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2017年11月30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
第三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交辦
第四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
第五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評價
第六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監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代表有權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三條 本市有關機關、組織應當依法認真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做好答覆和落實工作。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秘書處(以下簡稱大會秘書處)在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領導下,負責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受理、交辦的具體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人代工委)負責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受理、交辦、督辦和協調的具體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的領導,對有關機關、組織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進行監督。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為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提供必要條件。
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代表聯繫組和專業組應當為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提供服務保障。
第六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
第七條 代表應當與原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保持密切聯繫,通過走訪、接待人民民眾,參加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代表小組活動、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和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等方式,了解人民民眾的意願和有關機關、組織的工作情況,圍繞本市改革發展穩定和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代表應當在深入調查、認真研究相關問題的基礎上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應當在會前做好準備。
第八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可以由代表多人聯名提出,也可以由代表團提出。
代表聯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領銜代表應當向參加聯名的代表介紹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參加聯名的代表應當確認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能夠真實表達自己的意願。
代表團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應當經全團代表充分討論,並由代表團團長簽字後,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
第九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注重反映實際情況和問題,做到條理清晰,內容明確具體,一事一議。不同的事項和問題,應當分成若干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下列事項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一)涉及解決代表本人或者其親屬個人問題的;
(二)涉及具體的司法案件或者代轉人民民眾來信的;
(三)屬於學術探討、產品推介的;
(四)屬於檢舉、申訴、控告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宜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
第十條 代表提交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使用統一印製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專用紙,並將建議、批評和意見文本紙質件及其電子件交代表團或者代表聯繫組記錄、核對後提交。
第十一條 代表提出的議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不作為議案處理,且符合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相關要求的,可以轉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十二條 代表要求撤回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大會秘書處或者市人大常委會人代工委提出。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一經撤回,其辦理工作即行終止。
第三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交辦
第十三條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大會秘書處負責受理,通過重慶市人大代表履職服務平台交辦。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大常委會人代工委負責受理,並在收到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重慶市人大代表履職服務平台交辦。
大會秘書處或者市人大常委會人代工委應當對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進行覆核。對內容相同或者相近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合併處理,並告知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代表。對屬於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所列情形的,不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向代表說明情況後,退回代表或者轉有關部門作工作參考。
第十四條 大會秘書處或者市人大常委會人代工委根據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和有關機關、組織的職責分工,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承辦單位:
(一)代表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辦理。
(二)代表對行政機關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辦理。涉及特別重大事項的,由市人民政府辦理。
(三)代表對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辦理。
(四)代表對其他機關、組織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相關機關、組織辦理。
第十五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需要由兩個以上承辦單位共同研究辦理的,交辦時應當明確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需要分別辦理的,應當分別交有關單位辦理。
第十六條 承辦單位對於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自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交辦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大會秘書處或者市人大常委會人代工委書面說明情況和理由,不得自行轉辦、滯留和延誤。經同意後退回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大會秘書處或者市人大常委會人代工委自收到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重新確定承辦單位並交辦。
