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體情況
機構改革後,共設定區級黨政機構 45個。
黨委機構 12個,其中,紀檢監察機關 1個,工作機關 11個;政府工作部門 33個。
職能最佳化
(一)對應市級機構改革,調整最佳化相應機構和職能
1、建立健全和最佳化區委對重大工作的領導體制機制
(1)組建區監察委員會,同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不再保留區監察局。
(2)組建區委外事工作委員會,作為區委議事協調機構。區委外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區政府辦公室。
(3)組建區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區委教育工作委員會與區教育委員會合署辦公。
(4)將區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改為區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區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區委辦公室。
(5)將區委全面推進依法治區領導小組改為區委全面依法治區委員會,區委全面依法治區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區司法局。
(6)將區國家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改為區委國家安全委員會,區委國家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區委政法委員會。
(7)將區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改為區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作為區委工作機關,對外加掛區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牌子。
2、加強區委職能部門的統一歸口協調管理職能
(1)區委組織部統一管理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將區機構編制委員會改為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作為區委工作機關,歸口區委組織部管理。
(2)區委組織部統一管理公務員工作。將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公務員管理職責劃入區委組織部。
(3)區委宣傳部統一管理新聞出版、電影工作。對外加掛區新聞出版局牌子。
(4)區委統一戰線工作部統一管理民族宗教、僑務工作。不再保留區政府民族宗教事務辦公室牌子。區委統一戰線工作部保留區委台灣工作辦公室(區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牌子。
組建機構
(1)組建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不再保留區規劃局、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組建區生態環境局。不再保留區環境保護局。
(3)組建區農業農村委員會。不再保留區農業委員會、區畜牧獸醫局。
(4)組建區文化和旅遊發展委員會。不再保留區文化委員會、區旅遊局。
(5)組建區衛生健康委員會。不再保留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6)組建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組建區退役軍人事務局,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按中央和市委有關改革部署實施。
(7)組建區應急管理局。不再保留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區煤炭工業管理局)、區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區政府救災辦公室)。
(8)組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再保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開州區分局、區質量技術監督局以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開州區分局。
(9)組建區醫療保障局。組建區醫療保障局,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10)重新組建區司法局。不再保留區政府法制辦公室。
(11)最佳化區審計局職責。將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重大項目稽察職責,區財政局的區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職責、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監事會職責劃入區審計局。
(12)按照中央和市委有關部署, 配合做好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工作。
撤銷機構
(1)不再設立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有關職責交由區委政法委員會承擔。
(2)將區委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職責交由區委政法委員會、區公安局承擔。
對接機構
1、與市級機構基本對應的其他機構
區委辦公室作為區委工作機關;區政府辦公室、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區教育委員會、區科學技術局、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區公安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區城市管理局、區交通局、區商務委員會、區統計局、區信訪辦公室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其中:
(1)最佳化區委辦公室職責。保留區委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區國家保密局)、區委機要局(區密碼管理局)牌子。不再保留與區檔案館合併設立的區檔案局。
(2)區委區政府督查辦公室職責分別由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承擔。不再保留中共重慶市開州區委重慶市開州區人民政府督查辦公室。
(3)將區委辦公室管理的區委區政府信訪辦公室調整為區信訪辦公室,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不再保留中共重慶市開州區委重慶市開州區人民政府信訪辦公室。
(4)最佳化區委宣傳部職責。不再保留區委對外宣傳辦公室、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不再保留區委黨史研究室牌子。
(5)最佳化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職責。將區商務局的有關糧食方面管理職責劃入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將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區煤炭工業管理局)的煤炭行業管理職責劃入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將區城鄉建設委員會、區交通委員會、區水務局、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區農業委員會、區商務局、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區城市管理局、區林業局、區移民局等部門工程項目招投標的監督、管理等職責劃入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加掛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牌子。對口支援協調監管職責由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扶貧對口支援項目實施職責由區扶貧辦公室承擔,移民對口支援項目實施職責由區水利局承擔。
(6)區政府教育督導室設在區教育委員會。
(7)組建區科學技術局。不再保留區科學技術委員會。
(8)最佳化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職責。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承擔軍民融合發展相關職責。
(9)組建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不再保留區城鄉建設委員會(區民防辦公室)。
(10)區城市管理局不再保留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牌子。
(11)將區交通委員會更名為區交通局。
(12)將區商務局更名為區商務委員會。
2、因地制宜設定的機構
區委研究室、區委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區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區委老幹部局作為區委工作機關;區水利局、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區扶貧開發辦公室、區政府研究室、區林業局、區招商投資促進局、區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其中:
(1)組建區委研究室。作為區委工作機關。
(2)將區委老幹部局由區委組織部管理調整為區委工作機關,歸口區委組織部管理。區委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工作委員會與區委組織部合署辦公。
(3)將區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調整為區委工作機關。
(4)組建區水利局。不再保留區水務局、區移民局。
(5)組建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組建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6)組建區政府研究室。組建區政府研究室,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7)重新組建區林業局。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歸口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管理。
(8)組建區招商投資促進局。組建區招商投資促進局,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9)組建區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不再保留政府派出機構區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