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因分析
首先,重典發揮的階段性正效益對維護統治具有強吸引力,統治者可將其作為改變行使統治權不利局面,尋求最佳化時的博弈行為。
重典在短期時間確實可起極大的正面作用,然重典的最初作用力越強,其受用波及越廣,影響便越深,停滯症狀維持時間便較長久,危害越大。
其二,專制制度使統治者權力過大,無法形成對其有效地權力監督制衡體系,使得統治者可以為所欲為,肆意妄行,逾越了法律制度和社會準則。
其三,重典治國與泛道德化的理想主義有關。當正常的社會規範和制度無法達到目的,統治者出於理想主義,動用道德約束所賦予的懲罰權力去懲罰社會成員,這不僅為部分的人民所希望,也時常被有些統治者利用。
典型人物
明太祖朱元璋以元亡為殷鑑,提出“重典治國”。朱元璋的“重典治國”,尤以“治吏”為先,嚴立法禁以治貪官,規。
定“官吏貪贓六十兩銀以上者,梟首示眾。地方官危害百姓的,允許當地百姓綁縛赴京陳訴”。這種嚴法整飭,重刑贓吏,對於改善明初的政治,緩和社會矛盾,鞏固封建統治,起了一定的作用。但貪官和贓吏,根本原因在於封建社會的專制統治。重典飭治,固可收一時之效,卻無法從根本上杜絕,這是歷史的必然規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