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計畫草案

重整計畫草案是指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編制的有關復興公司並償還債權人債務的初步方案。

重整計畫草案的提交

重整計畫草案應由重整人制定並提交給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

具體為:重整計畫草案在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時,即由債務人制定;在管理人管理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時,由管理人制定,其目的在於確保重整計畫草案通過後的執行和落實。

企業破產法第八十條對此有明確規定: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時,由債務人製作重整計畫草案。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製作重整計畫草案。

重整計畫草案的批准

(1)批准程式。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畫草案時,重整計畫即為通過。自重整計畫通過之日起l0日內,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計畫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准,終止破產程式,並予以公告。

(2)強制批准。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畫草案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過重整計畫草案的表決組協商。該表決組可以在協商後再表決一次。但雙方協商的結果不得損害其他表決組的利益。

未通過重整計畫草案的表決組拒絕再次表決或者再次表決仍未通過重整計畫草案,但重整計畫草案符合下列條件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計畫草案。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計畫草案符合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准,終止重整程式,並予以公告:

按照重整計畫草案,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就該特定財產將獲得全額清償,其因延期清償所受的損失將得到公平補償,並且其擔保權未受到實質性損害,或者該表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畫草案;按照重整計畫草案,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和債務人所欠稅款將獲得全額清償,或者相應表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畫草案;按照重整計畫草案,普通債權所獲得的清償比例,不低於其在重整計畫草案被提請批准時依照破產清算程式所能獲得的清償比例,或者該表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畫草案;重整計畫草案對出資人權益的調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資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畫草案;重整計畫草案公平對待同一表決組的成員,並且所規定的債權清償順序不違反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破產財產清償順序。債務人的經營方案具有可行性。

(3)未獲批准的法律後果。根據規定,重整計畫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獲得強制批准的,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畫未獲得批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重整計畫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獲得批准,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畫未獲得批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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