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貿易

金融服務貿易

金融服務貿易是指通過金融服務業進行的貿易。金融服務貿易是服務貿易的一種。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金融服務附屬檔案的定義,金融服務是指成員國的金融服務提供者向金融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所有保險和與保險相關的服務

金融服務貿易是指通過金融服務業進行的貿易。金融服務貿易是服務貿易的一種。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金融服務附屬檔案的定義,金融服務是指成員國的金融服務提供者向金融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所有保險和與保險相關的服務,以及所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保險除外)。GATS金融服務附屬檔案對除保險以外的金融服務詳細列出了12條,包括了所有可能的融資、支付、證券發行、金融中介和諮詢、資產管理等金融服務形式。

內容

1.金融服務的定義。該附屬檔案指出,所稱金融服務是指由一成員方的金融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金融方面的服務,具體包括下列服務內容:(1)保險和與保險有關的服務。包括直接保險(又分為人壽險和非人壽險)、再保險和轉保險、保險中介(如經紀人和代理機構)、輔助性服務。(2)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包括:①接受公共儲蓄和其他可付還的資金;②各類貸款,包括消費貸款、抵押貸款指用貸款人理和商業交易融資;③融資性租賃;④支付和貨幣交換服務,包括信貸、應付項目和借方信用卡。旅行支票銀行匯票;⑤擔保和委託業務;⑥自有賬戶和消費者賬戶交易的貨幣市場票據(包括支票、匯票、存款單)、外匯、派生業務、可轉讓證券及其他可轉讓票據;⑦參與各類證券的發行;⑧貨幣代理⑨資產管理,包括現金或有價證券的管理、各種形式的集體投資的管理、年金管理等;⑩金融資產的清算和結算服務。此外,還包括以上各項活動方面的諮詢、中介和其他輔助性金融服務。

2.金融服務提供者的定義。金融服務提供者是指一成員方希望提供或正在提供金融服務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但不包括政府機構。這裡的“政府機構”是指:(1)一成員方的政府、中央銀行或貨幣當局,或由一成員方擁有或控制的、主要從事履行政府職能的機構;也激如果一個私營機構履行的是通常由中央銀行或貨幣當局執行的職能的話,它也屬於這裡所說的政府機構。

3. 適用範圍。“關於金融服務的附屬檔案”適用於各成員方影響金融服務提供的措施。但成員方的下述行為屬於“實施政府權力方面所提供的服務”,不屬於該附屬檔案調整的範圍:(1)由中央銀行或貨幣當局或其他任何執行貨幣或匯率政策的政府機構所從事的活動;(2)為社會保障和執行政府退休計畫所從事的活動;(3)由政府機構使用政府資金而進行的其他活動。

4.國內法規。成員方可通過制定和實施國內法的形式保護投資者、存款者、投保者或其他金融服務提供者對其負有信託義務的個人的權利,或採取必要的法律手段保證金融體系的完整和穩定,這類國內法規不應被視為是該成員方在逃避其所承諾的義務。對於一成員方採取上述國內法措施對國內金融服務提供保護,另一成員方可通過與之協商等方式達成予以認可的協定,或予以自動認可。在雙方就此達成協定後,也應為其他成員方提供加入該協定的適當機會。當一成員方給予另一成員方此類自動認可時,他應向其他成員方提供這一認可的必要性的說明。

主要模式

一、金融服務貿易的主要模式

從GATS對國際服務貿易的相關定義來看,金融服務貿易可分為四種模式:

(1)跨境交付,指金融服務的提供者在本國向境外的非居民消費者提供服務,它是基於信息技術的發展和網路化的普及而實現的跨越國界的遠程交易;

(2)境外消費,指金融服務的提供者在本國向當地的非居民提供服務,例如一國金融機構對到本國境內旅行的外國消費者提供服務;

(3)商業存在,指一國的金融機構到其他國家設立商業機構或專業機構,如果具有法人資格就可以該國的居民的身份為當地的消費者提供金融服務,這種貿易模式有利於避免跨境交付的限制,迎合了東道國消費者的“本土偏好”,還便於外國金融機構與當地建立長期的業務關係;

(4)自然人流動,指金融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形式到境外為當地消費者提供服務。由於境外消費和自然人流動這兩種模式在實際的交易中所占份額很小,所以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提供方式主要是跨境交付和商業存在這兩種模式。

