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範圍

金融監管範圍是金融監管管轄的金融機構範圍和對象。一般來講,主要市場經濟國家金融監管當局管轄範圍主要是商業銀行或“信貸機構”,這些機構的特點是能夠吸收企業活期存款和社會公眾存款 (支票賬戶存款),能夠發放流動資金貸款(零售貸款)。一些主要市場經濟國家在經歷了多次金融危機或金融體系動盪之後,認識到在金融監管範圍之外存在大量不受監管的“自由港” 或 “灰色地帶”,對金融體系的穩定構成了巨大的威脅。許多國家都通過立法,將形形色色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納入監管當局註冊審批的範圍,同時規定這些機構必須嚴格執行有關監管法規和政策,並接受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

這樣,使得監管範圍除了由商業銀行擴大到所有 “信貸機構” 外,還將過去不受官方監管的一些非銀行金融機構納入監管的範圍,如財務公司或專業金融公司、投資銀行、抵押貸款機構、消費信貸機構、合作金融機構、不動產貸款機構、投資信託機構等,同時也開始對商業銀行的投資附屬機構 (包括非金融附屬機構) 進行監督。對於保險公司和證券機構,由於它們不能吸收公眾存款,也不發放貸款,所以一般都沒有列入金融監管當局的統一監管的範圍。對這些機構,或是另有官方監管當局負責管理,或是由行業自律組織負責管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