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溫州總商會

金華溫州總商會成立於2004年八月由金華市經濟協作辦業務主管。商會的會員主體由在金華從事生產經營的溫州籍人士自願組成的民間自治團體。經過四年的發展,現已取得了突破性的發展。商會現有會員一千多人,理事會成員單位165家,其中理事85人、副會長65人、常務副會長13人、秘書長1人、會長1人、顧問5人、名謄會長3人,是在義異地商會中隊伍最龐大的商會。商會組織機構設有:商務貿易部、維權服務部、會員發展部、財務監督部、信息企劃部、商會黨支部、婦女聯絡部、秘書處、團支部、人民調解委員會、招商事業部及扶貧幫困基金管理小組等。

首任會長

由“原金華溫州商會會長姜永忠博士”升級榮任,兼首任義烏溫州商會會長

破格升級

金華溫州商會成立五周年破格升級為總商會大會暨義烏溫州商會成立大會2009.12.12日在義烏大酒店召開,
國內外3800多位社會各界名流與會,創下異地溫州商會歷屆周年慶典人數之最。
金華溫州總商會會長兼義烏溫州商會會長姜永忠說:
“我們邀請了金華溫商代表、海外溫籍僑領、全國各地知名溫州商會會長和義烏知名民營企業家及義烏40多家異地商會會長和秘書長等,總計3800多人,來共同見證金華溫州總商會五年來走過的風雨歷程。”
商會慶典晚會在義烏市體育館舉行大型文藝演出,央視名主持孫小梅主持。
國內實力派歌星董文華、楊坤、李慧珍等前來捧場。會務支出約300萬元。
世界中國商會網充分肯定金華溫州總商會成立五周年以來所取得的成績,
並認為 該商會慶典創造了 歷屆溫州商會周年慶典參會人數最多的紀錄。
金華溫州商會成立於2004年,今年破格升為金華溫州總商會,旗下有金華直屬、東陽、蘭溪、永康溫州商會和金華文成、蒼南、平陽、永嘉等溫州商會,擁有會員2000多人。據了解,在金華的“十萬溫州軍團”主要從事飾品、玩具、包裝、賓館、餐飲、物流、娛樂等行業,部分溫商企業已經成為各自行業及當地的骨幹企業。

主管領導

金華溫州總商會是在金華市經濟協作辦主管領導下,由在金華市從事生產、經營的溫州籍人士自願組成的民間經濟自治團體。

商會宗旨

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為根本準則,自我教育;自我協調;
自我約束;資源共享;團結拼搏;愛國敬業;遵守法律;弘揚社會主義新道德、新風尚,為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作貢獻。

活動規範

商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為根本準則,以《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為規範。

業務範圍

(一)引導會員積極參加國家和地方的經濟建設,為中華民 族的偉大復興作貢獻;
(二)有計畫地向會員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加強思想工作,不斷提高會員的基本素質;
(三)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導引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先富幫後富,扶助 社會弱勢群體,支持慈善事業,積極回報社會;
(五)為會員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融資、諮詢及 政企溝通等服務;
(六)工商培訓幫助會員改善經管,文明經商,提高產品質量,組織展銷交流會等經貿活動,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服務;
(七)為會員提供有關證明,協調關係,調解經濟糾紛;
(八)辦理好會辦事業、日常事務;
(九)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委託事項。

商會章程

第一章
本商會的名稱是金華市溫州總商會。英文譯文:The chamber of commerce of wen zhou(jin hua)。
第二條 本商會的性質是:在金華市範圍內從各種經濟成份的溫州籍
工商企業、個體經營戶以及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民間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為根本準則,自我教育;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資源共享;團結拼搏;愛國敬業;遵守法律;弘揚社會主義新道德、新風尚,為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作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的業務主管機關是金華市經濟協作辦。
第五條 本商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金華市民政局。
本商會的住所是浙江省義烏市稠州北路999號(電話:85582116)業務範圍第七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引導會員積極參加國家和地方的經濟建設,為中華民
族的偉大復興作貢獻;
(二)有計畫地向會員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加強思想工作,不斷提高會員的基本素質;
(三)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導引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先富幫後富,扶助
社會弱勢群體,支持慈善事業,積極回報社會;
(五)為會員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融資、諮詢及
政企溝通等服務;
(六)開展工商專業培訓,幫助會員不斷改善經營管理,樹
立文明經商意識,不斷提高產品質量,積極組織展銷
會、交流會等經貿活動,為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服務;
(七)為會員提供有關證明,協調關係,調解經濟糾紛;
(八)辦理好會辦事業、日常事務;
(九)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委託事項。
第三章
第八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企業和個人,可成為本會
的企業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九條 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在企業發展、見義勇為、扶貧邦困等方面具有一定的
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商會辦公室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要求商會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辦理本商會委託的其它事項。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本商會,並交回會員牌和會員卡。如果交費時間滿一年,會員應主動及時交納下年度的會費,如果交費時間已到,在辦公室通知後45天仍不交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嚴重違法行為,如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被查處者,經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本商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決定本商會的其它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1/2以上的會員(或會
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有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並委託辦公室負責對新會員的資格審查和吸收工作。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
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
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秘書長和副會長組成。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議須有1/2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會長辦公會議每季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應為專職;特殊情況,經理事會決定可以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
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
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
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
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1/2以上會員(或
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
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
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審核財務開支情況,並在有關憑證上籤字。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三十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的年收取標準,視商會的發展及會員的實際情況,每年可作調整,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嚴格按《財會法》辦事。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地方財政部門的監督。如果資產來源屬國家撥款、社會捐贈或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換屆或變更法人代表前必須接受社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策第四十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主、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登記,由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 年 11 月25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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