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失舉證責任之比較

作 者: 朱柏松,詹森林,張新寶 等 著 叢 書 名:法學新領域文庫
醫療過失舉證責任之比較醫療過失舉證責任之比較
出 版 社: 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ISBN:9787560960678出版時間:2010-04-01版 次:1頁 數:161裝 幀:平裝開 本:16開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 > 行政法

內容簡介

中國台灣地區關於醫療事故案件,爭議最大的問題是:醫師應擔負過失責任,或者為無過失責任。實踐中,法院明確採取醫療事故應為過失責任。但在訴訟過程中,由何人舉證醫師對於醫療事故具有過失,亦即當事人對於醫療事故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這是爭議之關鍵。
常言道:“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由何人負責舉證責任,關係到當事人勝訴、敗訴。只有合理的舉證責任分配,才能實現當事人之間的實質公平。
鑒於醫療過失舉證責任的重要性,朱柏松、詹森林、張新寶、陳忠五、陳聰富五位著名教授,分別就醫療過失舉證責任在日本、德國、中國大陸、法國以及美國中的實務案例與學說發展,撰寫論文。學者們希望通過對各國之間的比較研究,為法院判斷舉證責任的分配以及做出正確判決,提供學術參者。

目錄

論日本醫療過失之舉證責任
一、前言
二、日本最近幾個醫療判例的分析
三、醫療行為之類型與醫療責任之判斷
四、醫療過失責任成否之判斷基準——醫療水平
五、代結語——醫療過失之舉證責任
德國醫療過失舉證責任之研究
一、德國醫療民事責任
二、德國醫療過失舉證責任之分配
三、德國醫療過失舉證責任之減輕與轉換
四、結論
中國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過失認定
一、問題之提出
二、醫療過失與過錯認定之一般理論
三、醫療過失之認定標準
四、醫方之抗辯
五、舉證責任之分配
六、醫療過失認定之立法展望
法國法上醫療過錯的舉證責任
一、緒言
二、醫療科學上的過錯
三、醫療倫理上的過錯
四、結語
美國醫療過失舉證責任之研究
一、序言
二、“事實說明自己”法則之法制發展
三、“事實說明自己”法則在醫療案件之套用
四、“事實說明自己”法則之要件
五、原告之舉證程度
六、美國法與中國台灣地區法之比較
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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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年來,醫學技術日新月異,醫療服務範圍曰漸擴大。醫療行為不僅限於傳統的治療病人疾病,且包含整形美容、養生保健等健康生活的內容。尖端的醫學技術,隱藏著可知與不可知的醫療風險。醫療服務範圍的擴大,使更多民眾在日常生活中,接觸更多醫療行為。醫療風險的增加,使醫療結果更為不可預測。醫療服務範圍的擴大,使民眾更容易遭受醫療行為所生之傷害。兩者均使醫療糾紛大量增加,醫師與病人從協同的醫病關係,變成為敵對的原、被告關係。
醫療糾紛之解決,在台灣地區社會上流行在醫院前“抬棺抗議”,或撤冥紙、或無言靜坐,不一而足。事實上,不僅於事無補,而且增加醫師與病人之間的緊張關係。最後的結果,通常是醫師與病人兩敗俱傷。尤其當醫師面臨醫療糾紛訴訟時,嚴重影響醫師對於醫病關係的理解,及醫師對其他病患的態度。不僅對於醫師毫無好處,對於病人,亦屬不利。因而,如何在法律上構築一套理想的糾紛解決制度,使醫師與病人間的糾紛獲得妥適解決,屬於刻不容緩的議題。
台灣地區關於醫療事故案件,爭議最巨的問題為,醫師應負擔過失責任或無過失責任。在法院實務上明白採取醫療事故應採過失責任後,訴訟實務上接下來的關鍵問題為,由何人舉證醫師對於醫療事故具有過失,亦即當事人對於醫療事故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
常言道:“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由何人負擔舉證責任,關係當事人之勝敗訴甚巨。只有合理的舉證責任分配,始得以實現當事人之間實質的公平。鑒於醫療過失舉證責任在實務上的重要性,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民事法中心於1994年12月24日舉辦一場“醫療過失舉證責任之比較法研究”,由張新寶教授、朱柏松教授、陳忠五教授、詹森林教授及陳聰富教授,分別就醫療過失舉證責任在中國大陸、日本、法國、德國及美國的實務案例與學說發展進行報告與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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