第四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
第十七條 承辦單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建立由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的領導責任制,建立和健全工作機制,加強工作保障,強化工作考核,注重辦理落實。
第十八條 承辦單位應當自收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與代表溝通、聯繫,通過走訪、調研、座談等多種方式,充分聽取意見,並為代表了解所提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提供便利。
第十九條 承辦單位應當採取適當方式集體研究辦理工作,提出解決方案和落實措施。對於綜合性強、涉及面廣、辦理難度大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由承辦單位主要領導牽頭辦理。
第二十條 由兩個以上單位共同承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主辦單位統一答覆代表。主辦單位應當主動與協辦單位協商,協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協辦單位應當自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交辦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將協辦意見書面報送主辦單位。主辦單位認為協辦意見無實質內容或者未說明相關情況的,可以要求協辦單位重新提出協辦意見;協辦單位應當自主辦單位提出要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重新提出協辦意見並送達主辦單位。
由兩個以上單位分別辦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辦理,分別答覆代表。對處理難度大、意見不一致、需要進行綜合協調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屬於行政機關辦理的,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協調,屬於其他機關、組織辦理的,由市人大常委會人代工委協調。
第二十一條 承辦單位應當自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答覆代表,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自交辦之日起六個月內答覆代表。對辦理時效有特定要求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應當及時辦理並答覆代表。
第二十二條 承辦單位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將辦理結果按照下列情況進行分類,實事求是、明確具體地答覆代表:
(一)所提事項已經解決或者採納的,應當將解決或者採納的情況答覆代表;
(二)所提事項正在研究解決的,應當將工作計畫、工作進度和完成時限等情況答覆代表;
(三)所提事項不具備解決條件的,應當將具體原因如實向代表說明;
(四)所提事項涉及上級國家機關職權的,應當將向上級國家機關反映的情況答覆代表。
第二十三條 承辦單位答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按照統一格式行文,由主要負責人審定簽發,通過書面和重慶市人大代表履職服務平台同時答覆代表。承辦單位書面答覆代表時,應當附上重慶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答覆函回執。
代表聯名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答覆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每位代表。代表團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答覆該代表團對應的代表聯繫組。
第二十四條 承辦單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涉及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的,應當建立承諾事項台賬,注重辦理落實,並將承諾事項以及落實情況錄入重慶市人大代表履職服務平台。
承辦單位應當於每年第四季度向代表寄送本年度和上一年承諾事項的落實情況和回執,並向市人大常委會人代工委報送承諾事項台賬。
第二十五條 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答覆函,應當抄送市人大常委會人代工委。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答覆函應當同時抄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第五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評價
第二十六條 代表應當根據承辦單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實際情況,通過填寫回執,對承辦單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答覆函,以及答覆函中承諾事項的落實情況作出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等評價。
代表聯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由領銜代表反饋。代表團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由該代表團對應的代表聯繫組組長反饋。
代表開展評價工作的情況應當記入代表履職檔案。
第二十七條 代表應當自收到答覆函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通過重慶市人大代表履職服務平台或者書面填寫重慶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答覆函回執,對承辦單位的答覆函進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反饋市人大常委會人代工委。
代表對答覆函不滿意的,應當填寫具體意見,由市人大常委會人代工委視情況要求承辦單位重新辦理該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應當在收到重新辦理要求後兩個月內書面答覆代表。重新辦理答覆後代表仍然不滿意的,由市人大常委會人代工委召集有關代表和承辦單位進行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八條 代表應當自收到承辦單位反饋的承諾事項的落實情況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通過重慶市人大代表履職服務平台或者以書面方式填寫重慶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答覆函承諾事項落實情況回執,對承辦單位辦理落實承諾事項的情況進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反饋市人大常委會人代工委。
代表對承諾事項的辦理落實不滿意的,應當填寫具體意見,由市人大常委會人代工委召集有關代表和承辦單位進行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人代工委應當及時匯總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答覆函回執、承諾事項落實情況回執,了解代表對辦理工作的意見。對超過評價期限,經催促仍然不反饋回執的,不納入承辦單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滿意情況的統計範圍。
第六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監督
第三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監督,督促有關機關和組織認真研究辦理,做好答覆和落實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可以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安排,對承辦單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市人大常委會人代工委應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安排,對承辦單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應當加強對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的督促檢查。
