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

《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於2017年12月31日印發。本辦法共十二條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辦法發布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鋼鐵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的通知

工信部原[2017]3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中央企業: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國發〔2016〕72號)、《國務院關於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建材工業穩增長調結構增效益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34號)部署,嚴禁鋼鐵、水泥和平板玻璃行業新增產能,繼續做好產能置換工作,根據產業發展情況,經商發展改革委、國資委,我部對《部分產能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鋼鐵、水泥和平板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印發你們,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
2.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7年12月31日

辦法全文

附屬檔案1

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嚴禁鋼鐵行業新增產能,推進布局最佳化、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按照《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和《國務院關於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所有制鋼鐵企業建設煉鐵、煉鋼冶煉設備的項目。建設項目備案前,須公告產能置換方案。已經核准或備案但未公告產能置換方案的擬建、在建項目,須儘快補充公告產能置換方案。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等量置換是指建設產能等於退出產能;減量置換是指建設產能小於退出產能;置換比例是指退出產能與建設產能之比。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環境敏感區域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以及廣東省的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門、東莞、中山、惠州、肇慶等9市,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域。

第五條 用於產能置換的冶煉設備須在2016年國務院國資委、各省級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備案去產能實施方案的鋼鐵行業冶煉設備清單內,2016年及以後建成的合法合規冶煉設備也可用於產能置換。列入鋼鐵去產能任務的產能、享受獎補資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產能、“地條鋼”產能、落後產能、在確認置換前已拆除主體設備的產能、鑄造等非鋼鐵行業冶煉設備產能,不得用於置換。

第六條 置換過程中的退出和建設產能數量,依照產能換算表(見附1-1)進行換算。產能換算表用於計算置換比例,不作為核定產能的依據。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環境敏感區域置換比例不低於1.25:1,其他地區實施減量置換。各地區鋼鐵企業內部退出轉爐建設電爐的項目可實施等量置換,退出轉爐時須一併退出配套的燒結、焦爐、高爐等設備。未完成鋼鐵產能總量控制目標的省(區、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區出讓的產能。

第七條 建設項目企業按照本辦法相關條款規定,制定產能置換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建設項目和退出項目情況,須明確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所在地區、企業名稱、擬建的冶煉設備型號、數量和產能,計畫開工和投產時間。

(二)退出項目所在地區、企業名稱、退出的冶煉設備型號、數量和產能,拆除時間安排。涉及跨省(區、市)產能置換,須附產能出讓公告(見附1-2,具體要求見第九條)。

第八條 建設項目企業按各省(區、 市)相關要求,將產能置換方案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相關條款規定,核實產能置換方案的真實性、合規性後,在部門入口網站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後予以公告(見附1-3)。

第九條 跨省(區、市)產能出讓方為中央企業下屬公司,由所屬中央企業核實出讓產能真實性、合規性,報國務院國資委確認後,在中央企業入口網站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後公布產能出讓公告。產能出讓方為其他企業,由出讓方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實出讓產能真實性、合規性後,在部門入口網站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後公布產能出讓公告。

第十條 建設項目備案前產能置換方案須正式公告,建設項目投產前產能出讓方須拆除用於置換的退出設備,使其不具備恢復生產條件。按照公告的產能置換方案,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落實,確保退出設備拆除到位。涉及跨省(區、市)產能置換,產能出讓方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所屬中央企業),負責監督退出設備拆除到位。

第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對各省(區、市)公告的置換方案進行抽查,同時積極發揮行業協會、媒體等社會各界監督作用。對存在重複置換等弄虛作假行為,以及方案落實不到位的企業,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對審核把關不嚴、監督落實不到位的地區和中央企業,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向全國通報,並依照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並根據產業發展情況適時修訂。

