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安全生產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
渝辦發〔2012〕38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安全生產目標考核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重慶市安全生產目標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和《重慶市安全保障型城市發展規劃》(渝府發〔2011〕52號)等檔案精神,按照市政府關於全市安全生產年度工作部署要求,有效預防各類安全生產事故尤其是較大以上事故的發生,全面完成全市安全生產各項目標任務,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政府對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北部新區、萬州經開區、萬盛經開區、雙橋經開區管委會和市政府安委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考核。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組織實施,考核結果由市政府辦公廳予以通報,對工作成效突出的有關單位和人員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條 安全生產目標分為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和安全生產重點任務兩類。
安全生產控制指標:根據國務院安委會下達給我市的控制指標,結合市政府安全生產年度工作目標分解下達(控制指標下達測算方法見附屬檔案)。
安全生產重點任務:按照市政府安全生產年度工作部署要求分解下達。
第四條 考核採取評分制,滿分為100分。其中安全生產控制指標考評分為55分,安全生產重點任務考評分為45分。採用逐項扣分方式,每項扣分直至該項標準分扣完為止。
(一)安全生產控制指標考評分(滿分55分)。
1.綜合死亡人數考評分(滿分10分)。沒有超過控制指標的,得10分;超過控制指標的,超出部分每死亡1人扣1分。
2.較大事故起數考評分(滿分30分)。沒有超過控制指標的,得30分;超過控制指標的,每超過1起扣15分。
3.非法生產經建設設事故考評分(滿分5分)。發生非法生產經建設設事故,每死亡1人扣1分。
4.重特大未遂事故考評分(滿分5分)。每發生1起重特大未遂事故扣1分(重特大未遂事故是指造成1―2人死亡且10人以上重傷的事故,或者緊急疏散500人以上的事故)。
5.指標降幅或結餘考評分(滿分5分)。綜合控制指標降幅占2分,較大事故控制指標結餘占3分。年度綜合死亡人數與控制指標相比,降幅最大的得2分,其餘按比例得分。較大事故控制指標是1起的,沒發生得3分;控制指標是2起的,少發生1起得2分,沒發生得3分;控制指標是3起的,少發生1起得1.5分,少發生2起得2.5分,沒發生得3分。
(二)安全生產重點任務考評分(滿分45分)。
按照年初下達的安全生產重點任務,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按照評分標準對完成情況實施考核。
第五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一票否決”:
(一)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較大事故起數超過控制指標1倍以上(不含1倍)的;
(三)考核得分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
(四)瞞報、謊報、漏報或故意拖延事故報告的。
第六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北部新區、萬州經開區、萬盛經開區、雙橋經開區管委會和市政府安委會成員單位的考核。根據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和重點任務完成情況,經統一組織考核,分別評定為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優秀單位和達標單位。
第七條 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統計數據自上一年12月21日起至當年12月20日止,報送時間截至當年12月21日。如果當年12月21―31日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則納入當年考核。
第八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北部新區、萬州經開區、萬盛經開區、雙橋經開區管委會和市政府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應將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各自的有關部門和單位。
第九條 市政府安委會要強化過程考核,及時掌握全市安全生產目標任務完成進展情況。要加強對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的組織領導,確保考核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第十條 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根據本辦法制定安全生產目標考核表彰獎勵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全市安全生產控制指標下達測算方法
附屬檔案
全市安全生產控制指標下達測算方法
一、區縣(自治縣)、經開區安全生產控制指標下達測算方法
(一)安全生產事故綜合死亡人數控制指標。
1.按照近5年綜合死亡人數平均數和近5年綜合控制指標平均數各占50%之和下降一定幅度,下達安全生產綜合控制指標。
2.下降幅度結合國務院安委會下達給我市的綜合控制指標和市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確定。
3.近5年死亡人數統計中,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別重大事故死亡人數按30%計算,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死亡人數按50%計算。
4.安全生產綜合控制指標不得超過上一年控制指標數。
(二)較大事故控制指標。
1.近5年較大事故平均起數小於1起(含1起)的,較大事故控制指標數下達1起。
2.近5年較大事故平均起數大於1起、小於3起的,按四捨五入方法取整下達較大事故控制指標。
3.近5年較大事故平均起數大於3起(含3起)的,較大事故控制指標數下達3起。
二、市政府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安全生產控制指標下達測算方法
(一)安全生產事故綜合死亡人數控制指標。結合國務院安委會下達的指標和市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目標下達。
(二)較大事故控制指標。結合近5年較大事故平均起數和市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目標下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