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瀘州商會

第十一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商會簡介

商會的工作目標是不斷增強商會凝聚力,抱團發展,使會員企業在重慶經濟發展的機遇期抓住機會,做大做強,在商會形成一大批在重慶、瀘州有影響的大企業,通過建成集團公司,幫助一大批中小企業發展壯大,使會員企業均得到經濟發展成果的分享。

商會章程

(一屆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二屆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重慶市瀘州商會,英文譯名:Luzhou Chamber of Commerce,Chongqing 。
第二條 重慶市瀘州商會是聚合瀘籍在渝商界人士資源的平台。由瀘籍在渝人士創辦的企業和瀘州市企業派駐重慶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不分所有制性質,平等、自願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依法註冊登記的聯合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貫徹落實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按市場化原則規範和發展商會。團結瀘州在渝商界一切力量,積極配合瀘渝兩地黨委、政府參加瀘渝經濟合作和建設。繁榮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立足促進經濟合作和商品流通,開展相關的商業經濟活動,相互交流經營經驗和經濟信息,強化瀘渝兩地經濟聯繫與合作。堅持商業誠實信用原則,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為所有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瀘渝兩地黨委、政府在渝商界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四條 本會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工商聯、重慶市經信委的 監督和管理;同時接受四川省人民政府駐重慶辦事處和重慶市四川商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會址:重慶市南坪西路70號副18號重慶維客商務酒店2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參與並促進國家新一輪西部開發,加強瀘渝經濟合作。引進資金項目、科技人才,建立科技商貿合作關係,完善信息平台。依法靈活運用金融工具和產品,依規進入或建立融投資平台。推薦會員企業積極開展瀘籍勞務輸出活動,依靠瀘州各區縣政府駐渝機構,充分發揮本會在瀘渝經濟活動中的協調和促進作用。
(二)開拓發展重慶市場。提供物資產品信息、拓寬商品流通渠道,宣傳推廣瀘州名、優、特產品,擴大重慶及重慶周邊地區市場份額,樹立並展示瀘州在渝企業的形象。
(三)加強同重慶和瀘州兩地的經濟、文化交往和信息交流,溝通各行業間的經濟往來,相互學習交流,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本商會的活動形式和內容:
1.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會員企業參觀學習,組織會員企業進行商貿經濟考察活動,組織企業進行招商引資活動。
2.組織會員及關聯企業參加瀘渝兩市的各類招商引資說明會、投資洽談會、專業博覽會等,為會員提供和創造商機。
3.舉辦並組織會員企業參加相關課題講座會、經濟信息交流會。
4.參與瀘州有關勞動部門組織的瀘籍農民工輸入到渝活動。
5.商請重慶有關部門宣講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6.協調重慶市有關部門和單位為本會會員維護合法權益。
7.定期或不定期編印商會會刊、周報等,完善商會網站建設,將蒐集整理的相關信息傳送會員單位,使會員企業受益。
8.委託律師事務所和仲裁委員會為會員單位提供法律、法規的咨
詢服務。
9.組織其他合法,且有益於會員企業的相關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一般為單位會員。本會會員分為會長會員單位、常務副會長會員單位、副會長會員單位、理事會員單位、中心會員單位、普通會員單位六個級別。
本會的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申請加入,並如實填寫入會申請表。
(二)在所從事行業或領域中具有一定經濟實力,具有較好的業務成就或工作業績的企業、法人或個人,或熱愛支持瀘渝兩地經濟發展、信任瀘州商會的各界人士。
(三)自願為本會服務,能自覺遵守本會《章程》和相關的管理制度,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相關活動。
(四)遵守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在參加本會前沒有參加黨和國家明令禁止或取締的社會活動。
(五)申請成為各級別會員單位條件如下:
普通會員單位:瀘籍在渝企業、個人。並符合上述條件,辦理會員證。
中心會員單位:瀘籍在渝企業、個人。並符合上述條件,交納該級別會員單位應交納的會費或發展基金。
理事、副會長會員單位:瀘籍在渝企業、個人。並符合上述條件,交納該級別會員單位應交納的會費或發展基金;四川在渝各級商會的理事單位、副會長單位、常務副會長單位享有優先加入的權利。
常務副會長會員單位:瀘籍在渝企業、個人。並符合上述條件,由本會指導單位根據地域代表性和行業代表性在會員單位中遴選推薦,並交納該級別會員單位應交納的會費或發展基金。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各級別會員單位審議通過程式如下:
普通、中心會員單位或個人自願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秘書處審查通過即可成為本會會員,秘書處審查通過後須報常務理事會備案。
理事、副會長會員單位或個人自願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秘書處審查確認符合條件,報會長工作會審議通過,並交納該級別會費或發展基金後即可成為本會理事、副會長會員單位。
常務副會長會員單位須具具備常務副會長條件,經其自願申請,秘書處初查後報監事會審查資格並徵求本會指導單位意見,並交納該級別會費或發展基金後,報會長工作會審議通過。
會長單位一般由換屆領導工作小組推薦,送會長工作會審議通過提名,經會員大會選舉通過生效,並交納該級別會費或發展基金。、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享有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各種活動權。
3.享有獲得參與本會活動和合作機會的優先權。
4.優先獲得本會授予或者支持獲得社會榮譽的權利。
5.經本會會長工作會同意,優先享有獲得本會有形資產、無形資產的使用權。
6.具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權和監督權。
