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漳州商會有會員企業80家,從業人員有300多名,分布全市各區縣。主要從事的行業有:建材、礦產、林業、房地產、水產、服裝、茶葉、通信設備、酒店、商貿流通、汽車服務等。商會本著“增進交流、互勉互利、共同發展、攜手創業”的辦會宗旨,以“合作共贏、廣交朋友”為理念,完善組織建設,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幫助支持在重慶發展的漳州人之間展開各種交流與合作,推進經濟、技術領域的發展,建立漳州籍商人在渝的信息平台,維護各商戶的合法權益,增進與各商界之間的溝通與合作,發揚閩籍愛拼精神,共謀重慶經濟發展,為重慶的經濟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商會名稱:重慶市九龍坡區(總商會)福建漳州商會
第二條 商會的性質:本商會是由漳州籍及相關地區在渝經商的各行業人士和企業自願組成的民間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商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熱心為企業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溝通會員與政府及社會各界的聯繫,維護公平競爭,促進企業和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商會的主管部門是重慶市九龍坡區工商聯,本商會同時接受福建省漳州市工商聯的工作指導。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商會業務範圍:
(一) 對會員基礎資料的調查、收集和整理工作,參與商會發展規劃的制訂,向政府提出有關商會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方面的建議,為企業經營決策服務,為有關部門審批和登記註冊提供依據;
(二) 答覆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諮詢;
(三) 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係;
(四) 建立會員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制訂會員職業道德準則,行規行約,並監督會員執行。維護各行業的公平競爭,提高會員整體素質,維護會員整體利益;
(五) 配合貫徹實施商會的各類標準,開展行檢、批評工作。對不符合標準的產品和企業,由本會配合技術監督部門和主管部門開展監督、促進整改;
(六) 進行行業統計調查,收集、發布行業信息;
(七) 開展諮詢服務,提供國內外經濟技術信息和市場信息;
(八) 推薦行業內的高新技術產品、名牌產品;
(九) 組織全行業的展銷會、展覽會、洽談會;
(十) 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十一)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委託事項;
(十二)開展商會宗旨所允許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商會的會員種類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 在本商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的企業和個人;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 由上級管理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申請保護合法權益。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觸犯刑律者交由法務部門處理。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商會的決策執行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審議並通過理事會、會員提交的議案;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必須有1/2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副會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商會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商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副會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商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可為專職或兼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商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續任。
第二十二條 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會長、監事長每屆任期三年,經業務主管機關審查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可以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能超過二屆。
第二十四條 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若干名顧問及名譽會長。
第二十六條 商會會長行駛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的職權
(一) 服從會長的領導,配合會長對商會的領導工作;
(二) 協調各會員單位之間的分歧和矛盾;
(三) 建議提名副秘書長以及主持常務會議或常務會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四)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監事長的職權
(一) 代表監事會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審核、查閱商會財務會計報表;
(三) 檢查商會的財務和財務狀況;
(四) 監督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商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銀行存款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會實際情況向會員收取會費。收費標準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第三十一條 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選舉程式
第三十八條 第二屆會長、理事長候選人由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召開常務會和理事會提名,經第二屆會員大會選舉通過產生。
第三十九條 第二屆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及新增常務副會長、副
會長、理事,可由會員提交自薦表經常務會和理事會表決通過;會長簽字通過產生。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商會完成終止或自行解散、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動議,並報請主管機關批准同意。
第四十一條 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二條 商會經原批准機關辦理相關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商會會長必須無條件為商會服務,會長在任期如有違反商會的章程或者做有損商會名譽的事情,經查證屬實、由監事會和常務會研究決定提出整改意見,如不按期整改可提出罷免提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罷免其商會會長的職務,會長個人不能以商會的名義做違反法律法規的事情,違者後果自負,與本商會無關。
第四十五條 商會會費按任期交納,為便於安排當年活動,每任期的會費應在換屆選舉之後的十五個工作日內交清,否則視為自動退出。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重慶市漳州商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即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最終解釋權屬本商會會員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