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車輛超限超載長效治理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車輛超限超載長效治理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意在為切實加強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落實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治超工作中的責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通知》、原交通部等國家九部委《關於印發全國車輛超限超載長效治理實施意見的通知》和交通運輸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治理車輛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簡介

渝辦發〔2010〕171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車輛超限超載長效治理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具體內容

重慶市車輛超限超載長效治理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以下簡稱治超工作),落實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治超工作中的責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5〕30號)、原交通部等國家九部委《關於印發全國車輛超限超載長效治理實施意見的通知》(交公路發〔2007〕596號)和交通運輸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治理車輛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立長效治超工作責任機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為加強對治超工作的協調指導,在重慶市暢通工程領導小組下設重慶市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治超辦),市交委、市經濟信息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安監局、市質監局、市工商局、市物價局、市公路局為成員單位。

辦公室設在市公路局,由市交委分管領導任辦公室主任,市公路局主要領導任辦公室常務副主任。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也應設定相應的治超工作領導機構和辦公室。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建立長效治超工作責任機制,明確治超工作責任,落實治超工作經費,並對治超工作的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確保治超工作責任得到落實,推動全市治超工作健康有序發展。

第五條 治超工作按照政府組織領導、交通部門牽頭、有關部門聯動的原則進行。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治超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做好治超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治超工作的牽頭組織,區縣(自治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治超工作的牽頭組織,其所屬的路政(公路)管理機構、交通綜合執法機構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治理工作。

全市各級經濟信息、公安、工商、質監、安監、財政、物價等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治超工作的聯動配合。

第六條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治超工作職責:

(一)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為治超工作的責任主體,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治超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狠抓工作落實,突出工作實效。

(二)加強對區縣(自治縣)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縣治超辦)的領導,確保人員、經費、責任到位,並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督查、信息反饋、目標考核、責任追究等相關工作制度。

(三)負責對本行政區域有關部門治超工作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對涉及過錯責任的本級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認定,並予以責任追究。

(四)將公路超限檢測站的建設、運行等工作經費納入當地財政預算,保障治超工作有效進行。

(五)區縣治超辦要結合本行政區域內治超工作實際,負責組織、協調治超工作和日常管理。

針對存在的問題研究整改措施,及時報告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按照規定上報相關治超報表及治超信息,並於每月最後一周星期三前將本區縣(自治縣)當月超限運輸車輛違法記分匯總情況報市治超辦。

第七條 市治超辦主要工作職責:

(一)負責對全市治超工作的組織、協調、指揮,加強對治超工作相關政策和問題的研究,落實國家和市政府對治超工作的要求,及時向市政府提出工作建議。

(二)認真做好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之間的協調工作,負責草擬制定全市治超工作的政策檔案,有效推動全市治超工作深入開展。

(三)檢查考核區縣(自治縣)長效治超工作機制建立、公路超限檢測站設定、區域內治超工作目標落實、治超執法工作等情況。

(四)按規定向國家治超辦上報相關治超報表,總結治超成效,梳理存在問題,下發治超工作簡報。

(五)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每季度召集市治超成員單位召開工作聯席會議,通報全市治超工作動態、成員單位落實相關治超政策和協調配合等情況,研究問題的解決辦法。

第八條 路政(公路)管理機構、交通綜合執法機構治超工作主要職責:

(一)加強公路超限檢測站的建設管理,確保程式合法,功能完善,外觀統一,公示內容齊全,信息聯網達標,管理規範有序。

(二)加強治超人員教育管理,增強治超人員綜合素質,全面提高治超執法水平。

(三)加大路面治超執法力度,嚴格規範治超程式,對違法超限車輛進行科學認定,嚴格落實卸載規定,消除違法行為,依法收取公路賠(補)償費用,做到依法治超、科學治超、文明治超。

第九條 公安部門治超工作主要職責:

(一)公安交通管理機構要加強對車輛的登記管理,禁止非法和違規車輛登記使用。對非法拆改車輛的駕駛員依法實施處罰,並督促車主恢復車輛原狀。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與路政(公路)管理機構要加強部門聯動,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公安部令第111號)中的相關規定,對超限超載車輛、駕駛人員及運輸單位進行處罰,並對超限超載運輸駕駛員實行扣分。必要時,可派交巡警到公路超限檢測站駐站配合。

(三)公安交通管理機構、公安派出機構要以公路超限檢測站為依託,加大車輛超載治理力度,切實維護公路超限檢測站及其周邊的交通和治安秩序。

(四)公安派出機構要依法查處聚眾鬧事、惡意堵車、強行闖關、破壞設施、阻礙執行公務等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條 工商部門要依法查處非法拼裝、改裝汽車及非法銷售拼裝、改裝汽車行為,依法取締非法拼裝、改裝汽車企業。

第十一條 質監部門要對從事拼裝、改裝汽車企業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未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檢測公路超限檢測站的檢測設備,並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二條 安監部門要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的安全監管,嚴禁超限混裝;會同有關部門,對因超限超載發生的特別重大的傷亡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交通綜合執法機構要健全貨運經營企業和營運駕駛員的信譽檔案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違法超限超載車輛及駕駛員的登記和信息抄報制度。

對多次超限超載的貨運經營企業和營運駕駛員,定期公布其名單。營運駕駛員有超限超載違法行為的,按照《重慶市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實施細則》相關規定處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派駐管理人員要深入貨場、碼頭、配載場及大型工程建材、化工產品等貨物集散地,對貨物運輸車輛進行嚴格監控,禁止超限超載車輛出站(場)。

第十四條 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和高速公路經營企業要加大高速公路超限超載車輛治理力度,入站口執法人員、管理人員要對其實施勸返,確保高速公路安全暢通。

第十五條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大對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非法超限車輛的治理力度,嚴禁其違法上路過橋。

對拒不接受管理的駕駛員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從重處罰。

第十六條 市治超辦要建立信息通報與協查移送機制,做到信息資源共享,重大事件及時上報,應急預案措施到位。

在每季度召開的聯席會議上通報該季度超限運輸車輛違法記分情況。

第十七條 市公路管理機構要建立治超效果與公路超限檢測站建設和國省道大中修項目掛鈎制度。

對擅自放寬標準、治超不力造成路況嚴重下降的,將削減或取消公路超限檢測站建設補助經費以及國省道大中修項目資金支持。對超限超載嚴重又不按規定治理的,實行跨區域幫扶治理。

第十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要建立治超工作表彰制度,對年度治超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

第十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堅持有責必究、分級負責的原則,認真履行治超工作職責並接受社會監督,紮實做好治超工作。

經督查考核發現工作不作為,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市政府追究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責任,由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追究本級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責任。

第二十條 市治超辦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有關管理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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