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齡基金

一、基金背景

社會主義祖國從1949年一貧如洗白手起家,到60年後的繁榮復興,日趨富強,世界矚目,這一切的成就都離不開近2億“銀髮群體”的傾情奉獻。
不容迴避的現象是,當初一批又一批勤勞智慧、熱血澎湃的生產力大軍,如今已是“華發加銀”。我國14億龐大的人口基數,使得銀髮群體數量與日俱增,原有的養老保障體系難以承載,同時計畫生育政策的負作用也逐漸顯現出來,例如,一對家庭夫婦須瞻養4位以上的老齡人…… 截至2009年底,我國已有1.67億老年人口,而養老院、托老所等基本設施只占總需求的百分之零點幾,並且這些設施和服務良莠不齊;據國家老齡委的數據顯示,僅有0.78%的老年人在福利院集中養老,且辦院條件、衛生狀況、管理人員素質都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同時存在不同程度的資金困難問題……
為了落實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副總理回良玉的指示精神,從2008年起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決定並籌建了“銀齡基金”,以凝聚社會各界的力量,共同促進中國老齡事業的發展。由中國老齡科學技術開發中心、北京金庭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鄭州市愛馨家政服務中心、湖南省祁東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青島市郁士萬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山西天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和哈爾濱蘭格裝飾有限公司等多家單位共同發起並出資建立了“銀齡基金管理委員會”。旨在倡導和促進“健康老齡化”,“和諧老齡化”,力爭為解決我國人口老齡化社會問題做出傑出貢獻。
國家的銀齡事業任重而道遠,我們期盼有更多的仁人志士加入到銀齡基金的大家庭,以回報社會,反哺銀齡,共行善舉。

<一> 基金的使用:

所募資金全部由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統一監管,使用於:改善人口老齡化問題,促進老年事業的進步,發揮銀齡階層的餘熱,以及社會福利等等。具體包括但不限於:
1. 根據社會發展和老年群體的需求,投資設立或合作興辦養老院、托老所、老年病醫院、老年大學、老年人才交流中心、老年藝術團等機構;
2. 組織開展“銀齡行動”工程和 “關心下一代”工程;
3. 建立“銀齡國際健康俱樂部”、“銀齡康復營”等,提高老年人生活質量;
4. 支持開發銀齡高科技產品;
5. 支持銀齡事業與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網站等媒體的互動,促進銀齡產業信息化發展;
6. 資助城鄉和災區特困老人。
7. 獎勵和資助為老齡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老年傑出人物和優秀人才;
8. 企業文化交流:開展與國際國內慈善組織之間、港澳台胞、海外僑胞各友好團體、人士及相關組織的合作與交流活動。
9. 開展護工培訓、理財諮詢、文藝演出、書畫藝術品展賣、義賣、旅遊式養老等活動。

<二> 資金的來源:

1、政府資助;
2、通過開展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接受海內外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3、通過開展專項籌集活動及合作養老項目募集的資金或資產;
4、發起單位、合作單位捐贈的資金或資產;
5、養老項目融資資金;
6、從投資興建的各種養老項目產生的收益中捐贈;
7、本基金增值收益;
8、政府委託的專項養老項目投資資金;
9、依據管理辦法開展的投資收益;
10、設立銀齡公益信託;
11、研發並設立銀齡保險險種,成立銀齡保險基金;
12、其他合法收入。

<三> 基金使命:

服務銀齡、傾情奉獻、為國分憂、為民解難。

<四> 工作目標:

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學、老有所樂、老有所為。”

<五> 戰略目標:

促進“健康老齡化”,“和諧老齡化”;力爭為解決我國人口老齡化社會問題做出傑出貢獻。

<六> 達成方式:

從我國人口老齡化的實際出發,緊緊圍繞黨的中心工作,積極動員社會力量籌集善款,切實為老齡人做實事、做好事、做善事;
用“大愛大孝的行動”關愛老齡人,同時,讓老齡人“發揮光和熱”;
發展專項項目公益金,堅持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做到專款專用;獎勵突出貢獻者、優秀志願者,從而使義捐者和志願者在參與的過程中感受都“大孝大愛”的無上光榮譽。

<七> 銀齡基金的定位:

一個長期志願者實踐大孝大愛的平台。
一個關心和解決人口老齡化問題的實踐平台。
一個倡導 “健康老齡化”、“和諧老齡化”的公益性組織。
一個促進長期志願者服務和志願者成長的組織。

二、 基金管委會領導成員

主任:李寶庫
常務副主任(執行主任):張志鑫
副主任:樊寶柱、豆雨霞、唐顯周、韓傳偉、武迎澤、劉志聖
秘書長:伊密
常務副秘書長:白德懷

三、 基金管理辦法:

