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授權市工商聯作為全市性社會團體
業務主管單位的批覆
市工商聯:
你單位《關於懇請市政府正式行文授權市工商聯作為非公有制經濟領域內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的請示》(渝聯文〔2009〕137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授權市工商聯作為全市性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
二、市工商聯作為業務主管單位成立全市性社會團體,應按照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履行登記手續;涉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職能的,應事先充分徵求有關部門意見。
三、市工商聯應切實履行業務主管單位職責,加強對社會團體的管理。對市工商聯(總商會)以前自行設立的行業商會(同業公會、協會、商會),要在市政府授權其作為全市性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後2年內,依照前款規定辦理登記手續;逾期未依法登記的,不得再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
四、市政府授權市工商聯作為全市性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後,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是否授權當地工商聯為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由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決定。
2006年12月31日市政府辦公廳發給市工商聯的《市政府領導批示抄告單》同時廢止。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主題詞:民政社團管理批覆
抄送:市民政局。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9年7月2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