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實行條標標誌制度目的意義?
為了提高採用國際標準產品的質量信譽和知名度,引導企業將產品推向國內外市場,國家經貿委、計委、科委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決定實行采標標誌制度。這項制度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是引導、鼓勵企業積極採用國際標準的有效措施。
實行這種標誌制度,在歐洲共同體、德國也同樣都有,是國際通行做法,有利於提高采標產品的信譽和社會知名度。它和產品認證標誌、綠色食品標誌、純羊毛標誌一樣,都是企業對市場、對顧客的一種聲明形式,既能通過采標標誌向用戶聲明自己執行的標準是採用國際標準的,產品質量具有國際先進水平或國際水平,又能通過采標標誌使用戶購買放心。推行這項制度很有必要。也是十分有意義的。
2.什麼是采標標誌?
3.使用采標標誌有何好處?
使用采標標誌對生產企業和消費者都有好處。企業使用采標標誌即向用戶表明自己的產品是執行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我國標準,並且質量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或國際水平,依法受到保護,有利於提高產品信譽和社會知名度,擴大銷路,占領市場,提高經濟效益;消費者看到有采標標誌的商品,可放心購買。因為采標標誌表明該商品具有國際先進水平或國際水平,企業對使用采標標誌的產品質量承擔法律責任,質量有保證。
4.使用采標標誌應具備什麼條件?
使用采標標誌條件比較嚴格,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產品必須是按照等同等效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我國標準組織生產;
(2)產品質量必須是穩定達到采標標準且批量生產;
(3)屬於國家公布的實施采標標誌目錄中的產品。
符合上述條件的產品,企業才可使用采標標誌。
5.對“等同、等效”采標標誌使用條件如何確定?
(1)標準文本封面註明等同或等效采標的,以標註為準,並且產品按該標準組織生產,可使用采標標誌;
(2)標準文本前言、附錄、編制說明中寫明等同或等效采標的,產品按該標準組織生產,可使用采標標誌;
(3)標準封面、前言、附錄、編制說明中沒有寫明等同、等效採用程度的,但性能指標與相應現行的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指標一致(並附有指標對比表),產品按該標準組織生產,並達到標準要求的,可使用采標標誌。
(4)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是非等效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企業可以制訂嚴於非等效采標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等同、等效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企業標準,並經市(地)級以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確認,產品按該標準組織生產,其性能指標達到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要求,可以使用采標標誌。
(5)產品相應的基礎標準(如技術條件、總技術規範、分技術規範、檢驗方法等)、安全、衛生、環境保護標準是等同或等效采標的,產品標準無相應的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經過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本行業專家對其產品實物質量與國外同類產品質量性能指標進行比較評估,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可以使用采標標誌。
(6)企業所採用的國外標準不是屬於國家公布的《實施采標標誌目錄》中“采標標準”一欄所列的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但其性能指標等於或嚴於列入《目錄》的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可使用采標標誌。
6.使用采標標誌應辦理那些手續?
國家對采標標誌產品實行備案審查和公布制度。當企業對於符合採標標誌條件的產品,決定使用采標標誌後3日內,應先經過地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或省直有關廳局審查,然後到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使用來標標誌的備案手續。
企業辦理備案手續時,應向受理備案部門報送以下材料:
(1)采標標誌備案報告表(一式四份)。內容包括:采標產品名稱、執行的我國標準、採用的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產品質量達標情況及表中設定的其它內容。
(2)采標的我國標準文本(一式二份)。若屬采標的企業標準必須出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委託的省級標準化或有關技術機構提供的采標水平認可證明。
(3)被採用的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原文和中譯本(各一式二份)。
(4)產品質量達標並能穩定、批量生產的證明材料:
a.地市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局設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報告(一式二份);
b.企業近期連續三批自檢報告或采標註冊證書(各一式一份)。
對符合上述要求的產品,受理備案部門給予辦理備案手續,並頒發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採用國際標準產品標誌證書》,企業即可在產品或其包裝、標識、標籤、產品說明書上使用采標標誌。同時,國家和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通過報紙和雜誌定期向社會公布。
7.製作采標標誌圖樣和顏色的要求?
當企業決定使用采標標誌,並經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後,即可使用采標標誌。采標標誌必須準確並嚴格根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公布的圖樣按比例放大或縮小。采標標誌的基準顏色為藍色,根據不同需要也可使用其它顏色,但襯底顏色應與采標標誌顏色有明顯反差。
8.采標標誌圖樣可印製的地方?
采標標誌圖樣可印製在經采標標誌備案的產品的包裝、標識、標籤或說明書上。
9.企業對使用采標標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企業對使用采標標誌應承擔法律責任。企業在使用采標標誌期間,應確保產品質量達到采標標誌所聲明的產品標準,即承擔明示擔保的法律責任。如發現使用采標標誌的產品質量達不到采標標誌的我國標準要求時,應自行停止使用采標標誌,並報告受理備案部門。
10.技術監督部門如何依法保護和對采標標誌產品實施監督檢查,以確保采標標誌產品質量?
對使用采標標誌產品,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將根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達不到相應標準要求的,一經查出,由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後,通知使用采標標誌單位,責令停止使用采標標誌;情節嚴重的,將撤銷《採用國際標準產品標誌證書》,並向社會公告,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對未經備案的擅自使用、或者偽造、冒用采標標誌的,依據《中華據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有關法規規定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