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詩
《尋仙》
天妒英才貶凡塵,
一筆書盡千古文。
臥龍潛居南陽穀,
為何懷才不現身?
孟君食客三千人,
文王屈尊求賢臣。
當世俊傑何處覓,
三彈劍者應入門。
社團名起源典故
孟嘗君養士三千,當然其中也有吃閒飯的。有一位叫馮諼的窮人,實在窮得沒辦法了,就托人找孟嘗君,希望能到孟嘗君門下混可飯吃。孟嘗君例行公事地問這馮諼的情況:“有什麼愛好嗎?”“沒有什麼愛好。”“那有沒有什麼能耐呢”“也沒有”。可就這樣一個既無愛好又無能耐的人,孟嘗君居然也收留了他。可那些傭人可就不幹了,看不起馮諼,成天給他粗茶淡飯。
過了一段時間,馮諼就倚門彈劍哼歌了:“長劍長劍回去吧!吃飯沒有魚。”傭人就把這事向孟嘗君打起了小報告,孟嘗君大手一揮“給他吃魚,待遇跟別人一樣。”又過了一段時間,馮諼又故伎重演,這回唱的是:“長劍長劍回去吧!出門沒有車。”別人就把這事當笑話一樣的講給了孟嘗君聽,孟嘗君豪爽地說“給他車子吧,與別的乘車人一樣。”這下,馮諼可就得意了,騎著車子去看他的朋友並且說“孟嘗君非常尊重我。”可沒過多久,他又開始彈劍唱道“長劍長劍回去吧!沒有錢養我家。”這下,別人都覺得他太過分了,簡直是貪得無厭,就去孟嘗君那兒報告,孟嘗君倒不在意,在得知他家中尚有一老母后,就叫人按時供給其母吃穿用度。於是,馮諼就不再唱歌了。
馮諼雖然向孟嘗君索取了不少的待遇,卻著實為孟嘗君效力不少,如替孟嘗群收租,樹立了孟嘗君在人們心中的威信;在孟嘗君遭齊王猜忌時,遊說國君,使之威名重立。
銀川二十四中孟諼千客國學社章程(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社團的名稱全稱為:“孟諼千客國學社”。
第二條本社團的性質為:自願結成的人文科學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本社團的理念:不求典籍全精,但求國學復興。
第四條本社團的口號:知天理,明人文,求創新,習中華。
第五條本社團接受銀川二十四中學生會及廣播站的監督管理,接受團委的指導。第六條本社團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具有高度凝聚力的團隊,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相結合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活動範圍
(一)定期展示社員作品,宣揚國學精華
(二)舉辦講座賞析古文、詩詞。
(三)傳播歷史知識,觀看百家講壇。
(四)定期聘請老師、教授舉行國學講座。
(五)組織社員參加各項競賽,如:辯論賽,猜謎語,有獎知識問答等。
(六)學習並實踐經典誦讀理念及方法。
(七)邀請老師講授有關傳統樂器(如琵琶、古箏等)的知識。
(八)邀請老師講授有關書法的知識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申請加入本社團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銀川二十四中正式學籍的學生,同時能夠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及本社團制定的各項章程。
(二)承認並執行本社團章程,經社團理事委員會考察合格並填寫本社團的社員登記表後,方可成為本社團的正式會員。
(三)自願加入,本社團成員可加入其他社團,但本社團社長、副社長不得在其他社團擔任重要職務。
(四)凡加入本社團的成員,須熱愛中華傳統文化;有高度的集體榮譽感、責任心以及團隊合作精神。
第八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參加納新報名;
(二)展示個人才藝;
第九條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本社團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社團組織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三)獲得本社團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社團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會員作品優先推薦在本社團網站、校園網、校報或校外報刊、雜誌上發表;
(六)對於表現出色的會員,本社團可採取投票,經由團委進行獎勵並頒發有效證書。
第十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時參加社團活動,遵守社團紀律;
(二)執行本社團的決議,維護本社團的合法權益;
(三)爭做社團主人,積極為社團發展出謀劃策。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遞交書面辭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社會公德、違反校規校紀及本章程的行為,經社團執行機構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本社團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社團執行機構;
(三)審議社團機構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社團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通過方可執行。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月召開一次。
第十六條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會員大會執行機構領導本社團開展日常工作。
第十七條執行機構必須包括:社長、副社長、秘書處、會員管理處,各部門互相合作、支持,共同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社團執行機構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五)決定社團下屬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社團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本社團的社長、副社長、各部門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我校在校學生;
(二)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三)熱愛學生社團工作;
(四)學習成績中等以上;
(五)上學期間未受過學校處分。
第二十條本社團社長、副社長及各部門負責人任期時間由會員大會決定,連任不得超過兩屆。本社團社長、副社長不得兼任其他學生社團的主要職務。
第二十一條本社團社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執行機構會議;
(二)代表本社團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三)按時參加銀川二十四中學生會及廣播站的相關會議;
(四)負責社團各部門的日常行政管理和重大活動的決策、組織等;
(五)傳達校團委與社團管理委員會的精神;
(六)由上任社長提名,經理事委員會投票通過後產生。
第二十二條本社團副社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配合社長的工作;
(三)社長不在期間代理社長行使職權。
第二十三條本社團秘書處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本社團的日常工作;
(二)負責本社團的檔案、資料保存,對日常工作進行記錄。
(三)負責策劃本社團重要工作,按時發布任務。
第二十四條本社團會員管理處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組織會員活動;
(二)會員的到會考勤;
(三)會員的獎勵及考核;
(四)掌管社團的活動開銷,記錄並管理社團日常辦公費用的報銷;
(五)開展與校內外社團的交流與聯誼;
(六)在社團開展活動時負責贊助的聯繫;
(七)以海報或廣播等形式通知本社團會員召開相關會議。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本社團經費來源:
(一)稿酬;
(二)上級部門、指導單位的經費支持;
(三)所得的正當贊助。
第二十六條本社團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活動範圍,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七條本社團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具有專門的財務人員。社團日常辦公費用的報銷須由財務人員負責報銷,報銷票據背後須有經手人和證明人兩人以上的簽名。財務人員變動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八條本社團資產來源屬於專項資金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銀川二十四中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本社團換屆或更換社團負責人之前必須接受銀川二十四中團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條本社團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一條社團終止程式:
(一)本社團由於自行解散或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社團執行機構提出終止意見。
(二)本社團終止意見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指導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二條本社團終止前,須在團委規定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本社團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團委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社團會員大會執行機構。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自銀川二十四中校委會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