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信訪事項終結暫行規定

對需複查、覆核的信訪事項,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做出複查、覆核意見。 信訪人對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理意見,在30日內沒有提出複查申請的,該信訪事項視為終結。 信訪人對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行政機關作出的複查意見,在30日內沒有提出覆核申請的,該信訪事項視為終結。

第一條 為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暢通信訪渠道,規範信訪工作秩序,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信訪條例》和《自治區信訪聯席會議關於依法做好信訪事項終結工作的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信訪事項終結是指信訪事項依法處理、複查、覆核後或信訪人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複查、覆核申請的,該信訪事項辦理程式即為終結。
第三條 各級信訪聯席會議辦公室(信訪局)具體負責協調督促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行政機關對本級範圍內信訪事項的處理、複查、覆核工作。
第四條 信訪人請求複查、覆核的信訪事項,應當是原辦理機關已經作出處理結論的事項。
第五條 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事項,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機關(單位)不予受理,但應告知信訪人申請解決的途徑和程式。
第六條信訪事項終結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二)堅持依法按政策辦事的原則;
(三)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依法公正,切實維護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的原則;
(四)堅持按程式、謹慎終結的原則;
(五)堅持一級對一級負責和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 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行政機關對民眾信訪事項認真進行處理、複查、覆核。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程式規範、檔案完備。對重大、複雜、疑難的信訪事項,應舉行聽證,經過聽證作出的處理、複查、覆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八條 信訪事項辦理機關在作出信訪事項處理意見的同時,應當告知信訪人享有複查、覆核的權利。
第九條 對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訪事項辦理、複查意見不服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複查、覆核;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出的信訪事項辦理、複查意見不服的,信訪人可以申請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進行複查、覆核。對於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工作部門和和國家安全機關作出的處理意見不服的,由其上一級主管部門複查、覆核。
第十條 信訪人對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門做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或複查意見不服,向市政府提出複查覆核請求的,由市信訪聯席會議辦公室(市信訪局)負責受理、初步審核,根據信訪內容上報市政府分管領導簽批意見,由市政府辦公廳出具委託書,委託有權處理該信訪事項的市政府工作部門代表市政府進行複查覆核。複查覆核意見必須由受委託的承辦單位負責人簽發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後,加蓋銀川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專用章,送達複查覆核請求人。
第十一條 信訪人對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按以下程式申請複查覆核:
(一)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複查;
(二)信訪人對複查意見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向複查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覆核;
第十二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事由在規定期限內無法請求複查、覆核的,在障礙消除後3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複查、覆核的行政機關經核實無誤後,應當批准其申請。非因前款規定而逾期提交複查、覆核請求的,各級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可以不受理。
第十三條 對需複查、覆核的信訪事項,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做出複查、覆核意見。
第十四條 信訪人對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理意見,在30日內沒有提出複查申請的,該信訪事項視為終結。
第十五條 信訪人對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行政機關作出的複查意見,在30日內沒有提出覆核申請的,該信訪事項視為終結。
第十六條 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行政機關作出覆核意見後,該信訪事項辦理即為終結,並對終結結果終身負責。
第十七條 有關行政機關作出複查、覆核意見後,應當在10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及原辦理單位。覆核結果必須上報自治區信訪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核備案後,錄入全國信訪信訪信息系統《終結信訪事項資料庫》。
第十八條 信訪事項終結後,要及時跟進相關工作,使其接受終結意見。信訪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繼續信訪的,各級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應按照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一)對信訪人反映問題部分合情合理、但不符合法律政策規定的,信訪人生活確有困難需要解決的,當地政府和責任單位依據有關規定應進行救助,使其息訴罷訪;
(二)信訪人心理有障礙或心理疾病的,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黨委政府應予以救助治療,並負責做好思想疏導和教育管理工作;
(三)信訪人仍然纏訪、鬧訪、非正常上訪、滯留滋事、串聯聚集的,有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等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就地進行矯正和處理。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信訪事項處理、複查、覆核中,因工作不紮實、方法不得當、程式不規範等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的,一律實行責任倒查,嚴格按照《信訪條例》、《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銀川市黨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當行為問責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各級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信訪聯席會議或上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給予責任追究:
(一)對屬於其職責範圍的複查、覆核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推諉、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結複查、覆核事項的;
(三)處理、複查、覆核意見被上級撤銷後拒不改正的;
(四)拒不執行複查、覆核意見的;
(五)未按規定給信訪人作出複查、覆核事項辦理意見的;
(六)未按規定報送應當審核備案的處理、複查或者覆核意見的。
第二十一條 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終結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涉訴信訪案件終結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信訪事項的終結。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市信訪督辦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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