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市建築物配建機動車停車設施規劃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建築物配建機動車停車設施的規劃管理,改善城市靜態交通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築物配建機動車停車設施的規劃管理,適用於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建築物配建機動車停車設施,是指建築物配套建設的停放機動車的專用場所及其設施。
本規定所稱建築物,包括:
(一)住宅類建築物;
(二)公共類建築物(包括商業類建築物、辦公類建築物、文體類建築物、教育類建築物、醫院類建築物、遊覽場所類建築物等)。
第四條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物配建機動車停車設施的規劃管理工作。
人防、城管、公安、住建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配合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建築物配建機動車停車設施的規劃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築物配建機動車停車設施應當遵循節地、節能、安全、高效、方便的原則。
第六條建築物配建機動車停車設施可以採用地下停車場(庫)、地面停車場(庫)及立體機械式停車樓(庫)等多種形式。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應當配建機動車停車設施,配建的機動車停車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第八條 配建機動車停車設施應當履行項目基本建設審批程式,滿足消防、人防、交通等相關技術要求。嚴禁占用規劃批准為綠地和道路的部分配建機動車停車設施。
第九條 各類公共類建築物配建的機動車停車設施建成後,應當面向社會開放使用。
第十條 我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劃分為三類停車區域:
一類區:小凌河以北;
二類區:小凌河以南,南山隧道以北;
三類區:南山隧道以南(含濱海新區)。
第十一條分期建設的建築物,在符合規定的配建機動車停車設施總指標的條件下,可以統一安排,協調布置配建機動車停車設施。
第十二條建築物配建機動車停車設施應當設定在其用地範圍內;但建設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鄰道路上的兩宗以上的建設項目,其相鄰距離不超過100米的,經共同申請,且具備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的條件下,經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集中統一設定機動車停車設施。
第十三條建築物配建機動車停車設施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建設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一)新建規模達100車位以上的經營性停車場、社會停車場、大型商業區停車場、綜合交通樞紐等,按照不低於10%的車位比例建設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二)新建住宅類建築物 ,按照100%的車位比例建設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建築物應當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確保我市城市靜態交通環境符合要求:
(一)鐵路客貨站場、公路客貨站場、客貨運碼頭;
(二)大型加油站、加氣站、公交樞紐,社會公共停車場;
(三)建築面積超過15000平方米的公共類建築物;
(四)一類區建築面積超過5萬平方米的住宅類建築物;
(五)其他對城市交通有嚴重影響的建築物。
第十五條新建建築物配建機動車停車設施應當不低於本規定附表確定的標準。
已有建築物的改建和擴建,其改建、擴建部分建築面積大於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本規定附表確定的標準配建機動車停車設施。
第十六條本規定附表確定的建築物配建機動車停車車位指數以小型汽車為計算單位。核算車位內安排其他車型機動車時,可以按照本規定附表所列的換算值折算小型汽車的車位。
第十七條 按照本規定附表確定的建築物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標準計算出的車位數,尾數不足1個的按1個計算。
第十八條確因用地條件限制而無法滿足配建機動車停車設施標準要求的建築物,其配建停車位數,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周邊交通條件和規劃要求確定,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各縣(市)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8年 1月 1日起施行。
附表一住宅類建築物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標準
建築物類型 | 類別 | 單位 | 車位數 | |||
一類區 | 二類區 | 三類區 | ||||
住宅類 | 商品房 | S≤90m | 車位/戶 | 0.7 | 0.8 | 0.9 |
90m<S≤144m | 車位/戶 | 0.8 | 1.0 | 1.2 | ||
S>144m | 車位/戶 | 1.2 | 1.5 | 2 | ||
回遷房 | 車位/戶 | 0.5 | ||||
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 | 車位/100m建築面積 | 0.4 |
附表二商業類、辦公類建築物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標準
建築物類型 | 類別 | 單位 | 車位數 | ||
一類區 | 二類區 | 三類區 | |||
商業類 | 公寓 | 車位/100m建築面積 | 0.4 | 0.6 | 0.8 |
酒店、賓館 | 車位/100m建築面積 | 0.6 | 0.8 | 1.0 | |
大型商業設施 | 車位/100m建築面積 | 0.7 | 0.8 | 1.0 | |
配套商業設施(小型超市便利店、專賣店) | 車位/100m建築面積 | 0.4 | 0.5 | 0.6 | |
健身中心 | 車位/100m建築面積 | 1.5 | 2.0 | 2.0 | |
獨立餐飲、娛樂設施 | 車位/100m建築面積 | 1.5 | 2.0 | 2.0 | |
配套餐飲、娛樂設施 | 車位/100m建築面積 | 按獨立餐飲、娛樂80%執行 | |||
批發市場 | 車位/100m建築面積 | 0.9 | 0.9 | 0.9 | |
辦公類 | 商務辦公用房 | 車位/100m建築面積 | 0.6 | 0.8 | 1.0 |
行政辦公用房(執法、服務類) | 車位/100m建築面積 | 0.8 | 1.2 | 1.3 | |
其他辦公用房 | 車位/100m建築面積 | 0.5 | 0.8 | 1.0 |
附表三文體類、教育類建築物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標準
建築物類型 | 類 別 | 單 位 | 車位數 |
文體類 | 影劇院、會議中心 | 車位/100座 | 5.0 |
體育場館 | 車位/100座(100 m建築面積) | 6.0 | |
展覽館 | 車位/100 m建築面積 | 1.0 | |
博物館、圖書館 | 車位/100 m建築面積 | 0.5 | |
教育類 | 幼稚園 | 車位/100師生 | 3.0 |
職校、中學及國小 | 車位/100師生 | 4 | |
大專院校 | 車位/100師生 | 6 |
附表四醫院類建築物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標準
建築物類型 | 類 別 | 單位 | 車位數 |
醫院類 | 三級醫院 | 車位/100m建築面積 | 1.0 |
二級醫院 | 車位/100m建築面積 | 0.8 | |
一級醫院獨立門診及專科醫院 | 車位/100m建築面積 | 0.6 |
附表五遊覽場所類建築物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標準
建築物類型 | 類 別 | 標 準 | 車位數 |
遊覽場所類 | 風景公園 | 車位/公頃 | 2.5 |
城市公園 | 車位/公頃 | 10 |
附表 六 其 他機動車 車型折合為小型機動車車位換算表
車型 | 機動車 | ||||
車位換算值 | 微型車 | 小型車 | 中型車 | 大型車 | 鉸接車 |
0.7 | 1.0 | 2.0 | 2.5 | 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