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渝府辦發〔2014〕90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有效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及時清理和廢除妨礙市場統一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國務院關於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3號)和《2014年重慶市全面深化改革重點任務》(渝委發〔2014〕2號)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破除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促進市場統一和公平競爭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檔案全文
一、充分認識破除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的重要意義
破除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是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落實《決定》的重要舉措,對反對地方保護、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具有重要意義。長期以來,我市高度重視破除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工作,多次進行專項整頓和規範,取得了明顯成效。但隨著近年來市場競爭的日益加劇和供求形勢的不斷變化,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行為有抬頭趨勢,扭曲了資源配置方式,干擾和破壞了市場統一體系的建立,妨礙了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阻礙了改革和發展的進程,必須堅決予以遏制和打擊,以切實維護和發展公平有序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二、工作目標
(一)全面清理妨礙市場統一和公平競爭的制度、規定和做法,集中廢除一批制度規定。
(二)嚴厲打擊各類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行為,集中查處一批大案要案。
(三)逐步完善破除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的相關規則,探索建立統一開放、公平競爭的市場長效機制。
三、整治重點
(一)禁止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以任何形式實施地區封鎖。重點整治下列行為:
1.採取同本地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不平等的待遇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本地依法依規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2.通過財稅等政策措施設定障礙,限制企業的正常遷移。
3.以任何方式限定、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只能經營、購買、使用本地生產的產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企業或指定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的服務。
4.在道路、車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區域邊界設定關卡,阻礙、限制外地產品進入或本地產品運出。
5.對外地產品或服務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規定歧視性價格,或者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
6.對外地產品或者服務採取與本地同類產品或者服務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產品採取重複檢驗、重複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產品或者服務進入本地市場。
7.採取專門針對外地產品或者服務的專營、專賣、審批、許可手段,實行歧視性待遇,限制外地產品或者服務進入本地市場。
8.通過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參加本地的招投標活動。
9.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區域性稅收優惠或者歧視外地企業,實行地方保護的財政補貼。
10.實施地區封鎖的其他行為。
(二)禁止供水、供電、供氣、郵政、電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金融、保險等公用企業和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企業、行業協會以任何形式實施行業壟斷。重點整治下列行為:
1.限定用戶、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提供的相關商品或其指定的經營者生產或銷售的商品,而不得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的同類商品。
2.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提供的或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3.以檢驗商品質量、性能等為藉口,限制用戶、消費者購買、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的商品。
4.對不接受其不合理要求的用戶、消費者,或對被限制其競爭行為的單位或個人,拒絕、中斷、拖延或削減供應相關商品或者加收費用。
5.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經營者從事限定價格、限制商品生產或者銷售數量、分割市場、聯合抵制交易等壟斷行為。
6.實施行業壟斷的其他行為。
四、工作措施
(一)全面清理和廢止妨礙市場統一和公平競爭的制度、規定和做法。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圍繞整治重點,對妨礙市場統一和公平競爭的制度、規定和做法進行全面清理。市政府法制辦、市工商局、市商委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對全市清理工作進行組織、指導和協調,統籌開展全市清理工作。具體任務分工如下:
1.清理含地區封鎖內容的制度和規定。