7.具有自願入會和自由退會的選擇權。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如果一年不履行義務(含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單位主動申請退會或者視為自動退會情形,由秘書處提出書面意見,會長工作會同意,送理事會備案。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秘書處提交會長工作會審議,經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 所有申請並依照程式加入本會的會員單位負責人和個人會員組成本會的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會長是本會法定代表人。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通過和罷免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審議通過或選舉會長
(三)審議會長工作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收取標準
(五)決定本會理事會提交審定的工作方針和其他重大事項
(六)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形成的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監事會提出並經會長工作會表決通過,依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由秘書處組織承辦,由會長主持,會長因故不能主持由執行會長或委託監事會主席主持。
第二節 會長工作會
第十八條 會長工作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單位的負責人組成,是本會的執行機構和日常議事機構,也是會員大會的決策機構。
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本會重大事項,對會員大會負責。會長工作會一般由會長或執行會長主持會議。
第十九條 會長工作會的職權
(一)研究、貫徹和落實本會全年工作計畫和重大活動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或解聘
(四)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制定、修改本會會費的收取辦法;在會員大會上作本會年度財務預算、財務決算、工作報告
(六)制定、修改本會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會長工作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或執行會長(或會長委託的常務副會長)主持,到會會長過2/3數方可舉行,會長工作會決議經到會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 會長工作會召開前,秘書處應至少提前三日通知副會長以上參會人員,並準備會議的書面議題,書面議題應至少提前一日送達參會人員。
第二十二條 會長工作會決議應由秘書處整理,形成書面決議,並經參會的會長、常務副會場、副會長簽字確認,不同意決議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可以在決議上表明自己的意見。
第三節 監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監事會主席一名和監事組成。監事由會員推薦,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產生。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是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的職權
是:
(一)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對會長工作會及決議提出意見,並對決議進行督促和檢查
(三)監督和檢查本會財務運行情況
(四)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五)在涉及本會重大事項的特殊情況下,可以會同本會指導單位召集特別會長會議事
(六)對本會的資產、國家撥款、社會捐贈、資助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成員可列席會長工作會。監事會會議須有2/3
數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監事會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其他形式通報情況。
第四節 秘書處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秘書處,秘書處是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人。根據商會業務發展情況由會長工作會核定人員編制,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多個工作部門。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由會長提名,徵求監事會的意見後,經會長工作會決定聘任或解聘。依照程式還應報本會主管部門備案。副秘書長的聘任或解聘,經秘書長提名或提議,經會長工作會決議通過。其他工作人員聘任或解聘,由秘書長報告會長或執行會長,經同意後實施決定聘任和解聘,報會長工作會備案。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副秘書長的待遇由會長工作會決定,其他工作人員的待遇由秘書長報方案,由會長或執行會長決定,並報會長工作會備案。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秘書長任職,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監事會成員不受年齡限制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自覺遵守本會章程,並能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會長工作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每屆任期五年。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會員大會和會長工作會
(二)代表本會簽署對內外重要法律檔案
(三)督促並檢查秘書處對會員大會、會長工作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負責或者委託執行會長對內設機構運行情況進行管理
(五)應該由會長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在會長或者執行會長的領導下,編制並主持本會日常工
作,組織實施經會長工作會通過的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會員單位與會長工作會的工作關係,收集整理有關
