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衍生工具監管概述
金融衍生工具監管是保險監管的內容之一。為了指導監管機構評價保險人控制衍生工具風險的能力,1998年10月,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提出了一套關於金融衍生工具監管標準。在允許保險人全面參與衍生工具活動的國家,保險監管機構還應參照巴塞爾委員會和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提出的指導性原則。
從事金融衍生工具必須有明確的指導原則和操作程式,良好的金融衍生工具風險管理體系應當有書面的指導原則和操作程式,應當清楚地勾劃出風險管理責任制,配備充足的風險衡量系統。應當設計所承擔風險的結構範圍,制訂全面而及時的風險監督和匯報制度。應當建立有效而獨立的內部控制體系,使全體參與金融衍生工具業務的人員了解這些指導原則和操作程式。
金融衍生工具監管的要求
一、必須明確董事會和管理層的風險管理職責
董事會應確定保險公司的總體風險管理策略,包括使用金融金融衍生工具的目的。要制訂並批准與保險機構的目標、戰略和風險狀況相適應的利用金融衍生工具的指導性原則。董事會應確保公司在沒有制訂指導原則和操作程式並通過審查之前,不得開展金融衍生工具業務,應將金融衍生工具風險置於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總體戰略中進行統籌考慮。
董事會必須確保通過報告制度和內部控制體系,他們能夠按一定形式定期接到有關風險和金融衍生工具的使用信息,這種信息能為他們所理解,並據此可以對風險程度做出有根據的判斷。
為貫徹董事會制訂的有關金融衍生工具的政策,高級管理層應制訂明確的書面操作程式。
二、必須建立有效的金融衍生工具風險管理系統
保險公司應建立一個正式的組織框架來監督和管理投資活動的一切內在風險。
風險管理職能部門應配置充分的資源,以便對源於金融衍生工具的風險進行有效評估,並向高級管理層報告。風險管理職能部門應確定保險公司金融衍生工具活動中涉及到的各種主要風險的具體界限,這些界限應與該機構總的風險管理程式和資本充足性相一致。應記錄並儘快報告違規行為,審查風險管理活動是否符合總體風險管理策略以及交易對方的最高信用額度。
風險管理的原則和界限確定之後,還要制定有效的程式,以確保這些原則和界限的執行情況能夠受到充分監督。這些程式應有助於防範並能夠早期發現不符合風險管理原則的行為。風險管理職能部門應定期、經常向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報告,使這些人員充分了解信息,以便對保險機構的風險結構性質變化做出判斷。
三、必須對金融衍生工具活動進行有效的內部控制和審計
所有從事、監督、控制和審計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人員都應具備相當程度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必須有完善的內部控制系統,確保所進行的交易活動符合授權原則和程式,並受到充分的監督。
各公司的內控系統會有差異,但以下重要程式是必須考慮的:業務部門、事務部門和會計系統之間的對賬程式,確保進行任何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各方遵守各自許可權的程式,確保交易各方都同意交易條款的程式,確保正式的檔案能夠即時製作完成的程式,確保經紀人報告頭寸對賬情況的程式,確保頭寸能結算並被匯報的程式,確保沒有越權或越界行為的程式,確保費率或價格能獨立核實的程式,確保對特定行為進行監督的程式。
保險公司應就金融衍生工具業務進行定期報告,報告應以清楚明白的方式說明公司的風險情況,要有充分的定量和定性的信息。
應當為負責評估、監督、清償和控制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風險的職能部門配置充分的資源,並將其與業務部門分離。
保險公司應有一套內部審計計畫,該計畫要覆蓋其金融衍生工具業務,確保及時找出內部控制的弱點和作業系統的缺陷。內部審計職能必須獨立於它所檢查的職能和控制體系之外。內部審計工作應由稱職的專業人士擔當,他們應了解金融衍生工具內在的風險。內部審計人員應當評價風險管理職能部門的獨立性和總體效率,評價風險界限的執行情況及提供給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的信息的可靠性和時效性,定期審查金融衍生工具業務以確保其符合要求。
四、必須提供有關金融衍生工具活動的充分信息
監管機構可以要求保險機構提供有關金融衍生工具活動的定量和定性信息,這些信息應當能夠反映金融衍生工具活動的程度。保險機構除了還必須提供其利用某種金融衍生工具的目的以及進行交易的理由,申請和批准使用新類型的金融衍生工具的手續,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其他風險的界限,有關業務部門和事務部門的內部程式,評估交易對方的信用的程式,監督、控制和報告程式,被授權參與金融衍生工具業務的人員的專業資質,估價方法和執行情況報告等。
監管機構應定期監督檢查保險機構金融衍生工具業務的風險狀況,監管機構可以通過現場檢查、外部審計、與公司談話、特別調查以及定期的報告等方式取得有關信息,也可以利用內部的金融衍生工具管理信息,這些信息應該及時而全面。
保險監管國際規則要求保險監管機構就保險公司使用但不列在財務報表上的各類金融工具應制定相應的規定,包括金融衍生工具及其他表外項目在使用上的限制;金融衍生工具及其他表外項目的信息披露要求;建立完善的內控系統以控制衍生產品的頭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