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工商大學章程

重慶工商大學章程

《重慶工商大學章程》是經重慶市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市教委2016年第2次辦公會審議通過,市教委下發《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7號》,正式核准《重慶工商大學章程》。

序 言

重慶工商大學(以下簡稱學校)始創於1952年,2002年1月18日經教育部批准,由渝州大學和重慶商學院合併組建而成。

渝州大學源於1952年成立的重慶機電工業學校。1972年更名為重慶第二機械工業學校。1978年,中共重慶市委批准成立渝州大學,隸屬重慶市人民政府。1981年,渝州大學與重慶第二機械工業學校合併。1984年12月,教育部批准渝州大學為重慶市屬普通本科高等學校。

重慶商學院源於1963年成立的重慶市財貿幹部學校。1972年更名為重慶財貿學校。1985年,教育部批准在重慶財貿學校基礎上籌建重慶商學院。1987年,教育部批准成立重慶商學院,隸屬商業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完善現代大學制度,實現學校依法治校、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重慶工商大學,英文譯名:Chongq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英文縮寫:CTBU。

第三條 學校住所地:重慶市南岸區學府大道19號。學校設有南岸校區(含蘭花湖片區)、江北校區、南岸茶園校區、沙坪壩井口校區。

第四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傳承和弘揚“含弘自強、經邦濟民”的大學精神,秉持“質量立校、特色興校、人才強校”的辦學理念,遵循“厚德博學、求是創新”的校訓,加強校園文化建設,努力辦好人民滿意的大學。

第五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重慶工商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堅持依法治校,堅持立德樹人,尊重學術自由,依法接受監督。

第七條 學校實行校、院(部)兩級管理體制。學校可根據實際發展調整管理模式。

第八條 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著力培養信念執著、品德優良、基礎紮實、知識面廣,富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素質套用型、複合型專門人才。

第九條 學校根據國家、地方戰略需求和社會發展需要,按照國家建設“一流大學 一流學科”的總體要求,圍繞財經特色,加大學科融合力度,構建大學科群,建設經、管、文、工、法、理、藝等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學科生態體系;最佳化專業結構,建設特色優勢突出的一流專業。致力於將學校建設成為整體辦學實力位居全國地方財經類高校前列,具有鮮明財經特色的高水平教學研究型大學。

第十條 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適當開展適應社會需要的其他類型教育,全面推進開放辦學和國際合作教育。學歷教育以本科生教育為主,大力發展研究生教育和留學生教育。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一條 學校是重慶市人民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重慶市教育委員會主管。

舉辦者和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學校管理體制、規範學校辦學行為、考核學校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建立健全學校負責人的產生和任命機制等。

第十二條 舉辦者和主管部門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為學校改革發展提供必要制度支持、資金支持和其他資源支持,保障學校辦學條件,支持學校通過多渠道募集辦學資金並依法自主管理使用。學校在舉辦者和主管部門監督下依法管理使用教育經費和國有資產,提高經費和資產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制定並實施學校事業發展規劃。

(二)根據國家招生政策、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並向社會公布,自主調整學院及專業招生比例。

(三)依法依規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四) 依法依規自主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內外交流合作等活動。

(五)依法依規在規定限額內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六)依法依規自主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七)依法依規自主確定內部收入分配辦法。

(八)依法依規自主籌集、管理和使用學校經費、資產。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

(二)執行國家教育政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保障師生員工合法權益。

(四)保障學術民主和學術自由。

(五)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六)規範使用辦學經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七)建立監督機制,實行民主管理。

(八)接受舉辦者指導、監督、評估和考核,依法接受社會的監督。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校管理體制

第一節 學校黨委

第十五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 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辦學、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 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事項。討論決定學校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監督黨委重大決議和集體決定事項的執行。討論審定向黨員代表大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

(三) 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向上級黨組織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後備幹部和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人選。做好離退休老同志工作。

(四) 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 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特別是學校領導班子建設。加強對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六) 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學習研究宣傳馬克思主義,深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宣傳教育,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教書育人全過程,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加強對學校外事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 加強校園文化建設。持續深入推進校園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八) 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並積極落實兩個責任,定期研究、部署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 領導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 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 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落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責任,組織黨委重要活動,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協調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工作,支持校長開展工作,履行抓黨的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督促班子其他成員履行“一崗雙責”。

第十七條 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簡稱全委會)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