附1-1

產能換算表

一、煉鐵

(一)高爐煉鐵

表1 高爐產能換算

序號 有效容積(立方米) 產能(萬噸/年)
1 420 50
2 450 55
3 480 57
4 530 62
5 550 65
6 580 68
7 600 70
8 630 73
9 750 80
10 850 90
11 1000 100
12 1080 104
13 1200 113
14 1250 115
15 1280 118
16 1350 122
17 1500 133
18 1580 137
19 1780 152
20 2000 170
21 2200 187
22 2500 213
23 2580 215
24 2650 221
25 2750 229
26 2800 234
27 2850 238
28 3200 267
29 3800 304
30 4000 320
31 4350 347
32 4747 379
33 5100 405
34 5500 439
35 5800 463

備註:高爐有效容積在上表中兩檔之間的,按插值法計算其產能。

(二)非高爐煉鐵

表2 非高爐煉鐵設備產能換算

序號 工藝及型號 產能(萬噸/年)
熔融還原
1 COREX1000,C2000,C3000 30,80,150
2 FINEX示範廠,FINEX3000 60,150
3 Hismelt示範廠 80
直接還原
1 豎爐 產能根據設備具體型號換算
2 迴轉窯
3 轉底爐

二、煉鋼

(一)轉爐

表3 轉爐產能換算

序號 公稱容量(噸) 產能(萬噸/年)
1 35 55
2 40 60
3 50 76
4 60 85
5 70 95
6 80 100
7 90 105
8 100 115
9 120 135
10 150 160
11 180 190
12 200 200
13 210 210
14 250 240
15 260 250
16 300 300

備註:轉爐公稱容量在上表中兩檔之間的,按插值法換算其產能。

作為不鏽鋼冶煉主體設備的AOD爐,按上表標準的60%換算其產能。

(二)電爐

表4 電爐產能換算

序號 公稱容量(噸) 產能(萬噸/年)
1 40 26
2 50 36
3 60 46
4 70 50
5 80 65
6 100 75
7 120 90
8 140 110
9 150 120
10 160 130
11 220 180

備註:電爐公稱容量在上表中兩檔之間的,按插值法換算其產能。

附1-2

*** 企業產能出讓公告

按照《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關於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和《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要求,現將***企業產能出讓情況予以公告,歡迎社會公眾進行監督。

出讓產能企業情況
省(區、市) 企業名稱 地址 冶煉設備名稱、型號及數量 出讓產能換算數
(萬噸)
受讓產能企業情況
序號 省(區、市) 企業名稱 地址 建設項目名稱 受讓產能換算數
(萬噸)
1
2
合計


附1-3

*** 建設項目產能置換方案公告

按照《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關於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和《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要求,現將***建設項目產能置換方案予以公告,歡迎社會公眾進行監督。

建設項目情況
企業名稱 建設地點 冶煉設備名稱、型號及數量 換算產能 (萬噸) 擬開工時間 擬投產時間 置換比例
退出項目情況
序號 省(區、市) 企業名稱 冶煉設備名稱、型號及數量 換算產能
(萬噸)
啟動拆除時間 拆除到位時間 備註
1
2
合計 / / / / / /

備註:1.退出設備的部分產能用於本項目,備註該設備換算產能數、剩餘產能數及明確用途。

2.涉及跨省(區、市)產能置換的退出設備,備註對應產能出讓公告網址。

3.企業內退出轉爐等量置換建設電爐的項目,須說明與轉爐配套的燒結、焦爐、高爐等設備退出計畫安排。

辦法解讀

修訂原因

2013年10月,國務院出台《關於化解產能過剩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提出鋼鐵行業嚴禁建設新增產能項目,項目建設須制定產能置換方案,實施等量或減量置換。2016年2月,國務院出台《關於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6號),再次強調嚴格執行41號文,嚴禁新增產能。2016年,我部出台《鋼鐵工業調整升級規劃(2016-2020年)》,提出各地一律不得淨增鋼鐵冶煉能力,結構調整及改造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產能減量置換。

在國家大力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定不移化解鋼鐵過剩產能、三令五申嚴禁新增產能的背景下,產能置換是實現嚴禁新增產能和結構調整有機結合的重要手段。為指導各地做好產能置換工作,2015年我部制定發布了《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該辦法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按照國務院部署並結合行業發展現狀,我們對原產能置換辦法進行修訂,出台了《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產能置換