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銀齡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名稱為: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銀齡基金英文譯名:China Aging Development Foundation Silver Age Fund 英文縮寫:SAF
第二條:本基金是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和《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章程》的規定和要求,是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下屬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本基金的宗旨是,弘揚中華民族敬老、愛老、助老的傳統美德,以推進老年護理業發展為核心,以促進全民關懷為己任,以廣泛開展各項活動以爭取多元資金為手段,以促進代際共融、共建和諧社會為目標。通過多種宣傳手段和社會活動,廣泛爭取海內外關心中國老齡事業、關愛老年生活及生命質量的企業、團體、人士的支持和幫助,集社會之力,為全社會老人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
第四條:本基金接受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的領導,監督和檢查。自覺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國務院《基金管理條例》和《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章程》等有關法律和制度的規定,管好,用好“銀齡基金”。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銀齡基金業務範圍
(一) 籌集資金:策劃、組織開展國內外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接受來自海內外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
(二) 組織開展各項養老工程:實施“陽光·親情·盡孝·真愛工程”的互動式養老,聯合全國各地的養老機構,創建養老機構市場化合作平台;協助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資助養老事業項目的創辦和發展;
(三)專業培訓:組織和資助開展機構、社區、家庭多種老年照料護理的
專業培訓,以及營養、保健、文化、健身等多項貼近老年人生活實際、有利於提升老年人生活、生命質量的相關專業培訓工作;
(四)促進相關老年機構的業務合作:組織促成基金髮起單位、合作單位和合作人與金融機構在養老事業上的合作,提高金融機構對養老產業的參與度,促進和推動養老事業的發展;
(五)提供各類相關服務:根據社會和老年事業的發展及老年群體的社會和個人需求組織開展各類服務:提供對養老服務業的政策諮詢服務及資助、企業運作指導、老年護理專業及其他相關專業的技能培訓、開展老年醫療康復、老年文化教育等相關業務,全面推進該項事業的發展;
(六)推動交流與協作:組織開展養老產業之間的交流、互助、協作等工作,投資建立從老年事業企業,另可直接或委託管理老年事業項目或單位;
(七)開展科研與評比活動:通過組織科學研討、實地交流和參觀考察等互助模式,為政府提供養老產業領域的實踐成果,承辦政府委託的開發項目,促進社會養老事業的有效發展;同時以基金為依託,對合作單位的工作進行業績評估和舉辦各種相關推選工作,並向國家有關部門進行宣傳推薦;
(八)社會宣傳:製作宣傳手冊、宣傳展板、電視、廣播、網路、論壇等多種宣傳媒介和手段,宣傳人口老齡化現狀及進程、老年人面臨的各種需求和問題等,向社會不同年齡人群和各界組織發出有效引導,倡導人們及早為自己的晚年做出準備,同時向老年人伸出關愛之手,引發社會對銀齡基金的高度重視,以此促進銀齡基金的有效運作的健康有序發展;
(九)社會活動:通過組織開展大型文藝晚會或演出、舉辦書法、書畫展賣、義賣、老年休閒養生、老年旅遊以及深受廣大老年人喜愛、對提升老年生活、生命質量有關的各類活動。在活動中廣泛宣傳積極、健康老齡化理念,提高銀齡基金的社會認可度。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銀齡基金設立“基金管理委員會”,是該項理基金的管理機構,總部設在北京;
第七條 基金管理委員會人員由政府相關人員、專家和發起單位、合作單位共同推舉的人選組成:
(一)設主任1名:由基金會會長擔任;
(二)設常務副主任1名:由基金管委會主任推舉;
(三)設立副主任名若干名:人選由基金管委會主任、常務副主任、基金髮起人三方提名後並報基金管委會主任批准後擔任;
(四)設正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人選由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辦公會和基金髮起單位聯合提名報基金管委會主任批准後擔任;
(五) 基金設常務委員及委員若干名:人選經常務副主任、基金髮起人共同提名推薦並報基金管委會主任辦公會批准後擔任;
(六) 可特邀或聘請社會名人和專家擔任名譽主任和顧問及相關工作人員及義務工作者。
第八條 常設機構的工作地點和工作人員由常務副主任或秘書長召開行政辦公會議確定,並報基金管委會主任批准。
第九條 副主任、常務委員、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由基金成員單位或個人推薦方可成為任職候選人,並加蓋任職人員所在單位或主管單位公章(個人無單位或無主管單位的人選例外,但秘書處要全面掌握其真實資料以保證成員的合法性)。
第十條 根據工作發展需要,可在以省或直轄市陸續選擇有實力、有愛心、致力投資於老年事業的合法經營企業、團體或個人做為基金在該區域的聯絡代表處,其聯絡處代表資格須經基金管委會主任辦公會議審查通過,並設立由副主任負責制設常務委員、委員若干名及義務工作者。
第十一條 聯絡處代表的工作必須遵守本章程和基金管委會的相關規定並服從基金管委員的領導和監督,其工作對基金管委會主任辦公會議和基金秘書長負責,各聯絡處如有違法、違規行為基金管委會有權註銷其聯絡處代表資格並有權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管理委員會常設機構人員任用條件及責任和義務
(一)熱心、關愛、從事老年事業,在行業內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實力和代表性,並應具有一定工作能力和奉獻精神;
(二)願意為老年事業和銀齡基金管理委員服務意願,品格高尚、具有敬業精神、秉公辦事、堅持正義與公正;
(三)基金管委會成員同時負有基金再捐贈和向社會融資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三條 管理委員會人選的產生、變更和罷免程式
(一)第一屆基金管理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主要捐贈人、發起單位、合作單位提名通過,並報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覆核確定。