全委會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如遇重大問題可以臨時召開。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全委會決定重要事項,應該進行表決,每項決定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十八條 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簡稱常委會)由學校黨委全委會選舉,並報上一級黨組織批准產生,對學校黨委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

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

常委會會議議事規則如下:

(一)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前應提前告知班子成員。

(二)會議一般每1至2周召開一次,如遇重要情況可臨時召開。不是黨委常委的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學校紀委副書記或監察部門負責人、黨委辦公室主任、副主任應列席會議,其餘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

(三)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應堅持一題一議,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對決策建議應分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並說明理由。會議決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者發現有重大情況尚不清楚的,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分析論證、交換意見後,提交下次會議討論決定或向上級黨組織請示。會議決定重要事項,應當進行表決;決定多個事項,應逐項表決,每項決定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四)會議決定的事項、參與人及其意見、表決情況、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詳細記錄並存檔。會議紀要應在一定範圍予以公開。

第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重慶工商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條 學校團委是共產主義青年團的基層組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依照黨內法規和《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節 校長

第二十一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對職權範圍內和分管領域的黨風廉政建設履行“一崗雙責”。對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校長應向黨委匯報。

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學校的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調整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通過學校黨委向上級黨組織推薦副校長人選。根據學校黨委常委會研究決定,按規定程式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行政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落實黨委全委會、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的大額度資金使用、重大基建項目以及重大投資項目的安排等事項,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研究處理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合法權益的重要事項。

(五)制定實施教學、科研計畫,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檢查評估教學質量和科研成果及其轉化,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六)組織開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學生心理健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和處分。組織實施招生、畢業生就業和學生教育管理服務。

(七)研究落實學校安全穩定、後勤保障等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貫徹落實學校黨委關於學校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項的決議和決定,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每年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辦理教職工代表大會等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關係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如下:

(一)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

(二)會議一般每1至2周召開一次,需要時可臨時召開。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學校紀委副書記或監察部門負責人、校長辦公室主任、副主任應列席會議,其餘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

(三)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應堅持一題一議,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對決策建議應分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並說明理由。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要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會議決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者發現有重大情況尚不清楚的,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分析論證、交換意見後,提交下次會議研究。

(四)會議決定的事項、參與人及其意見、決定情況、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詳細記錄並存檔。會議紀要應在一定範圍予以公開。

第三節 學術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第二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由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學術委員會人數應當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相匹配,且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學院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 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也可由全體委員直接選舉產生。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依照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程式自下而上地推選,經民主選舉程式確定,由校長聘任。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每屆連任委員人數不超過學術委員會全體委員人數的2/3。任期內委員的調整補充由主任委員提名,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審定。

第二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學科、專業建設規劃和專業設定調整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二)審議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配置議案。

(三)審議重大科學研究規劃及年度計畫方案,重大學術交流活動、對外學術交流合作規劃。

(四)對學校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發展規劃和戰略規劃,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分配及使用,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等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事項提出諮詢意見。

(五)審定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六)審定學位授予標準及規則,學歷及非學歷教育的標準、教育教學方案。

(七)審定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審議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辦法。

(八)審定各專門委員會工作規程和學院(部)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九)審定學術評價標準、學術道德規範、學術爭議處理規則。

(十)調查和處理學術爭議和學術失范行為。

(十一)應由學術委員會審議、評定和諮詢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議事規則如下:

(一)學術委員會每學期召開1—2次全體會議。如有必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提議,可臨時召開;會議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或由其委託的副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

(二)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一般事項經會議討論後形成決議;重大事項或主任委員認為有必要進行投票表決的事項,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贊成,方可通過並形成決議;重大事項的認定由學術委員會另行制定規則確定。

(三)經學術委員會審定或評定的事項,通報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議,若有重大異議,提請學術委員會複議或暫緩實施;經複議的決定為終局結論。

(四)經學術委員會審議的事項,報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第二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作為學術委員會的工作機構。按照學院(部)或學科領域設定學術分委員會。

專門委員會和學術分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的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學校在學術委員會下設立學部。學部是對學院和科研機構進行指導和協調的學術性組織,主要履行學科建設、學術評估、職稱推薦、教學指導等職責。

學部委員會委員數量應為單數,由學校提名,學術委員會投票產生,任期為2年,最多可連任2屆,校領導、部(處)負責人均不得擔任學部委員;委員中具有行政黨政領導職務的教授不得超過1/2。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至2人,由學部委員會無記名投票產生。

