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發[2009]103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9]31號)精神,為進一步深化我市化肥流通體制改革,保障化肥市場供應,穩定化肥市場價格,促進農業發展和農民增收,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允許具備條件的市場主體進入化肥流通領域
取消對化肥經營企業所有制性質的限制,允許具備條件的各種所有制及組織類型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進入化肥流通領域,參與經營,公平競爭。化肥經營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要有相應的住所,申請從事化肥經營的個體工商戶要有相應的經營場所。
(二)企業註冊資本(金)、個體工商戶的資金數額不得少於3萬元人民幣;申請在市域範圍內設立分支機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企業總部的註冊資本(金)不得少於1000萬元人民幣;申請跨市域設立分支機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企業總部的註冊資本(金)不得少於3000萬元人民幣。
二、簡化化肥流通工商登記辦理程式
滿足經營場所、註冊資本(金)或資金數額條件的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可直接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從事化肥經營業務。企業從事化肥連鎖經營的,可持企業總部的連鎖經營相關檔案和登記材料,直接到連鎖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三、進一步規範化肥流通經營行為
(一)化肥生產和經營者不得在化肥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二)化肥經營應明碼標價,化肥的包裝、標識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
(三)化肥經營者必須建立進貨驗收制度、索證索票制度、進貨台賬和銷售台賬制度,相關記錄必須保存至化肥銷售後兩年,以備查驗。
(四)化肥經營者要對所銷售化肥的質量負責,在銷售時應主動出具質量保證證明。如果化肥存在質量問題,消費者可根據質量保證證明依法向銷售者索賠。
(五)化肥經營者應經有關部門培訓後持證上崗,掌握基本的化肥業務知識,主動向化肥使用者提供化肥特性、使用條件和方法等有關諮詢服務。
四、培育市級大型農資流通企業集約經營
鼓勵大型化肥生產、流通企業以及具備一定實力和規模的社會資本通過兼併重組等方式,整合資源,發展連鎖和集約化經營。有關部門要按照扶優扶強原則,將規模大、實力強、信譽好的大型農資企業納入“萬村千鄉市場工程”、“新網工程”和服務業發展資金、農村物流服務體系發展資金及國債資金等支持範圍,通過建設改造一批區域性配送中心和農資連鎖門店,逐步形成以大型農資龍頭企業為重點,區域性連鎖配送中心為骨幹,布局合理、經營規範、運作高效、協調發展的多元化、連鎖化農資流通體系。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積極支持、扶持建立完善區域性化肥交易市場及現代物流設施。化肥交易市場要建立健全化肥產品質量管理制度,不斷完善交易規則,有效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五、建立完善區縣(自治縣)化肥淡季商業儲備財政貼息制度
建立化肥淡季商業儲備財政貼息制度是政府平衡化肥需求,平抑化肥價格,保障化肥供應,確保生產企業、流通企業和農民合法利益的重要手段,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通過經濟手段增強政府巨觀調控和應對風險能力的一種有益嘗試。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立化肥儲備制度的重要性,按照“政府委託、部門監管、銀行貸款、財政補貼、企業儲備、市場運作”的原則,根據本行政區域內農業生產用肥需要,積極建立完善區縣(自治縣)化肥淡季商業儲備貼息制度。
六、進一步強化化肥市場監督和管理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化肥經營放開後的市場監管工作。農業部門應當定期對可能危害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化肥進行監督抽查,並公布抽查結果。質監部門要加強化肥生產源頭質量監管,加強檢查,嚴厲查處有效含量不足、摻雜使假、標識欺詐、計量違法等行為。工商部門要加強化肥經營主體監管,加大對銷售假冒偽劣化肥、虛假廣告等坑農害農行為的查處力度,督促經營者建立和完善購銷台賬、索證索票制度,開展化肥市場信用分類監管,推進化肥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價格部門要加強對哄抬價格、串通漲價、價格欺詐以及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行為的查處。海關係統要嚴厲打擊化肥走私。供銷部門要不斷最佳化市場網路結構,繼續發揮好農資銷售主渠道作用,保持農資價格相對穩定;並積極配合有關職能部門,加強市場監管,規範市場秩序。農資行業協會是連線企業、經營戶與政府之間的橋樑和紐帶,要積極發揮服務、溝通、助手和協調的職能作用,切實加強行業自律。有關部門要加強信息共享,協同開展農資打假,提高行政效能;要大力普及化肥知識,提高農民民眾維權能力,暢通舉報投訴渠道;要建立健全有關法規規定,依法加強監督管理工作,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全市農業發展、農民增收。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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