信息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作相關匯報。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辦事機構等主要負責人人
選,交會長工作會決定。
(四)承辦會長工作會交辦的其它事務。
(五)負責承擔發展本會會員,審核申請人的相關材料等事宜
(六)主動聯繫會員,並對會員提供相應的服務和支持
(七)協助並指導本會會員單位開展各類活動
(八)處理秘書處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會費收取、商會經營管理、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利息或者會費投資收益
(四)政府資助
(五)商會資源獲得的經營性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個體和團體會員均應向本會履行義
務,交納一定數額的會費或者發展基金。本會的會費收取按照級別不同和會員性質不同,可以區別收取。會費收取的額度可以每屆不同,具體收取辦法由會長工作會決議,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三十八條 商會的會費採取逐年交納會費或交納發展基金,或一次性收取等方式進行。商會的會費一般按屆收取,交滿一屆的可以不再收取,非因故取消會員資格,可以享有本會終身會員資格。
交納發展基金的會員企業,當其退會或變更會員級別,則可退還或增減其交納的發展基金。
第三十九條 凡是以本商會的名義籌辦公司或具體業務,均應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會長工作會決定同意後並出具書面同意檔案方可使用。凡使用本會名義進行的商業運作,均應在其所獲得的利益中分割一定的比例資助給本會,作為本會的發展基金。具體比例由使用單位提出,由會長工作會決定。
第四十條 鼓勵本會內部進行業務合作,凡是屬於本會的會員單位,在同等條件下應首先選擇本會會員進行合作,凡是本會會員之間的業務合作,所形成的利潤,受益方應分割一定比例資助予本會,作為本會的發展基金。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本會的發展。本會在支付日常經營活動經費外,結餘資金可以用以購買本會永久性的辦公場所等,用於改善本會發展的條件。
第四十二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本會秘書處及其他執行機構必須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監事會對財務內控情況進行監督,相關部門及工作人員應無條件配合。
第四十三條 本會會計、出納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設定。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監事會指定專人監交。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團體或個人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管,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由會長或執行會長提議,方案由會長工作會確定。
第六章 換屆選舉
第四十八條 每屆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為五年,每一屆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應組織換屆選舉。
第四十九條 換屆選舉工作由監事會負責執行。在每屆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應由監事會主持召開會長工作會,推選換屆選舉工作領導小組。換屆選舉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由商會的會員單位負責人、業務指導單位派員組成,監事會主席任換屆領導小組組長。
第五十條 換屆選舉工作應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召開會長工作會,確定換屆選舉領導工作小組人員名單。
(二)換屆選舉工作領導小組應分別徵詢本屆會長、執行會長、部分常務副會長、部分副會長單位和業務指導單位的意見。根據徵詢的意見情況,制定出換屆選舉的方案和換屆工作日常表,提出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及監事候選人名單。
(三)換屆選舉工作領導小組將換屆選舉方案提交會長工作會討論通過。
(四)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新一屆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會成員及其他換屆選舉相關事宜。
(五)就本會換屆選舉情況向有關主管部門報批及業務指導單位備案。
第五十一條 會長連選可以連任,連任最長期限不超過兩屆,特殊情況例外,但應嚴格按照本會規定程式辦理。執行會長連選可以連任,不受屆數限制。
第五十二條 監事會主席連選可以連任,但連任最長期限不超過兩屆。監事會副主席、監事連選可以連任,可以不受屆數限制。
第五十三條 秘書長可以連聘,可以連任。
第五十四條 副會長、理事、中心會員、普通會員單位非主動申請退出,可以自動轉入下一屆。
第五十五條 本會當屆卸任會長經下一屆會長提議,經新一屆會長工作會審議通過,可以享受名譽或榮譽會長稱號。
第五十六條 監事會主席卸任,經本會業務指導單位提議,經新一屆會長工作會審議通過,可以享受名譽或榮譽監事會主席稱號。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由會長工作會提出,經會長工作會審議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商會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會長工作會提出終止方案或協定,經會長工作會審議通過。
第六十條 本會終止方案或協定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六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理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二條 本會經主管部門批准,並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退還給會員。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9年9月2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章程修訂經2012年二屆二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會長工作會。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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