以市政府(含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出台的規章、規範性檔案和其他檔案,由市級實施機關負責清理,提出廢止、修改或繼續有效的建議,並填寫《清理規章、規範性檔案及其他檔案目錄》,於2014年9月25日前報市政府法制辦,由市政府法制辦會同市工商局、市商委等市級有關部門匯總、審查後,報市政府審定。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和其他檔案,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清理,提出廢止、修改或繼續有效的建議,並填寫《清理規章、規範性檔案及其他檔案目錄》,於2014年9月25日前報市工商局。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和其他檔案,由制定機關負責清理,提出廢止、修改或繼續有效的建議,填寫《清理規章、規範性檔案及其他檔案目錄》,按工作關係報由市級機關匯總後,於2014年9月25日前報市工商局。市發展改革、財政、商貿流通、國稅、地稅、法制部門,要在前期根據商務部、稅務總局等12部門聯合印發的《消除地區封鎖打破行業壟斷工作方案》(商秩發〔2013〕446號)和商務部、國務院法制辦等5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集中清理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規定的通知》(商秩發〔2013〕468號)要求,開展涉及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有關規定清理工作的基礎上,認真對照本通知確定的整治重點,擴大清理範圍,確保清理工作有效銜接。
在清理工作中,凡發現我市地方性法規涉及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內容需要修改的,應及時與市政府法制辦聯繫,依照法定程式辦理。
2.自查整改行業壟斷的規定和行為。
供水、供電、供氣、郵政、電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金融、保險、殯葬等公用企業和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企業、各行業協會,自行負責廢止、修改、糾正本單位涉及壟斷的規定和行為,並填寫《行業壟斷規定及行為自查情況表》,於2014年9月25日前將自查整改結果報市工商局。其中,企業設有分公司、子公司的,由該企業匯總各分公司、子公司情況後上報;行業協會設有區縣分會的,由市行業協會匯總後上報。市工商局根據上報情況交由有關職能部門開展工作指導和依法處理。
3.總結公開清理結果。
市工商局會同市政府法制辦、市商委等部門對清理工作進行總結,對清理情況進行統計匯總,於2014年11月15日前報請市政府審定後及時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
各單位應於2014年8月31日前填寫《清理工作聯繫人名單》,按照清理結果的報送要求分別對應報送。
(二)嚴厲打擊各類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行為。
1.明確職責分工。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依法對本級地區封鎖的有關規定予以撤銷,並組織有關部門對地區封鎖行為進行查處。工商、商貿流通、物價等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分工,依法查處行業壟斷行為。
2.集中查處案件。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根據清理情況及投訴舉報、主動摸排等途徑全面收集案件線索,圍繞整治重點,集中查處一批案件,將執法辦案與推進企業發展、促進行業規範緊密結合,靈活運用提示、告誡、建議、輔導等方式對案件高發行業開展行政指導,建立企業聯繫制度,提高行政執法的前瞻性、針對性,提高執法效能。市政府將加大案件的督辦和協調力度,適時選擇一批涉案金額大、案情複雜、影響惡劣的重大案件進行掛牌督辦。對不認真清理整改的單位,市政府將組織有關部門對其存在的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行為依法嚴處。
(三)探索建立破除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促進市場統一和公平競爭的長效機制。
1.完善法律法規。收集整理地區封鎖、行業壟斷方面的新情況、新問題,研究完善現有的法規規章或制定新的實施辦法,為有效消除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行為提供法制保障。
2.建立健全審查制度。健全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制度,建立地區封鎖、行業壟斷行政行為的審查撤銷機制,明確受理、調查、聽證、處理等程式,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
3.建立考核評價機制。將消除地區封鎖、打破行業壟斷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科學設定考核指標,定期對工作情況開展評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破除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工作,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將其作為當前的一項重點工作抓實抓好。
(二)強化舉報投訴。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進一步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向社會公開舉報投訴電話、信箱等聯繫方式,安排專人負責受理舉報和投訴,嚴肅處理涉嫌地區封鎖、行業壟斷等違法行為,並依法將處理結果向舉報投訴人反饋或向社會公開。
(三)開展督導檢查。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加強對工作開展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工作實效。市政府將根據工作進展情況,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對各地清理工作進行專項督查,對清理工作推進不力,導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行為繼續存在甚至蔓延的,依紀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做好信息報送。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認真總結工作中的經驗做法、典型案例,於2014年10月31日前將專項工作總結報市工商局。
(五)加大宣傳力度。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網路等渠道,宣傳相關政策規定、曝光典型案例,營造社會各界廣泛支持的良好輿論氛圍。市政府將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傳破除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的工作要求,通報工作開展情況。
附屬檔案:1.清理規章、規範性檔案及其他檔案目錄
2.行業壟斷規定及行為自查情況表
3.清理工作聯繫人名單
4.市級部門對口聯繫方式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