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環境保護局

1981年月10月,金昌市成立同年市政府成立“金昌市環境保護辦公室”,1984年設立“金昌市環境保護局”,1983年和2000年分別設立永昌縣城建環保局和金川區環境保護局。1996年在全市12個鄉鎮設立環保員。目前,全市已形成市、縣(區)、鄉(鎮)三級環保管理機構和市、縣(區)二級環境保護委員會。 金昌市環保局現有職工59人,設局辦公室、環境管理科和科技宣教法制科,下屬金昌市環境監理所、環境監測站和環境科學研究所三個事業單位。全局專業技術人員27人(其中高級4人,中級20人),擁有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系統、原子吸收、離子色譜等大型監測儀器,有對內、對外二套信息網路系統和監測、監理數據傳輸系統,能夠較全面地承擔環境行政管理、環境執法、環境監測等各項職能。多年來全市環保工作名列全省前茅,市環保局二次被命名為“全國環保系統先進集體” ,並有多項科研成果分獲國家、省、市環境監測成果獎和科技進步獎,2001年全市環保系統被命名為省級“文明行業”,2002年又被推薦為全國“文明行業”評選單位。

主要職責

(一) 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定環境保護的行政規章草案及其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受市政府委託組織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定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重大經濟政策;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全市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

(二) 監督管理全市大氣、水體、土壤、噪聲、輻射、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工作,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 監督對全市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以及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綜合管理全市自然保護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土地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的各類國家級、省級和市級自然保護區審查、審批建議;主管政府授權的綜合類型或者特殊類型的自然保護區。

(四) 指導和協調解決市域內重大環境問題;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解決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協調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歸口管理全市環境管理、排污收費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五) 監督執行國家及省頒布的各類環境標準;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報全市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全市環境狀況公報;定期發布城市和重要流域環境質量狀況;參與編制全市可持續發展綱要。

(六) 制定和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規定審定市管和省委託的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參與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的管理;指導全市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負責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市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負責全市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檢查的組織工作。

(七) 組織全市環境保護科技發展、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作;管理市內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建立和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參與指導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八) 負責全市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制定全市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監測。

(九) 管理全市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參與協調市內重要環境保護國際活動;管理和組織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國際交流合作與國際履約工作,統一對外聯繫;管理全市環境保護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受市政府委託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負責與環境保護國際組織聯繫工作。

(十) 負責全市核輻射環境管理工作,擬訂有關方針、政策、規章和標準;參與全市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全市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壓設備實施安全監督。

(十一) 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 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系統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指導全市環境保護系統隊伍建設、業務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規劃與組織全市環境保護系統在職人員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

(十三) 承擔市環境保護委員會的具體工作,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環保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紀檢監察室與其合署)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後勤管理等工作;管理局機關基本建設、內部財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導全市環境系統隊伍建設;負責環保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
紀檢監察室負責局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協調、監督開好黨內民主生活會;負責本系統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查處或配合有關部門查處局系統內有關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
(二)規劃財務科
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承擔機關、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管理市級環境保護補助資金、污染治理專項資金;負責市環保示範工程及其他環保項目的立項並下達資金計畫;組織協調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
(三)環境管理科
監督環境保護規劃、政策、法規、標準的執行;擬訂和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固體廢物、光、惡臭、化學品、機動車污染防治法規和規章;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總量控制計畫,考核總量減排情況;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擬定有關污染防治規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監督管理危險固體廢物及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處置;組織實施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與輻射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放射性與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運輸、安裝、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全市自然保護區規劃;對國家、省級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工作;主管法律規定應由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自然保護區;綜合協調、統一監督管理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指導全市農村生態示範創建和生態農業建設。
(四)環境影響評價科
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以及全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工作,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
(五)政策法規和宣傳教育科
擬訂環境保護政策;承擔涉及環境保護的其他政策的制定工作;承擔巨觀環境保護政策研究和環境保護科技工作;承辦市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書考核相關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局新聞審核和發布;承擔全市環境標準、環境基準和技術規範的擬訂工作;參與指導和推進循環經濟、清潔生產與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調查評估全市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

事業機構

金昌市環境監察支隊,副縣級建制。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依法對全市範圍內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執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負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或危及人身安全的污染事故的現場緊急處置,並參與調查處理;負責轄區內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污染糾紛的調解處理;參與污染治理年度計畫的編制,並負責該計畫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轄區內排污企業的排污申報登記、排污量核定工作;執行環境監察報告制度,負責市管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的組織、實施、審核、匯總及上報工作;負責轄區內自然生態環境、農業生態環境的監察;負責“三同時”建設項目及限期治理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排污費的核定、徵收及財務報表編制;負責環境監察統計檔案管理;依據委託依法對轄區內單位或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按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監察支隊設3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

負責支隊日常事務工作,起草支隊工作計畫、工作總結、報告和有關檔案;負責支隊的檔案、保密、信息等工作;負責支隊會議組織、培訓、文電處理、行政事務管理及各項規章制度的擬定和實施;依法對全市範圍內的所有單位或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對環境監察執法文書、執法工作程式、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二)排污費征稽科

負責轄區內排污企業的排污量、排污費核定工作;執行環境監察報告制度;組織協調排污費徵收工作;開展業務指導及稽查管理工作;負責排污費財務、統計報表的編報匯審工作;負責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的組織、實施、審核、匯總及上報工作。

(三)環境監察科

依法對全市範圍內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實施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負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或危及人身安全的污染事故的現場緊急處置,並參與調查處理;負責轄區內污染事故、生態環境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和污染糾紛的調解處理;負責對建設項目環評和“三同時”執行情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的現場監察和統計報表的編報匯審工作。

人員編制

(一)市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1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科級領導職數7名。非領導職務職數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另核定工勤事業編制2名。

(二)市環境監察支隊事業編制18名(參照國家公務員法管理),其中:支隊長1名(副縣級),科級領導職數5名(含2名副支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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