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備〔2014〕371號
重慶市國土房管局關於規範商品房配套車位銷售有關問題的通知
渝國土房管〔2014〕734號
各區縣(自治縣)國土房管局、房管局,主城各區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中心:
為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車位銷售行為,解決當前房地產企業商品房車位銷售的有關問題,根據市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精神,現就商品房配套車位銷售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車位產權單位對車位具有處置權,小區配套車位既可出租也可出售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合法銷售手續後可根據企業自身經營狀況對小區車位自主選擇出租或出售,車位出租或出售由企業自行決定。
二、車位銷售應首先滿足業主需要,在規定時間內業主放棄購買的,多餘車位可向其他業主出售
車位預售的,房地產企業應取得車位預售許可。預售期間,擬出售的車位等於或低於物業管理區域的房屋套數時,車位只能向購房業主出售,且一套房屋只能購買一個車位。預售車位竣工辦理產權初始登記後,自車位辦理初始登記之日起半年內,每套房屋仍只能購買一個車位,半年後逐步向業主放開銷售限制,房地產企業決定放開銷售限制的,應發布公告,並書面通知小區業主,公告期一個月,公告期內,一套房屋仍只能購買一個車位,公告期滿,多餘車位向業主放開銷售,多餘車位屬住宅配套車位的,一套房屋最多可購買二個車位(含預售期間已購買的);屬非住宅配套車位的,車位購買數量不限制。
車位現售的,房地產企業應辦理車位產權初始登記。車位產權初始登記後,房地產企業決定銷售車位的,應在小區範圍內公告,並書面信函通知小區業主。擬出售的車位等於或低於物業管理區域的房屋套數時,自房地產企業決定銷售車位的公告之日起半年內,每套房屋只能購買一個車位,半年後可放開銷售限制,具體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車位放開銷售後,商品房屋仍在銷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契約中明確告知商品房購買人是否還有車位的相關情況。
三、做好車位銷售登記備案和權屬登記工作
預售車位辦理契約備案時,除提交規定的要件外,還應提交購買人關於購買車位的情況說明(格式見附屬檔案1)。
購買車位辦理權屬登記時,除提交規定的要件外,若屬於購買一個車位的,還應提交購買人關於購買車位的情況說明(已辦理預售契約備案的除外);若屬於購買兩個車位的,除應提交購買人關於購買車位的情況說明外,還應提交房地產開發企業關於車位銷售的情況說明及承諾(格式見附屬檔案2)。
我局原關於車位銷售及權屬登記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關於購買車位的情況說明(格式)
2.關於車位銷售的情況說明及承諾(格式)
重慶市國土房管局
2014年11月27日
附屬檔案1
關於購買車位的情況說明(格式)
本人(或本單位名稱),證件號(個人證件號或單位營業執照號)為,於年月日購買座落於(具體到房號)的房屋一套,建築面積平方米。現擬購買該房屋所在小區車位,座落號為。本車位為本人購買的本物業小區的第個車位。
年月日
(簽字蓋章)
附屬檔案2
關於車位銷售的情況說明及承諾(格式)
本單位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規劃用於物業區域(填寫所在物業區域包括的所有房屋幢號)的停車位數量為個,該車位於年月日辦理車位產權初始登記,座落號為。該車位於年月日開始銷售(前期已經預售的填寫預售日期),於年月日發布放開車位銷售限制的公告,從年月日起放開車位銷售限制,在放開車位銷售限制日前已書面通知該物業區域所有購房業主。
本單位承諾以上情況屬實,並承諾在放開車位銷售限制後,商品房屋仍在銷售的,將在買賣契約中明確告知商品房購買人是否還有車位的相關情況。
如以上情況不屬實或沒有履行以上承諾引起的法律後果將全部由本單位承擔。
年月日
(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