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重慶市建設監理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英文名稱:Chongqing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縮寫:CCPMA)
第二條 性質:協會是在重慶市行政區域內合法從事工程建設監理及相關服務業務、項目管理等活動的企業和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協會的業務管理部門是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是重慶市民政局。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任務及宗旨:協會適應工程建設的發展和建設監理制的全面推行,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市社團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在政府和會員單位間發揮好橋樑紐帶作用,引導會員遵守“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職業準則,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改革開放的方針,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有效控制建設工程投資,質量和進度目標,開展工程建設監理制度化、標準化和科學化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熱情為會員服務,努力提高重慶市工程建設監理水平。
第四條 協會的基本業務
一、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技術規範標準,推動科技進步,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二、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推動行業的制度化、規範化和標準化及委託承辦的其他工作,配合主管部門做好誠信體系建設和規範市場行為。
三、開展行業調查,參與行業理論、方針、政策及工作方法的研究,代表會員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的意見和建議;
四、引導會員遵守職業的行為準則,促進會員之間的業務合作,維護行業的合法利益和會員的正當權益;
五、組織編輯重慶市建設監理的期刊、培訓教材及有關資料,組織國內外建設監理先進經驗考察交流;
六、協助會員做好管理體系相關貫標認證工作,為會員提供相關專業信息和技術諮詢服務;
七、加強行業教育培訓,組織交流推廣建設監理先進經驗,舉辦有關技術經濟、項目管理、建設監理等培訓研討,組織監理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及建設監理業務專題講座;促進國內外同行業間的聯繫和交流;
八、組織評選和表彰行業中有突出貢獻的企業和個人。
第五條 協會辦公地址:渝北區加州城市花園2幢11-4號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章程中所稱的會員是指本協會接納的從事工程建設監理、諮詢及項目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七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監理、工程諮詢及項目管理等活動的本地及外埠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諮詢及項目管理企業,或具有執業資格的個人,擁護本協會章程,自願加入協會並提交書面申請及有關證件,經常務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取得會員證書即為本協會會員。
第八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全體會員大會的議案有表決權;
三、參加協會舉辦的各種學術、交流等活動;
四、取得協會提供的各種信息資料;
五、對協會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六、有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自覺遵守本會制定的《重慶市建設監理行業自律公約》;
三、為協會開展活動提供所需的資料和接受所委託的工作;
四、按期交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出協會應以書面通知的方式,向協會秘書處辦理註銷手續。會員退會名單及原因將在協會會刊及網站上公示。
第十一條 會員不履行義務,由會長向其提出勸告。如有損害行業利益或聲譽,情節嚴重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必要時還可在行業內公布。
第三章 組織原則及機構
第十二條 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對重大事項的決策,均應經集體討論,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協會的組織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秘書處。會員代表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由各會員單位選派代表組成,每年舉行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如提前或延期應經理事會決定,但換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審議會費標準;
五、討論決定協會的終止等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的理事組成,每屆任期四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並向其報告工作;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正、副會長和常務理事;
三、根據會長的提名,確定正、副秘書長的聘任;
四、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由會長提名,確定聘請名譽會長和協會顧問的名單;
五、確定協會需設立處理日常事務的必要辦事機構;
六、制訂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
七、籌備召開會員代表會,決定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方案;
八、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審議確定增補或免去理事;
九、討論決定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如有不能完成任期而出缺,理事會應及時按照各職務稱別依次選舉遞補。
理事成員如因工作變動而不能完成任期,其所在單位可以書面提出申請更換名單,但需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通報理事會成員。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由理事會選舉的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約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對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過半數同意,重要事項須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會議時,可書面委託他人出席和參與表決。
常務理事會負責組建協會秘書處和任免其所屬各辦事機構的負責人。
由不少於五名的常務理事執行申請參加協會會員的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秘書處是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對常務理事會負責並每年向其報告工作一次。秘書長主持秘書處工作並確定聘免其所屬各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我市工程建設監理行業內有一定影響;