(二)基金管理委員會任期與基金會相同。因特殊情況發生需提前對基金副主任進行調整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基金管委會常委辦公會會議同意,並用書面會簽形式向主任提出變更報告,報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批准。
(三)需罷免、增補基金管理委員會理事人選時,要經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行政辦公會通過,並報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覆核備案。
(四)凡成為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和常務委員、正副秘書長、副主任人選的單位或人員,必須按要求如實填寫任職申報表和交付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 基金管理委員會的職責:
(一)制訂和修改基金章程和管理辦法;
(二)編制基金年度工作計畫和預決算並負責審核並監督實施;
(三)負責對基金對項目投資進行選定、考核,並決定基金項目投資計畫,監管基金資金使用的合法和安全、合理性,並有權決定中止或撤回對項目的投資;
(四) 提出增加或罷免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的建議;
(五)主持和辦理基金管理委員會常設機構的日常工作,負責對基金常設機構的管理,檢查各項工作計畫的落實情況;
(七)對基金的資金投資使用和行政辦公費用實行統籌合理安排和管理,確保資金使用安全和降底運營管理成本;
(八)負責對基金管理委員會會長做年工作報告;
(九)負責基金融資工作的策劃和組織及管理;
(十)負責基金管理委員會的年會和臨時工作會議的準備和組織並主持會議;
(十一)負責對基金管理委員會常設機構辦公人員的人事考核和任免。
第四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
第十五條 資金來源
(一)政府資助;
(二)通過開展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接受海內外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通過開展專項籌集活動及合作養老項目募集的資金或資產;
(四)發起單位、合作單位捐贈的資金或資產;
(五)養老項目融資資金;
(六)從投資興建的各種養老項目產生的收益中捐贈;
(七)本基金增值收益;
(八)政府委託的專項養老項目投資資金;
(九)依據管理辦法開展的投資收益。
第十六條 資產的管理與使用許可權
(一)獲得的捐贈資金必須進入基金會帳戶並直接用於老年事業,主要用於資助發起單位、合作單位、社會養老項目的投入。
(二)本基金的行政辦公經費,按照有關規定或捐贈契約,按規定比例提取。
(三)本基金自籌獲得各方的捐贈資金後,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有權自主決定資金的合理合法使用,本基金實行年財務預決算申報審批制度,日常的財務支出審批由秘書處提交主任辦公會批准。重大財務支出要經主任辦公會同意後上報主任批准執行。
(四)本基金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相關待遇,參照國家社團組織標準和實際情況並經行政辦公會議決定後執行;
(五)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現金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六)本著節約、安全、高效的原則,本基金根據業務需要設立專項投資機構或自屬自管企業,所籌的資金通過專項投資機構或企業用於創辦和發展本辦法規定的業務範圍和符合宗旨的各項養老事業,或根據捐贈者的意願用於資助項目。
(七)本基金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嚴格按照基金會規範進行管理,充分尊重捐助人的意願,堅持勤儉節約、公開透明的原則。
(八)本基金在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統一管理下,獨立核算,實施專項管理,並設立獨立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按照管理委員會規定執行。
(九)本基金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定期公布收支狀況,須接受基金管理委員會全體委員的監督。
(十)進行年檢、換屆、更換負責人以及需要清算時,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十一)本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可依法遵規運做推行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十二)任何捐贈人的資金或資產一旦捐贈行為確定合法有效後,捐贈人對捐贈的資金或資產只擁有定向、專項使用監管權,也可轉讓上述權利,但不得撤回捐贈的資金或資產;(法律另有約定的除外)。
(十三)本基金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處分。
(十四)本基金的使用將嚴格遵循合法、公正、公開、透明、尊重捐助方意願和體現促進老年事業健康發展的基本原則,並接受捐贈者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十五)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十六)本基金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十七)本基金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監管方式。
(十八)本基金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十九) 如該基金使命已完成或遇到特殊情況,需要終止時,須經會長辦公室會議決定。基金終止後由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成立專門的清算小組對該基金進行清算,並由審計機構進行審計和公示。
第十七條 資產審計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算。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解釋權由銀齡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經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正式批准,自批覆日起即為有效並可執行。
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銀齡基金管委會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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