相比而言,一國開放跨境交付的金融服務貿易一般應滿足資本自由流動的需要。而商業存在模式則避開了這一硬性條件,除了穩定資本流動,還能為巨觀經濟帶來一系列直接和間接的利益。但是,從長遠看,要實現金融服務貿易全面開放的最大利益,這兩種貿易模式的開放必須均衡發展。

中國現狀

中國金融服務貿易的主要模式及其發展狀況

從1979年至今,中國金融服務貿易的開放始終著眼於外資金融機構的引入。從這個角度而言,中國金融服務貿易的開放主要是對商業存在貿易模式的開放。從長起來看,要想獲得金融服務貿易開放的整體利益,對跨境交付貿易模式的開放也不可或缺。考察這兩種主要的貿易模式在我國的發展狀況,是制定相應的開放政策的基礎。

1、中國跨境交付金融服務貿易模式的考察

中國的《國際收支平衡表》從1997年開始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頒布的《國際收支手冊》(第五版)的原則編制,其中統計了保險服務和其他金融服務的國際貿易量。

根據IMF《國際收支手冊》(第五版)對保險服務和金融服務統計範圍的規定,《國際收支平衡表》的保險服務科目僅僅統計跨境交付的壽險、貨運險、其它直接保險和再保險等幾類保險服務;《國際收支平衡表》的金融服務科目也僅僅統計跨境交付的金融中介服務費用(信用證承兌、信貸額度、金融租賃及與外匯交易有關的服務費用)和與有價證券(如期貨、期權、資產管理)交易有關的佣金。大量的通過商業存在模式提供的金融服務尚不在統計之列。因此,可以用表1中的數據反映我國從1997年至2004年上半年跨境交付金融服務貿易的狀況。

如果暫用2004年上半年數據的雙倍來估算其全年的貿易量,從圖1可以直觀地看出,隨著我國經濟金融的不斷發展,跨境交付模式的金融服務貿易進口額呈平穩上升態勢;同時,進口占據了金融服務貿易的絕對數量,進口額與出口額差距懸殊。這是因為,跨境交付模式的服務貿易自由化與資本賬戶自由化的關係較為密切,要實現跨境交付金融服務貿易的大幅度發展,應當實現資本賬戶的自由化。而目前中國仍然實行較為嚴格的資本管制,所以跨境交付金融服務貿易的絕對量在短期內不會有太大的增長。另外,由於中國金融開放著眼於利用外資,資本流入多、流出少,所以跨境交付金融服務貿易的進口遠遠多於出口。

2、中國商業存在金融服務貿易模式的考察

由於統計的缺陷,商業存在金融服務貿易額無法從一國《國際收支平衡表》中獲得。鑒於金融機構的國際資產數是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一個主要來源,因此,商業存在金融服務貿易的情況可以用金融機構國際資產數來近似評價。由於我國銀行業在整個金融業中具有代表性,所以可以通過考察中資銀行海外資產和外資銀行在華資產的相對數來反映中國商業存在金融服務貿易的整體狀況。截至2002年末,中資銀行在海外設立銀行類營業性機構674家,資產總額為1662.1億美元,負債總額為1564.43億美元,利潤為22.1億美元;在華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180家,代表處211家,資產總額為391.54億美元,負債總額349.41億美元,全年累計實現盈利1.84億美元。中資銀行國際資產數約為在華外資銀行資產數的4.25倍(見表2),說明中國在積極對外開放金融服務市場的同時,也在積極創造條件開拓海外市場,且中資銀行在海外的經營業績較好。

如果用中資銀行國際資產數和在華外資銀行資產數分別代表中國商業存在金融服務貿易的出口額和進口額,則中國以商業存在方式提供的金融服務貿易呈現出口遠大於進口的態勢。這種不均衡的貿易狀況也反映了中國對外資金融機構在市場準入、業務經營等方面的限制還較為嚴格,制約了外資金融機構在華的發展。