第四節 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三十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最高決策機構。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校負責人和教學、科研人員組成。校長兼任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

第三十一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通過獲得學士學位的名單。

(二)作出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

(三)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四)依法作出撤銷學位的決定。

(五)審批博士研究生導師、碩士研究生導師資格。

(六)組織學位授予質量的檢查和評估工作。

(七)審批研究生培養方案。

(八)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九)法律法規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議事規則如下:

(一)學位評定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會議,集中進行學位授予等有關工作;如有特殊情況,主席可臨時召集會議;委員會閉會期間,由委員會主席代行職權處理有關事務。

(二)學位評定委員會必要時可根據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但被邀請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三)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為有效;會議的決定或決議採取投票或舉手表決方式,經到會的2/3及以上的委員通過方為有效。表決結果經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簽署後生效。

第五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據規定開展工作,行使職權。

第三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按照上級黨組織有關工作安排和規定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五)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六)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學校設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委員會,由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委員會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履行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責。

學校制定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教職工代表大會按照實施辦法開展工作。

第三十五條 學校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併合理吸收採納。

第三十六條 學校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依照自身章程開展工作。學校工會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代表教職工利益,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六節 學生代表大會

第三十七條 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代會)是學生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在校團委指導下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維護合法權益、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

學代會代表由學生民主選舉產生,學代會選舉和通過決議時實行表決制。

第三十八條 學代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審議、修訂學代會章程,監督學代會章程實施。

(二)聽取、審議學生委員會(以下簡稱學生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學生會成員。

(四)參與學校有關事項的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

(五)討論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學代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九條 學代會設學生會,學生會是學代會的工作機構,成員經民主選舉產生。學代會閉會期間,由學生會行使學代會職權。

第四章 基層組織機構

第四十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依法自主設定黨政管理部門、教學服務機構等內部組織機構。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由黨委常委會決定。

第四十一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設立學院黨總支(分黨委)。

學院黨總支(分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黨委各項決定決議,並為貫徹落實學校行政決定發揮保障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學院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支持學院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學院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

(四)具體指導下屬黨支部開展工作。

(五)做好學院師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做好學院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七)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負責黨風廉政建設及安全穩定工作。

(九)履行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二條 根據學校規定,學院設院長1人,副院長若干人。院長是學院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學院的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本學院的發展規劃並實施。

(二)組織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學術交流以及社會服務活動,實施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和教學改革。

(三)擬訂內部機構設定方案,管理和使用人員。

(四)管理和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和其他資金,並在學校授權範圍內,管理和使用資產。

(五)擬訂本學院教職工的績效考核、獎勵及分配方案。

(六)在黨風廉政建設及安全穩定工作方面,履行“一崗雙責”的職責。

(七)履行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三條 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的決策機構。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則,對本單位黨建與思想政治工作、招生就業、隊伍建設、學科專業建設、教學科研活動、收入分配等重要事項進行研究決定。

黨政聯席會議的組成人員為學院黨總支(分黨委)書記、副書記和院長、副院長;學院黨政辦主任列席會議;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工會主席(教代會主任)應列席會議。黨政聯席會議的議題由黨總支(分黨委)書記、院長商定,根據議題內容由黨總支(分黨委)書記或院長召集並主持。

第四十四條 學校設立的其他黨政管理部門、教學服務機構的運行管理參照學院的運行管理模式進行。

第四十五條 學校舉辦或出資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校辦產業,依據法律法規及學校相關規定獨立運行,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黨政管理部門、教學服務機構等內部組織機構的工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二級單位的工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工會、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指導和黨總支(分黨委)領導下,依法參與本單位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五章 教職工

第四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由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教師須由具有優良師德水平和業務能力、獲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者擔任。其他人員應當具備良好職業道德和專業知識技能。

第四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需要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

(三)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學習機會和工作條件。

(四)依法獲取勞動報酬,享受國家和學校規定的福利待遇。

(五)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六)知悉學校改革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就職務晉升、勞動報酬、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法律法規規定和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誠黨和人民的教育事業,為人師表,教書育人。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和學校規章制度。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維護學生正當權益。

(五)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和救助機制,設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按規定程式受理教職工申訴。

第五十一條 學校對教職工按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管理。對教職工實行考核與獎懲制度。

