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導協調全區安全生產工作,擬訂安全生產工作規劃,分析和預測全區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全區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二、承擔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區級有關部門和鎮街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考核全區各責任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實施及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
三、承擔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中央、重慶市在津和區屬國有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四、承擔全區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責任,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五、承擔工礦商貿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負責職業危害申報,依法監督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定和標準情況;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六、組織實施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措施、標準和規程,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七、負責組織區政府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根據區政府授權,依法組織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八、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全區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九、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
十、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十一、指導協調全區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
十二、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十三、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示範和推廣工作。
十四、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五、承擔區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六、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