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各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的督促檢查。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對承辦單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工作情況開展專項檢查。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每年選取若干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和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重大問題、代表反映比較集中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決定進行重點督辦。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根據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情況,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專題詢問或者專項工作評議;可以研究確定若干件尚未落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進行跨年度跟蹤督辦。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年十一月審議和表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關於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情況的報告。辦理工作情況的報告印發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應當包括當年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代表所提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當年和上一年答覆函中承諾事項的落實情況。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每年聽取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進展情況的匯報。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重大事項決定,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執法檢查,可以根據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中集中反映的問題確定議題。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重慶人大網向社會公開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及其辦理答覆情況,承辦單位應當在本單位網站進行公開,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不宜公開的內容除外。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關於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情況的報告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載。
第三十七條 承辦單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情況應當納入市級機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定期對質量高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進行表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和有關機關、組織可以對辦理工作成績顯著的承辦單位和承辦人員給予表彰。
第三十八條 承辦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通報批評,責令承辦單位限期整改並報告處理結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由有關機關、組織依法追究承辦單位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規定期限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
(二)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敷衍塞責、相互推諉,或者貽誤工作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
(三)以威脅、利誘等方式影響代表對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評價的;
(四)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代表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將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不宜公開的內容公開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區、縣(自治縣)和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參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委託,現就提請審議的《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代表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以下簡稱建議),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重要權利,是執行代表職務,參加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重要方式。為支持、保障和規範代表依法行使建議權,促進我市代表建議工作的進一步發展,有必要制定我市代表建議工作的地方性法規,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貫徹中央檔案精神和上位法的需要。中發〔2015〕18號檔案對代表建議辦理工作賦予了新的內涵,新修改的代表法也對代表建議提出、辦理工作作了進一步規範,這些規定和要求,需要各地結合實際進行細化落實。目前,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僅有甘肅、四川、重慶尚未制定代表建議工作的地方性法規。為更好地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有必要按照中央檔案精神要求,以修改後的代表法為基本依據,及時制定地方性法規,為我市的代表建議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二)解決我市代表建議工作突出問題的需要。2005年,市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主任會議通過了《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施行以來,較好地規範了市代表建議提出、交辦、辦理和監督等工作,代表們圍繞全市改革發展中的重大事項和民生關切建言獻策,為推動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民主法治的推進,代表通過提出建議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願望日益強烈,對建議辦理、評價、監督等工作的要求也越來越高,代表建議質量有待提高、辦理實效有待加強、評價監督手段剛性不足等問題也日益凸顯,《辦法》無論從效力層次上看,還是從條文規定上看,已不適應代表建議工作的需要。因此,需要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對代表建議工作的有關問題作出調整。
(三)推動我市代表建議工作不斷發展的需要。近年來,市人大常委會圍繞提高代表建議辦理質量和實效進行認真探索,不斷完善工作機制、創新工作方法,形成了兩次評價、重點督辦、建議公開、辦理情況專項檢查等制度性安排,取得了較好成效,有必要將這些實踐中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加以總結,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的規定,以推動我市代表建議工作不斷發展,取得實效。
二、起草過程中把握的總體原則
起草條例草案過程中,著力從制度設計上規範代表建議工作、解決突出問題、提高辦理實效,主要把握了三項原則。
(一)堅持法制統一。以憲法和代表法等相關法律為依據,注意與有關法規相銜接,注重結合我市實際,同時借鑑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立法和實踐探索經驗。
(二)堅持問題導向。本著針對問題立法、立法解決問題的理念,根據我市代表建議工作實際,就建議質量有待提高、辦理實效有待加強、評價監督手段剛性不足等突出問題,設定法規條文。
(三)堅持繼承創新。在繼承《辦法》有關工作機制的基礎上,將近年來實踐探索中形成的好經驗、好做法吸納進法規,以突出本地特色,增強可操作性。
三、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2017年立法計畫,今年初,人代工委正式啟動了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擬定了工作方案、制定了工作流程;認真學習領會中央、市委有關檔案精神和新修改的代表法,收集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立法資料;採取分片區召開座談會、到部分區縣實地調研、在市人大機關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分別收集了38個區縣人大常委會、部分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專工委、“一府兩院”有關部門對起草條例草案和做好代表建議工作的意見建議,並重點就法規用語、立法技術規範等方面徵求了常委會法制工委的意見。在此基礎上,認真研究,數易其稿,起草形成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
