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銀行基金業務
簡介
銀行基金業務是指開放式基金託管業務。目前我國商業銀行通過以銀行為主體的金融控股公司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模式來開辦基金業務。開放式基金是一種發行額可變,基金份額(單位)總數可隨時增減,投資者可按基金的報價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營業場所申購或贖回的基金。
產品特徵
一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控股股東均以銀行為主體的金融控股公司,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在法律地位是兩個完全獨立的法人主體,並且相互之間不存在“出資或者持有股份”。
二是能夠有效地在銀行和基金業務間設立防火牆,規避業務風險。
三是該模式符合目前分業監管的監管現狀,監管成本較低。
四是隨著國內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該模式具有較強的現實操作性。
操作流程
1.投資者若決定投資某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首先必須到該基金管理公司指定的銷售網點基金賬戶,基金賬戶用於記載投資者的基金持有情況及變更。投資者開設基金賬戶應向銷售網點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基金契約中規定的相應證件。這些證件通常包括:法人投資者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個人投資者的身份證、用於結算的銀行賬號、預留印鑑卡等。
2.然後,投資者地可以開始申購和贖回該基金管理公司所發行的開放式基金。每次申購贖回,投資者都必須到指定銷售網點填寫申購贖回申請表,若技術條件成熟也可以通過傳真、電話和網際網路發出指令。由於開放式基金的交易價格是以當日的基金淨值為準,所以客戶在申購時只能填寫購買多少金額的基金,等到申購次日早上前一天的基金淨值公布後,才會知道實際買到了多少基金份額;而贖回時,投資者只要填寫贖回份額就可以了。
3.辦理完申購贖回手續的數個工作日內,投資者可以到銷售點列印成交確認單或交割單(基金管理公司一般也會定期給投資者郵寄一段時期內的交易清單)。至此,整筆交易就全部完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