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形式及範圍
局行政議事形式為局行政會議。會議由局長或局長委託的副局長召集和主持。副局長、紀檢組長、調研員、副調研員,局屬各處、隊、中心主要負責人參加。必要時,通知有關人員列席。議事內容
1、研究討論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民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2、傳達貫徹上級重要會議精神;
3、實施對民防隊伍的規範管理和調度指揮;
4、討論決定民防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
5、各處、隊、中心主要負責人匯報階段性工作情況和下一段的工作打算,反映工作中需要局領導協調解決的問題;
6、討論決定先進單位、先進個人的推薦;
7、討論決定以民防局名義制定的規定、制度和政策性檔案;
8、討論決定以民防局名義組織的重大活動、重要會議;
9、討論決定以民防局名義上報的重要檔案;
10、討論通過按規定須由局行政會議或專題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議事原則
1、集體討論的原則。凡屬局行政會議職責範圍內研究決定的問題,必須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2、會前充分準備的原則。各處、隊、中心提請局行政會議研究的問題,事先應拿出方案,經分管局長審定後提請研究,不能臨時動議。會務工作由綜合處負責。參加會議人員應準時參會,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參會的,應在會前向會議召集人請假。
3、議而有決的原則。凡提請討論的問題,都要議而有決。確需暫緩決定的,有關人員應在進一步調查研究、弄清情況的基礎上,再提請研究決定。
4、決而必行的原則。對局行政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要形成記錄或會議紀要,並按照各自分工,切實履行職責,認真組織實施,並及時抓好情況反饋。綜合處具體負責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