三、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笫二十三條 會長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當會長因故不能擔任法定代表時,可由會長建議和理事會通過,另確定法定代表人,並通報全體會員。每屆正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正副秘書長等成員的任期為四年,任期從當屆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時起至下屆代表大會結束時止,最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秘書長以上人員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四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舉辦各種培訓和其它有償服務的收益;
三、業務主管部門的拔款;
四、個人或其它單位的贈款;
五、其它合法的收益。
第二十五條 會員按年度交納會費,交納費額和時間由常務理事會確定。會費標準須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通過,方可實施。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民政局和建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專兼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修改協會章程須經常務理事會提議和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才能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四條 協會終止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三分之二的人數通過。理事會負責做好財產清算等善後工作,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出具清理債務證明,並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和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自律公約
(重慶市建設監理協會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2009年12月23日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監理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行為,維護我市監理市場秩序和監理行業的合法權益,提高我市監理行業的服務質量和社會信譽,促進我市監理行業的健康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製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所稱重慶市建設監理行業自律委員會(以下簡稱“自律委員會”),是指由重慶市監理協會會員選舉產生的、在重慶市監理師協會領導下的行業自律性組織。
第三條 所有在重慶市從事監理活動的監理企業及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本公約。
第二章 監理企業自律
第四條 監理企業在從事監理活動中,應自覺遵守“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行為準則,重約守信,嚴格監理,熱情服務。
第五條 嚴格遵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的監理資質等級和範圍內從事監理活動。
第六條 嚴格執行政府有關監理取費標準及相關規定(國家發改委、建設部《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發改價格[2007]670號),不以超出監理取費標準所允許浮動範圍的價格進行競標;不與任何建設單位訂立違背監理取費標準及相關規定的“陰陽契約”。
第七條 發現任何建設單位的監理招標公告、監理招標檔案的內容或監理契約條款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理行業利益的,應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自律委員會反映,並執行自律委員會就此做出的相應決議,共同抵制損害行業利益、有礙行業發展的行為。
第八條 不與任何單位串通投標或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不以任何方式詆毀、中傷監理投標的競爭對手;不以私下交易等不正當手段承攬監理業務。
第九條 嚴禁“同體監理”行為,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存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
第十條 依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合理配置監理人員。
第十一條 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以及重慶市有關勞動用工規定,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勞動保護,不拖欠員工工資,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主動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民間組織管理部門的監管,積極協助自律委員會對違反本公約的監理企業及所屬從業人員的調查。
第三章 從業人員自律
第十三條 自覺遵守《註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7號),恪守監理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在個人執業範圍內從事監理活動,嚴格監理,規範執業。
第十四條 不利用從事監理活動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向施工單位介紹勞動用工和工程材料、設備;對於不符合工程質量標準或強制性條文要求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和設備的驗收,堅決拒絕簽字。
第十五條 公正維護所監理項目相關主體各方的合法權益;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
第十六條 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註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不使用虛假證件、虛假工作經歷或隱瞞本人不良素質條件騙取監理企業聘用或與監理企業簽訂勞動契約。
第十七條 在與受聘監理企業訂立的勞動契約尚未解除或終止之前,不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不在任何施工單位或材料、設備供應單位兼職。
第十八條 監理從業人員調離或辭職,必須提前向受聘監理企業提出書面申請;離崗前必須辦妥各項監理業務交接;離崗後仍有義務協助完善所經手的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 積極協助自律委員會對違反本公約的監理企業及所屬從業人員的調查。
第四章 違約懲戒
第二十條 對於違反本公約的監理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懲戒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各項:
1、下達整改通知書;
2、業內通報批評,並登錄在協會不良行為記錄系統;
3、列入自律委員會重點監控對象,並建議政府相關部門對該企業實施重點監管;
4、將確認的違法情況及時告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一條 對於自律委員會做出的懲戒決定,可在接到《懲戒告知書》之日起10日內書面向自律委員會提出申訴,逾期將被視為放棄申訴權利。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公約自協會三分之二以上企業會員代表簽署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公約在執行過程中,如需修改和補充,應經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本公約由重慶市監理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