震主管部門進行業務登記,接受其監督和管理。
第十一條 已經建成的下列建設工程,未採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抗震設防措施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抗震性能鑑定,並採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設工程;
(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三)具有重大歷史、科學、藝術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建設工程;
(四)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五)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內的建設工程。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施工的全過程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設計,並對抗震設計的質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圖設計檔案的準確性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並對施工質量負責。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選用符合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三條 地震主管部門應當自行或者會同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採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以及實行地震動參數覆核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邀請建設工程所在地地震主管部門驗收抗震設防要求採用情況。抗震設防要求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將建設工程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對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超越其資質許可範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由地震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情節嚴重的,依法提請吊銷其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地震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震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採用國家頒布的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或者地震烈度區劃圖示示的參數確定抗震設防要求的;
(二)既未實行地震動參數覆核,又未採取地震動參數分區線高值一側的參數確定抗震設防要求的;
(三)實行地震動參數覆核的,未採用按照地震動參數覆核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的。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依據本辦法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範進行抗震設計,或者未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監理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建設工程所在地地震主管部門驗收抗震設防要求或者經驗收不合格,擅自將建設工程交付使用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地震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地震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8日市政府發布的《錦州市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細則》(錦政規[1998]6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有效期為5年。
附屬檔案:遼寧省抗震設防重大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範圍目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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