明確哪些項目建設須實施置換是開展產能置換工作的前提。為避免個別項目“鑽空子”逃避置換新增產能,無論建設項目屬新建、改建、擴建還是“異地大修”等何種性質,只要建設內容涉及建設煉鐵、煉鋼冶煉設備,就須實施產能置換,簡言之,即“建設爐子、就須置換”。按照《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國發〔2016〕72號),產業政策是項目核准機關對項目審查的依據。因此,根據國務院41號檔案要求,對於鋼鐵行業的建設項目,須公告產能置換方案後,才能開展項目備案工作;對於已經核准或備案但未公告置換方案的擬建、在建項目,須按《辦法》儘快補充公告產能置換方案。需要注意,新辦法施行前已啟動但尚未完成公告的產能置換方案,要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展工作。

為此,修訂後的《辦法》規定,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所有制鋼鐵企業建設煉鐵、煉鋼冶煉設備的項目。建設項目備案前,須公告產能置換方案。已經核准或備案但未公告產能置換方案的擬建、在建項目,須儘快補充公告產能置換方案。

置換類別

明晰用於置換的產能範圍是做好產能置換工作的關鍵。按照國務院檔案新要求、產業發展新形勢和各地開展工作的情況,修訂後《辦法》對可用於置換的產能作出了明確規定,即須同時滿足“1個必須+6個不得”這兩個要求。

“1個必須”具體指用於產能置換的冶煉裝備須是國務院國資委、各省級人民政府2016年上報國務院備案去產能實施方案的鋼鐵行業冶煉裝備家底清單內的冶煉裝備,和2016年及以後合法合規建成的冶煉設備。這是“基本前提”項,不在該範圍的冶煉設備一律不得用於置換。即使在“1個必須”範圍內,但不滿足“6個不得”要求,也一律不得用於置換。各地工業主管部門要認真核實把關,確保產能置換符合要求。

“6個不得”具體指用於產能置換的產能不得為:列入鋼鐵去產能任務的產能、享受獎補資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產能、“地條鋼”產能、落後產能、在確認置換前已拆除主體設備的產能、鑄造等非鋼鐵行業冶煉設備產能6類產能。這是“一票否決”項,觸及其中任何一條一律不得用於置換。

《辦法》對置換產能範圍進一步予以細化和明確,將有利於增強地方對產能置換方案審核把關的操作性,有利於提高社會各界對產能置換工作監督的針對性,目的只有一個,就是嚴禁新增產能。

比例變化

置換比例是指退出產能與建設產能之比,是產能置換工作中的關鍵指標。總體而言,《辦法》進一步加嚴了置換比例要求,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環境敏感區域置換比例要繼續執行不低於1.25:1的要求,其他地區由等量置換調整為減量置換。同時鼓勵各地結合實際執行更嚴格的置換比例要求,推進鋼鐵工業結構調整。考慮到現我國廢鋼資源積蓄和產生趨勢,為鼓勵和支持適度發展節能減排優勢明顯的電爐短流程煉鋼,辦法提出各地區鋼鐵企業內部退出轉爐建設電爐可實施等量置換,需要注意的是退出轉爐時須一併退出配套的燒結、焦爐、高爐等設備,對於配套退出的高爐設備,如不符合《辦法》置換產能範圍的規定,不得用於置換。

為規範置換比例的計算,避免出現玩“數字遊戲”的現象,《辦法》對用於計算置換比例的產能換算表進行了調整,取消了同一爐容轉(電)爐對應不同的普鋼、特鋼產能換算數,調整為統一換算數,並按照全廢鋼冶煉時電爐的產能,對產能換算表中電爐等產能換算標準進行了調減。各企業計算置換比例時,要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即退出產能與建設產能都要用這套換算表進行計算,做到相對公平合理。需要注意的是,冶煉設備的生產能力除受爐容因素影響外,還與變壓器容量、吹氧強度等密切相關,同一爐容冶煉設備產能不盡相同。《辦法》產能換算表是根據設計規範計算出合理範圍內的上限理論值,不能反映具體某台冶煉設備的實際產能。因此,《辦法》產能換算表只用於計算置換比例,不能作為各地核定現有產能的依據。