第五十二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發展制度,構建完整的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職工開展海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五十三條 學校對離退休人員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學校重視離退休工作,堅持對離退休教職工政治上尊重、思想上關心、生活上照顧,並充分發揮離退休教職工在學校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六章學生與校友

第一節 學生及學生組織

第五十四條 學生是指按國家招生規定,被學校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學生通過學籍註冊獲得相應學籍資格。

第五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二)參加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四)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和其他形式的社會資助。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有權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有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增強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二)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誠信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貸款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四)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增強社會責任感。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七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益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設立學生申訴委員會,按規定程式受理學生申訴。

第五十八條 學校依法建立學生管理制度和學生考核評價機制;依法建立針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制度;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諮詢以及學業、就業、創業指導等服務。

第五十九條 學生社團是學生自發組成並經學校批准設立的學生民眾組織。學校支持學生社團建設,提倡和鼓勵學生及學生社團依法依規開展活動。

第二節 校友及校友組織

第六十條 學校校友包括在重慶工商大學及其前身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學員和教職工,以及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一條 學校積極創造條件,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

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支持校友事業發展。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與發展構想,優先為校友提供優質的繼續教育和終身培訓。

第六十二條 學校校友會名稱:重慶工商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校友會), (英文譯名:Chongq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縮寫:CTBUAA)。

校友會的宗旨是:促進校友聯誼,交流信息,加強合作,服務社會,共同發展,為母校發展壯大貢獻力量。依靠海內外校友的廣泛影響,共同提升學校的社會影響力;團結和凝聚海內外校友的巨大力量,共同支持學校的建設與發展。

第六十三條 校友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章程開展活動。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會和校友分會。

第七章 財務、資產、後勤

第六十四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為輔。

學校依法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籌集辦學資金。

學校對校友及社會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贈,本著節儉高效的原則加以使用,確保捐贈目的的實現。

第六十五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下的年初預算、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學校堅持依法理財、勤儉辦學,規範經濟秩序,建立健全學校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構建財務監督體系,加強財務預算,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

第六十六條 學校按照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公開財務信息,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六十七條 學校國有資產是指由學校及下屬各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利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學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等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產。其表現形式分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六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規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國有資產,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加強資產登記、管理、核銷,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安全與完整,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六十九條 學校不斷提高后勤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為教學科研服務,為師生員工服務。

第八章 社會服務與交流合作

第七十條 學校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加強與政府、高校、科研院所和行業的交流與合作,推動協同創新,積極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通過多種方式為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服務。

第七十一條 學校堅持政產學研用協調發展,積極發揮高校智庫作用,推進科研成果轉化與推廣,為政府、行業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撐。

第七十二條 學校利用現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樣化辦學機制,開展多種形式的高等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培訓,為社會提供多樣化的優質教育服務。

第七十三條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推進國際化進程。積極開展國內外學術和教育合作,引進國內外優質教育資源,與國內外著名大學和科研機構開展深層次的學術交流與合作,改善學校教學及科研條件,提升辦學水平,提高辦學實力。

第七十四條 學校致力於文化傳承創新,努力成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忠實傳播者和弘揚者,成為中國先進文化的積極倡導者和發展者。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根據發展和辦學特色,依法依規自主設立由政府、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代表參加的學校理事會、基金會等非行政性常設機構。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六條 學校校徽包括校標和徽章。

學校校標邊沿為正圓形線條,內部以實心圓形圖形居中,圖案上半部由六個條形組成“山”字圖樣,下半部由篆體“水”字形為向左右延伸的波浪圖案;正下方為許嘉璐手稿字型“重慶工商大學”,正上方為弧形粗體英文“CHONGQ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如下圖)。

學校徽章為許嘉璐手稿字型校名的長方形證章,規格為50x13mm。教職工的徽章為紅底白字,本(專)科學生徽章為白底藍字,研究生徽章為藍底白字。

第七十七條 學校校旗為長方形旗幟,旗面採用學校標準色(藍色),中央分別印有白色中文校名全稱、英譯校名全稱和校徽。

第七十八條 學校校歌為《大路漫漫其修遠長》。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6月6日。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條 本章程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黨委全委會審定,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核准後生效。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根據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調整和學校發展需要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本章程的修訂程式依本章程第八十條之規定進行。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全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規範。學校其他規章制度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學校各級各類組織機構和師生員工,都必須以本章程為辦學的根本準則,並且負有維護章程尊嚴、保證章程實施的職責。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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