5月中旬至6月上旬,將徵求意見稿分送市人大各專工委、駐市人大機關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常委會副秘書長和辦公廳副主任,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代表各聯繫組、121家建議承辦單位和全體市人大代表,廣泛徵求意見。在匯總梳理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工委辦公會、全委會進行了專題研究,對條例草案文本進行了修改完善,經2017年7月24日市人大常委會第七十五次主任會議審議通過,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
四、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七章三十七條,包括總則、代表建議的提出、代表建議的交辦、代表建議的辦理、代表建議辦理工作的評價、代表建議辦理工作的監督、附則。
(一)關於總則。主要規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據、代表的建議權、承辦單位職責和義務、組織保障等,為其後各章具體條文的設計確定了原則。
(二)關於代表建議的提出。為使代表更加科學理性地提出建議,條例草案第五條明確規定,代表應在密切聯繫民眾、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圍繞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和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提出建議。此外,第二章還對建議的內容要求、建議提交、議案轉建議、建議撤回等作出了規定。
(三)關於代表建議的交辦。為提高代表建議交辦的準確性,結合近年來我市代表建議交辦積累的經驗,條例草案第三章規定,代表在市人代會期間提出的建議,由大會秘書處負責受理和交辦,閉會後交由人代工委統一處理;在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由人代工委負責受理和交辦。第三章還對承辦單位的確定、建議改辦等作了明確。
(四)關於代表建議的辦理。代表建議的辦理是整個代表建議工作的中心環節和重中之重。為明確代表建議辦理的要求,確保建議辦理落實見效,條例草案第四章明確規定,承辦單位應建立由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的領導責任制,建立和健全工作機制,加強工作保障,強化工作考核;加強與代表溝通聯繫,反饋辦理進展情況;集體研究辦理工作,提出解決方案和落實措施。此外,第四章還對辦理責任劃分、答覆類別和要求、辦理時限、承諾事項落實等進行了規定。
(五)關於代表建議辦理工作的評價。去年以來,市人大常委會探索實行了“兩次評價”制度,為解決代表建議辦理工作中重答覆輕落實、重當年輕往年、重複函輕溝通等問題,發揮了積極作用,市代表普遍表示認同。條例草案第五章將這一做法吸納進來,旨在促進建議辦理工作由“重答覆”向“重落實”轉變,推動代表建議辦理工作進一步提質增效。第五章還對代表填寫答覆函回執以及答覆函承諾事項落實情況回執、重新辦理、不滿意情況的處理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六)關於代表建議辦理工作的監督。調研過程中,代表強烈呼籲,應對承辦單位不重視、辦理效果不理想、承諾事項落實情況不盡如人意等現象和相關人員敷衍塞責等行為進行必要的處理和懲戒,同時,也應對認真負責和辦理效果較好的單位和人員給予表彰。為回應代表呼聲,提高代表建議辦理工作質量和實效,發揮代表建議應有作用,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代表建議辦理工作的監督,同時,對市人大專委會和常委會人代工委、市政府辦公廳、市高法院、市檢察院的相關職責也作出了規定。條例草案還結合我市近年來督辦代表建議的實際和效果,從重點督辦、專項檢查、建議公開、考核表彰、法律責任等方面規定了監督的方式和結果的運用。
(七)關於附則。為回應區縣人大常委會的要求,條例草案第三十六條規定區縣、鄉鎮人大的代表建議工作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同時,規定了條例的施行日期。
五、需要重點說明的兩個問題
(一)關於法規的名稱和調整對象。在調研和徵求意見過程中,部分同志認為,為突出建議辦理工作的重要性,著重解決辦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應制定代表建議辦理工作條例。鑒於代表建議工作綜合性強,涉及面廣,包括提出、交辦、辦理、評價、監督等環節,辦理工作只是其中一環。為了支持、保障代表依法行使建議權,規範代表建議全流程的工作,有必要制定一部較為全面的規範我市代表建議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因此,在法規名稱上,採用“建議工作條例”較為妥當。
另外,有意見提出,希望將議案、建議一併進行規範。鑒於代表提出議案和建議是代表執行職務的兩種不同方式,兩者在人數要求、時限要求、內容範圍、文本形式、處理方式等方面均有重大區別,因此,在調整對象上,不宜用同一個地方性法規對議案和建議一併加以規範。
(二)關於法規的適用範圍。在調研和起草過程中,多數區縣人大常委會希望我市的代表建議工作條例不僅規範市本級,還應規範區縣、鄉鎮兩級。考慮到市人大與區縣及鄉鎮人大在代表建議交辦、辦理、評價、監督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異,且區縣、鄉鎮人大在代表建議工作中的一些創新做法,目前還難以在全市各級人大實施和推廣,因此,法規應著重對市代表的建議工作進行規範。同時,考慮到代表建議工作特別是辦理工作的一些基本原則和規範的普遍適用性,為便於區縣、鄉鎮人大更好地開展代表建議工作,根據區縣人大常委會的建議,草案第三十六條就區縣、鄉鎮人大代表建議工作,作出了可以參照執行的規定。
條例草案連同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就《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2017年9月,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對《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二次審議稿完善了草案的有關內容,制度設計更加科學合理,同時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和建議。
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會同人代工委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了梳理,並赴石柱自治縣召開渝東南、渝東北片區座談會,聽取了部分區縣(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和市人大代表的意見。法制委、法制工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以及收到的各方面意見,對二次審議稿進行了修改,經2017年11月16日市四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五十四次會議通過,形成了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三次審議稿)。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更好地保障市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以下簡稱建議)的權利,做好代表建議的提出、交辦、辦理、評價和監督工作,應當明確規定地方財政對代表建議工作的經費保障。三次審議稿採納了這一意見,增加一條,作第六條,規定“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目前我市代表履職平台已經建立並且可以覆蓋全市,為簡化代表建議的提出方式,適應社會信息化趨勢,應當允許和大力推進代表在網際網路上通過重慶市人大代表履職平台提出建議。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對二次審議稿第九條作了相應修改。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增強法規的剛性約束力,解決代表建議辦理中的一些突出問題,對“不按規定期限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和“將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公開的”等情形,應當規定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在三次審議稿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中增加了相關表述。
此外,三次審議稿還對部分文字進行了修改,並對個別條款順序進行了調整。
三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報告,請一併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