出讓產能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近兩年來鋼鐵行業大力推進去產能,成效明顯,嚴重過剩矛盾有所緩解。但階段性、結構性矛盾仍存在,尤其區域產能總量與環境容量、承載力不平衡的矛盾愈發突出。國務院對天津、河北、山東三省市提出了鋼鐵產能總量控制目標,有關地區可通過去產能和跨省區置換兩條途徑,實現區域總量的控制目標。

為落實好國務院決策部署,避免影響區域總量控制目標的完成,《辦法》提出未完成鋼鐵產能總量控制目標的省(區、市),不得接受其它地區出讓的產能。對於已完成區域總量控制目標的地區,在承接其他地區出讓產能時,要堅決守住不突破區域產能總量控制目標的底線。

置換流程

為了提高產能置換方案申請確認的工作效率,辦法進一步簡化了產能置換方案審核確認流程。同時為便於社會各界對產能置換工作的監督,辦法規定產能置換方案公告前增加公示環節。具體工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建設項目企業制定產能置換方案,包括建設項目和退出項目情況,如涉及跨省(區、市)產能置換,應附轉出產能出讓公告。

第二步,建設項目企業按各省(區、市)相關要求,將產能置換方案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建設項目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核實方案的真實性、合規性。

第三步,建設項目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其官方網站上對產能置換方案進行公示,無異議後予以公告。

其中,產能出讓公告具體操作如下:產能出讓方提出申請,若出讓方為中央企業下屬公司,報送所屬中央企業核實出讓產能真實性、合規性,報國務院國資委確認後,由中央企業向社會公示、公告;若出讓方為其他企業,報送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實,並公示、公告。

設備拆除

置換設備的退出到位是做好產能置換工作的核心。為此,辦法進一步明確了退出到位的評判標準和時限要求,即堅決做到“新項目備案前必須公告置換方案,新項目投產前必須拆除置換設備”。其中,時限要求有兩個,一是產能置換方案公告的時間要求在項目備案前,沒有完成公告新項目不能備案,更不得動工建設。二是用於置換的設備要在新項目投產前拆除到位,產能置換方案中應退出的設備沒有拆除到位時,新項目不得點火投產,包括試生產。退出標準只有一個,即用於置換的退出設備必須拆除到位。因此企業和有關單位在制定和審核產能置換方案、實施方案的各階段,要堅決按照這一原則開展工作,避免影響產能置換方案的落實。

權利責任

產能置換要按照市場化原則,由建設方和出讓方自願協商達成一致後主動提出申請。為了順利推進產能置換的實施,強化產能置換的落實,辦法進一步理順了各方的關係、明確了各方的權責,力求做到權責一致。

退出設備的企業是按期拆除置換設備的實施主體,是獲得經濟補償或新項目潛在收益等權益的受益主體。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是產能置換方案的審核主體,是監督置換設備拆除到位的責任主體。跨省產能置換中,出讓方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所屬中央企業)是監督本省內(本企業內)置換設備拆除到位的責任主體。

置換懲處

為促進各方規範實施鋼鐵產能置換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會同相關部門採取多種形式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包括接受社會各界監督、組織各地定期自查、不定期抽查等工作。

對發現未按要求實施產能置換、審核置換方案不嚴、落實產能置換不到位等違反辦法的情形,從兩個層面進行處理,一是對弄虛作假、落實不到位的企業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包括研究採取對不符合產能置換要求的項目採取責令停工,對涉事企業納入失信名單等措施。二是對審核把關不嚴、監督落實不到位的地區和中央企業,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向全國通報,並依照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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