隨著草藥中國加入WTO,金融業的開放程度不斷加深。截至2004年11月末,共有19個國家和地區的62家外資銀行在我國設立了204家營業性機構,其中105家已獲準經營人民幣業務,外資銀行規定範圍內經營的業務品種已超過100種。在華外資銀行資產總額為659億美元,約占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總額的1.8%,貸款餘額315億美元,不良貸款率為1.3%。外資銀行已成為中國銀行業的一支重要力量(劉明康,2004)。儘管如此,外資銀行在華資產數額從絕對和相對角度而言,仍然處於劣勢。

綜上所述,當前中國的金融服務貿易,從跨境交付和商業存在這兩種模式來看,發展都不均衡,前者進口遠大於出口,後者出口遠大於進口。中國進一步開放金融服務市場的改革,應當針對這一情況制定相應的政策,促進金融服務貿易的全面均衡發展。

相關協定

部長會議《關於金融服務承諾的諒解》
世界貿易組織部長會議就各成員方關於金融服務的具體承諾達成了以下協定:
1.維持現狀
各成員方就市場準人、國民待遇方面所制定的絨服務貿易總協定》不一致的措施,應限制在達成協定時已有的程度內。
2.市場準人
(1)壟斷權。每一成員方應將其現有的金融服務壟斷權列人其承諾表內,並應採取措施逐步減少其適用範圍。
(2)公共機構購買的金融服務。除《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定的“政府採購”情況外,每一成員方應確保給予其他成員方在其境內的金融服務提供者以最惠國待遇,並在公共機構購買金融服務方面給予國民待遇。
(3)跨國境貿易。每一成員方應允許其境內的非居民金融服務提供者提供下列服務:與貨物運輸有關的保險;再保險及輔助服務;提供和轉讓金融信息和金融數據處理;提供與金融服務有關的諮詢性服務和其他輔助性服務。每一成員方應允許其居民在其他成員方境內購買“關於金融服務的附屬檔案”所列明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
(4)商業實體。每一成員方應給予其他成員方的金融服務提供者在其境內建立或擴大商業實體的權利,包括通過兼併等方法獲取現有企業的方式,但可以對其建立和擴大商業實體的行為規定要求、條件和程式。
(5)新金融服務。成員方應允許其他成員方的金融服務提供者在其境內提供任何新的金融服務。
(6)信息轉讓與信息處理。成員方不能採取措施限制對金融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而言是必不可缺的信息轉讓和信息處理。
(7)人員的臨時進人。每一成員方應允許在其境內正在建立或已經建立商業實體的其他成員方的下列人員臨時進入境內:為創辦、控制與經營經濟實體而不可缺少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經營專家;與金融服務提供者有聯繫的計算機專家、電信服務專家、財務專家以及保險專家和法律專家。
(8)非歧視性措施。每一成員方應努力消除或限制下述對其他成員方金融服務提供者有重大不利影響的措施:以各種形式阻礙其他成員方的金融服務提供者提供該成員方允許的金融服務;限制金融服務提供者向該成員方全境擴展業務的活動;在其他成員方金融服務提供者屬於主要提供證券服務的情況下,對銀行與證券服務的供給適用相同措施。
3.國民待遇
每一成員方應準許其他成員方的金融服務提供者在其境內使用政府機構管理的支付和清算系統,在金融活動中可以使用官方資金籌措設施;可以取得境內金融組織的會員資格。

貿易協定

《全球金融服務貿易協定》
由於各成員方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中對金融服務貿易中的具體承諾義務並沒有達成協定,根據世界貿易組織部長會議《關於金融談判的決議》的安排,烏拉圭回合結束後,各成員方繼續進行金融服務貿易的談判,並於1997年12月13日達成《全球金融服務貿易協定》。該協定涉及全球95%的金融服務貿易領域,世界貿易組織的102個成員方作出了開放金融服務貿易市場的承諾,協定的簽定加快了國際金融服務市場的進一步自由化。

《全球金融服務貿易協定》是一份關於金融服務的議定書,主要涉及金融、保險業市場準人的規定,該協定的主要內容包括:(l)允許外國公司在國內建立金融服務機構並按市場競爭原則運行;(2)外國公司享受同國內公司同等的進人市場的權利;(3)取消對跨國服務貿易的限制;(4)允許外國資本在本國投資項目中所占比例超過50%。在議定書之後附列了各國遞交的具體承諾清單,這些承諾表將作為《服務貿易總協定》第五項附錄的附屬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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