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頒布
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政府關於劃定養犬重點管理區的通告
城鄉建設
永川府發17號
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政府
2008-5-6
法規內容
為進一步規範養犬行為,根據《重慶市養犬管理暫行辦法》,經區政府研究決定,設立全區養犬重點管理區。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養犬重點管理區範圍
永川城區。
二、飼養犬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規範養犬行為
(一)重點管理區飼養犬只實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記制度,一般管理區飼養犬只實行狂犬病免疫。犬只未經免疫、登記,不得飼養;
(二)養犬人應當自飼養之日起15日內,攜犬到所在地公安部門指定地點辦理養犬登記;
(三)不得攜犬進入機關、醫院、學校、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影劇院、商場以及設有犬只禁入標識的公園、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
(四)不得攜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運輸工具;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當徵得駕駛員同意;攜犬乘坐電梯的,應當將犬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懷抱、戴嘴套;
(五)重點管理區域內攜犬出戶的,犬只必須掛犬牌、束犬鏈,犬鏈長度不得超過1米,並由成年人牽領;
(六)飼養烈性犬、攻擊性犬的,必須在住所外顯著位置張貼警示標牌;攜烈性犬、攻擊性犬出戶的,除遵守本條相關規定外,還應當將犬只裝入犬籠或者為犬只戴嘴套;
(七)不得虐待、遺棄飼養犬只;犬只死亡的,養犬人不得隨意丟棄,應當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
(八)犬只在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養犬人應當立即清除;
(九)飼養犬只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攻擊他人;犬吠影響他人休息的,養犬人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制止;
(九)犬只給他人造成傷害的,養犬人應立即將傷者送醫療衛生機構診治,依法承擔疾病預防和醫療費用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重點管理區飼養犬只應當按年繳納管理服務費;
(十一)養犬應當遵守的其它規定。
三、區養犬管理工作舉報電話:
區公安局:110
區犬管辦:49577161 49577165
永川區公安局萱化路派出所:49863551
永川區公安局西大街派出所:49862223
永川區公安局南大街派出所:49847907
永川區公安局中山路派出所:49803594
永川區公安局雙龍派出所:49816622
四、違反本通告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重慶市養犬管理暫行辦法》和《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實施。二oo八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