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公民代理民事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公民代理民事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是由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13-04-07發布,生效日期2013-04-07。

各中、基層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門:
《關於公民代理民事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已經市高法院2013年第6次審判委員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2013年4月7日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公民代理民事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了維護正常的訴訟秩序,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規範公民代理民事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全市法院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公民代理,是指除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以外的公民代理參加民事訴訟的活動,或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以公民身份代理其近親屬或所在單位進行民事訴訟的活動。
第二條 以下公民可以在民事訴訟中接受委託擔任訴訟代理人:
(一)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二)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前款第(一)項的“近親屬”是指當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係的親屬;“工作人員”是指與法人、其他組織存在勞動或人事關係的人員。
第三條 當事人委託他人以公民身份代理自己參加民事訴訟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授權委託書;
(二)代理人的身份資料;
(三)委託近親屬的,應當提交受委託人與其存在近親屬關係的證明材料;
(四)委託所在社區、單位或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的,應當提交推薦書;
(五)委託工作人員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受委託人系其工作人員的勞動契約或社會保險關係等證明材料;
(六)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條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公民代理授權委託書和相關證明材料後,應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按照相關規定另行委託符合條件的訴訟代理人。
第五條 受委託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其以公民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系本院現職審判人員、其他工作人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系本院離任審判人員或其他在編工作人員,但當事人近親屬的除外;
(五)系執業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但當事人近親屬的除外;
(六)拒絕或不如實填報申請材料的;
(七)收取報酬的;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不應擔任訴訟代理人的。
第六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並準許以公民身份代理後,該公民在二審、再審、執行等後續程式中繼續接受委託擔任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審查,但出現本規定第五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七條 代理人以公民身份接受委託參與民事訴訟活動,請求被代理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條 公民代理人提供或協助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據材料,煽動、教唆當事人或他人擾亂訴訟秩序等情節嚴重,或哄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法院工作人員的,人民法院可取消其繼續參加本案訴訟活動的資格,並有權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九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施行前已經人民法院準許的公民代理,可繼續代理至案件審結。
第十條 執行程式中的公民代理行為,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高法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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